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榆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并于同年9月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榆检刑诉(2013)4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毕某某盗窃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笑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