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等人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1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25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榆树市土桥镇德利村书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 2014年4月21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榆树市土桥镇德利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 2014年5月7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2014年4月21日被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范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任榆树市土桥镇德利村党总支书记期间,在协助榆树市土桥镇政府组织实施危房改造过程中,于2012年4、5月份至2012年年底,伙同本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王某甲、本村村民范某某,伪造危房改造档案,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案后,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范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上缴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范某某利用职务伙同范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举报信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群众举报至检察机关反映,2012年榆树市土桥镇德利村二组的村民范某某在没有盖房子的情况下,伙同大队书记孙某某、村委员王某甲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1日决定对孙某某、王某甲、范某某贪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2、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4月20日群众举报到我院反贪局,反映榆树市土桥镇德利村党支部书记孙某某、村委会委员王某甲及德利村二组农民范某某在2012年的中旬至年末期间,以虚假手续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的事实,我局对该三人进行初查及立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范某某同日来我局投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14年5月7日来我院投案。

3、榆树市土桥镇德利村委员会证明证实,王某甲在2010年6月-2013年6月任德利村村民委员会委员,负责全村泥草房改造及低保户工作。

4、中共土桥镇委员会文件证实,通过各村党员大会选举,经土桥镇党委研究,任命孙某某为中共土桥镇德利村党总支委员会书记。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范某某自然身份情况,在管辖区内无前科劣迹,不练习法轮功。

6、土桥镇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责任书证实,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顺利发放应履行的职责。

7、范某某存款明细帐证实,2013年2月6日通过转帐的方式汇入范某某帐户15000元,次日范某某将此15000元现金支出。

8、榆树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专用凭证及进账单证实,榆树市财政局对土桥镇政府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拨款情况。

9、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凭证证实,2013年2月6日范某某存折转入人民币15000元,范某某于2013年2月7日从此折上支款15000元。

10、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孙某某、王某甲、范某某缴款15000元经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上缴财政。

11、土桥镇2012年危房改造补助款明细表证实,土桥镇2012年各户危房改告补贴的具体款项,其中范某某名补助金额为15000元。

12、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范某某名危房改造相关的登记、申请、户籍信息等情况。

13、危房改造审批手续证实,范某某名危房改造手续的审批情况。

15、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及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证实,吉林省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普查档案、计划申报与审批、方式及标准、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组织管理等规定。以及根据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孔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到现在我任榆树市土桥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副书记聂兴彪,副镇长刘某某,副镇长王占国,副镇长田岐民。2012年土桥镇危房改造工作是我们副镇长刘某某负责,具体业务人员是城建规划科员王某乙,镇里其他人员包括我本人不参与。2012年危房改造政策体现两个部分,一是C级危房维修,符合危房维修改造的国家补贴人民币5000元,二是D级危房翻建,符合危房翻建改造的国家补助人民币15000元,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2012年我们镇危房改造工作具体都是按照文件要求去做,在危房改造工作开始之前我们召开了全镇危房改造工作大会,会上明确提出危房改造工作由各村书记兼村长负直接责任,同时各村配备一名兼职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人员,具体业务也都由各村负责,出现问题由各村承担责任,并且镇里和各村书记签了责任书,明确了各村的责任。2012年我们镇的危房改造工作有两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危房改造,一是山湾村的黄国财,另一户是我们土桥镇德利村2组的范某某,这两户是老百姓反应的,事先我不知道,要是我事先知道也不能发生套取国家补贴款的情况,后来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我就知道了。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从2005年7月份到土桥镇做副镇长一直到现在,从2011年12月份到现在,我原有分工不变,分管上又增加了土地和城建工作,榆树市泥草房改造什么时间开始和结束我不清楚,我是从2011年12月份在镇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从2012年开始,国家给危房改造的百姓每户补助15000元钱,当地政府给百姓宣传危房改造政策,符合条件的百姓要在所在村提出申请,由所在村报到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查合格后,再由镇政府统一报到榆树市城建局,所有审查合格的百姓,由榆树市财政局统一将补助款打到我们镇政府财政所,再由财政所将补助款打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最后由信用社按照土桥镇政府提供的名单给各户打存折,各户就可以领取了。听检察机关说土桥镇德利村在2012年危房改造过程中有一户叫范某某的,他家的危房改造是违反国家政策的,他的行为也是套取国家补助的行为,土桥镇德利村的书记是孙某某,具体业务人员是王某甲,范某某的危房改造怎么做的假我原先不清楚,现在通过检察机关介绍我才知道他是用老房照申请,但是老房子没有翻建而是直接盖的新房,并且改造前的照片也是通过电脑合成造的假照片,我本人没到现场去过也没有人找过我。

3、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在榆树土桥镇任乡建管理规划员,具体负责乡镇建设规划管理,主管镇长是常务副镇长刘某某,土桥镇危房改造工作具体业务由土桥镇乡建管理办负责,我是负责人,2012年的危房改造工作大部分业务基本都是由各村负责完成的,各村设有专职的业务员,由业务员负责农户的申请、填表,实地踏查是否符合危房标准,手续完备后由各村负责报到我们乡建管理办,我统计后跟主管领导刘某某汇报,之后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将每户的危房改造档案上报城建局危改办,同时我自己留有一份档案备案。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我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实地踏查和验收,因为全镇的工作量太大,我们跑不过来,所以政府决定把这些工作都委托给各村,镇里给各村的书记及负责危房改造的具体业务人员开了大会并且政府跟各村的书记签订了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书,出问题由各村负直接责任,所以我没有亲自到现场去踏查和验收。土桥镇德利村书记孙某某负责危房改造的全面工作,具体业务人员是王某甲,2012年土桥镇德利村范某某家的危房改造是否符合政策我不清楚,现在经过检察机关找我了解情况我才知道范某某的危房改造也是造的假,通过造假获得了国家补贴款15000元,范某某家在危房改造中镇里没有派人去进行实地踏查和验收,范某某家根本就没有对房屋进行翻建,而是在他家老房子旁边新建的新房,新建的房子是商店,但是用老房子的房照申请的,他家老房子旁边原来也没有房子,改造前的照片也是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的,他们的行为明显是造假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范某某是德利村二组的居民,2012年我没有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检察机关向我出示的由榆树市城建局提供的范某某的“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中的“农户房屋改造前照片”是我家房子的照片,我不知道为啥我家房子的照片出现在范某某的“危房改造档案”中。范某某没有跟我提起过用我家房子的照片入他的档案这件事,我都不知道他啥时候照的。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12年我任德利村总支书记兼村长,负责村里的全面工作,我们村委会成员有两个王某甲,为了区分清楚分别叫大王某甲和小王某甲,大王某甲是副书记,主管党群,小王某甲管理民政、危房改造、民兵、林业。2012我负责危房改造的全面工作,具体业务由小王某甲负责,包括农户的申请,对危房的实际踏查验收、填表、照相、装订档案等工作都由小王某甲具体负责,我主要负责审批和签字,符合标准的上报,不符合的就撤销手续,不给补贴,2012年危房改造政策体现两个部分,一是C级危房维修,符合危房维修改造的国家补贴人民币5000元,二是D级危房翻建,符合危房翻建改造的国家补贴人民币15000元,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土桥镇政府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是镇长刘某某,具体做业务的是城建助理王某乙,2012年初镇里开大会明确了危房改造工作由村里负责,并且镇里和各村都签订了承诺书。范某某申请危房改造的事我知道,因为他在盖房之前和他父母一起住,住在离我家不远的公路边上,范某某想靠边盖个商店,跟他住的老房子连上,范某某本人找过我几次说把他的申请也报上,我说你盖房子和翻建是不一样的,翻建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你直接盖房子是不能申请危房改造的,你实在要盖的话,你就申请,我没意见,上边验收时,你就自己去想办法。范某某说孙书记,上边的事你就不用管了,我和我小舅子小王某甲想办法,我说你要能整明白你就办吧。在这期间小王某甲也跟我说过多次他姐夫范某某申请危房的事孙书记你就维持一下吧,这也不是外人,具体手续我和范某某去做,你同意签字就行了。我说既然这样那你们俩就去办吧。范某某的房子的手续都是小王某甲向我提供的,我们村签字盖章后统一都上报了,至于后来怎么验收的我就不清楚了,也没人找过我跟着验收。我们村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没有其他部门来进行过踏查和验收,这些工作主要是我们村里负责,镇里开过大会也明确过,如果有反映的他们才来检查。范某某的房子不是翻建的,是在他家原来的老房子旁边接的,我们两家住的不太远,屯中的老百姓也都知道,我不可能不知道。范志国是范某某的父亲,他们住在一起,房照是范志国的,范某某是用他父亲的房照申请的危房改造,如果正常用范志国的房照申请危房改造应该先鉴定为D级危房,然后拆除,在原基础上重建,验收合格后给予国家补贴,范志国的房子一开始就没打算拆,当时就准备在旁边盖个商店,这样做法律政策不允许。范某某危房改造档案中审批意见表负责人孙某某这几个字是我签的,公章也是我们村里给盖的,我们村的公章由村会计郑福春保管。范某某的危房改造补贴款什么时候领的我不知道,因为补贴款都是信用社直接打本人折里,愿意什么时候支取都可以。范某某是否给小王某甲好处我就不清楚了。范某某得了15000元国家危房补贴款后他家的老房子到现在都没有拆,他找我报名时,就没打算拆房子,他只是想借危房改造的这个机会得俩钱,好用于他家盖商店。

2、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我是小王某甲,管理土桥镇德利村民政、危房改造、民兵、林业,我们村党总支书记兼村长是孙某某,负责村里的全面工作,包括危房改造工作,我们村委会成员有两个王某甲,为了区分清楚分别叫大王某甲、小王某甲,大王某甲是副书记,主管党群,会计兼出纳是郑福春,妇女主任杨欢。2012年土桥镇德利村的危房改造工作是书记兼村长孙某某负责危房改造的全面工作,具体业务由我本人负责,包括农户的申请、对危房的实际踏查验收、填表、照相、装订档案等工作都由我负责,孙某某主要负责审批和签字,符合标准的上报,不符合的就撤销手续,还有验收不合格的都不给补贴。2012年我村危房改造过程当中,我姐夫范某某要在他家的老房子旁边接几间房子盖商店,不是在原址上翻盖,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我和我们书记孙某某帮助范某某得到了D级危房改造款15000元。在2012年初的三、四月份,我姐夫范某某多次找我跟我说,他要在他家老房子旁边接几间房子做商店,因为他家就在道边住,让我帮助他申请一下D级危房改造补贴,我说你不翻盖恐怕不行,如果你实在要盖的话你得先跟孙某某书记说好,孙书记答应了我才能帮你去办,范某某说那就先找孙书记吧,同时让我也侧面跟孙书记说说。过几天范某某找我说孙书记已经答应了,你再跟孙书记说说。事后我就跟孙书记说了这事,我说范某某是我姐夫也不是外人,他想接房子盖商店的事你就帮忙维持一下吧,孙书记说范某某也找他了,一个村住着还是你姐夫,你就帮他办吧,给他申请一下,但是注意别整出啥影响来,我说孙书记你就放心吧,之后我就让范某某提供各种申请危房改造的手续,房照是他家现在居住的老房照,房屋改造前照片是范某某自己找的照相师傅,在我们村一组李八家的房子前照的,通过技术手段把这张照片和他家老房子的照片接到了一起,是范某某跟我说的,他具体怎么做的我不清楚。房屋改造中、房屋改造后的照片都是他家正建的房子的照片,都是真的,手续做完后由孙书记签完字上报到镇里了,但是我记得有一部分是我代签的,当时孙书记不在村里我给他打的电话,我说镇里着急要报表要书记签字怎么办?孙书记说你代签一下得了,我同意了,咱们村一共就这五户我都知道,之后我就代签完上报到镇里了。具体哪户是我代签的我忘了,代签我也是模仿孙书记的笔迹签的,字体都差不多,大约在2012年末2013年初,范某某说补贴款下来了,想给我拿点费用我没要,我说你是我姐夫,我能要你的钱吗,范某某说你不要拉倒,这事就过去了。范某某在申请危房改造过程中,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包括镇里一次都没来进行过踏查和验收,镇里把这项工作全部交到我们村里,由我们村里全权负责。

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2012年2月份,我们土桥镇危房改造工作开始,这时我正好有了在我们家后院盖小卖店的想法,这样我找到我们村书记孙某某对他说,孙书记,这次村上危房改造,正好我家想建小卖店,你看能不能通过这次机会把我也报上去,得俩钱正好盖房子。孙书记说你家老房子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你盖房子和翻建是不一样的,翻建可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你直接盖房子,但又不推倒老房子,是不能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你实在要盖的话,你就申请,我这没啥说,涉及到咱们村都好办,如果上边你能在验收时通过,你就自己去想办法。我说孙书记上边验收的事你就不用管了,我和我小舅子小王某甲想办法。孙书记说你要能整明白,你就办吧。范志国是我父亲,我们住在一起,房照是我父亲的名,我是用我父亲的房照申请的危房改造,同时在报名期间我又和我小舅子小王某甲打过几次招呼,因为他在我们村上负责危房改造工作。这样我就开始办理危房改造的相关手续,在我们家照危房改造前老房子照片时,由于我家老房子不符合要求,我是在原十四户乡街道找的照相师傅,在我们村一组李八家的房子前照的房屋改造照片,李八不知道这件事,我也没跟他说起过,是照相师傅给我合成的,我只在手续中做了假,以后的验收过程中我都是走的正规手续,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都是我家实际在盖小卖店中的不同时期的照片,危房改造档案中审批意见表负责人孙某某这几个字是孙书记本人签的,公章也是我们村委会给盖的,我家盖完房后通过了验收。我们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这些工作主要是我们村里负责,只有在有人反映的情况下他们才来检查,而我们村负责危房改造的是小王某甲,我们俩还是亲属,所以说就没什么反映,也就没有人来检查。在2013年春节之前,准确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我得知危房改造款到账户了,我本人拿着直补折到土桥信用社将这15000元支了出来用于盖我家小卖店了。我在申请危房改造时就没想过要拆掉老房子,在补贴款下来后就更没想过拆掉老房子,而且老房子我们现在一直住着呢。我和孙某某平时处的不错,和小王某甲是亲属所以说在此过程中没有给过他们任何好处。我明知我家老房子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报名申请条件,为了获取危房改造资金,我通过孙某某、小王某甲的帮忙,做了虚假的危房改造档案,并最后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钱。我现在已经把我套取的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交给检察机关了,同时我还会主动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争取宽大处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范某某均无异议,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伙同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务,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均属主犯;案发后各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事实,均属自首,依法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现各被告人已退赔了所贪污的款项,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范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没收被告人范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缴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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