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7:19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榆刑初字第4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并于同年9月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0日以榆检刑诉(2013)4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毕某某盗窃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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