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榆刑初字第50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中文化,农民,住榆树市。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5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13年10月30日由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由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5日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宋某某患病,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已将被告人宋某某送吉林省新康监狱羁押,现被告仍未治愈出院,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笑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