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未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1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榆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2年1月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6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2年6月2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未某某,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3年6月2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未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未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未某某、曹某某担心弓棚镇政府从弓镇丛家村往弓棚镇街道引自来水工程会影响丛家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用水为由,经事先预谋于2011年10月22日18时许,伙同刘某甲、张某甲等四十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榆树市弓棚镇丛家村委会院内将新打的两眼自来水机井用砖头、河流石及土等物品填埋,并将机井的配套设施水泵、井房及一台柴油发电机毁坏,经价格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05457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及嫌疑人到案情况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未某某、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现被告人曹某某、未某某已赔偿了榆树市瀚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实,彪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及简要案情。

2、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10月24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3、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1年10月22日18时许在榆树市弓棚镇丛家村委会院内,弓棚镇政府在丛家村委会院内打的两眼自来井被丛家一组和三组的群众用砖头、河流石及土等物品填埋,机井的配套设施水泵、井房被毁,一台柴油发电机被砸坏。2012年1月4日曹某某主动到榆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3年6月24日未某某到青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被毁坏财物的照片。

5、榆树市水利局鉴定报告证实,弓棚镇饮水安全一程经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勘察,在地下水丰富的弓棚镇打井引水,于2011年9月29日至10月2日建成水源井二眼,水量极其充足,正值引水过程中,被当地村民填埋,组成专家组进行了实地考察鉴定,二眼井被村民用砖填死,供水设施全部被埋在井里,二眼水井已报废。

6、榆树市瀚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我单位在弓棚镇丛家村院内建成的两眼井,由于人为破坏,经水利专家现场勘察鉴定,两眼井已全部报废。

7、取水许可申请书、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项目概算表证实,弓棚镇政府取水的许可,及工程费用的概算情况。

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鉴定,被毁财的总价值人民币205457元。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某某、未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在管区内均无前科劣迹。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18时许,我们组长曹某某给我打电话坐我车,在我家后院曹某某上我车了,我和他就上郝建军家接的郝建军、孔某某、沙某某、张某甲、曹某甲,又到五龙街里陈五子饭店接的刘占富,我开车拉着他们到弓棚镇街里看看我们村往弓棚镇引水下管子的情况,之后我就将他们都拉到了丛家村委会院内了,曹某某又让我和他开车到屯子里接的张百盛、曹树军、魏国民,还有两个人我记不清了。曹某某对我说让我开车去屯子里接人去村委会整井,人接的越多越好。他说整井的意思就是将弓棚镇政府在丛家村部院内打的两眼井填上。我就负责往村委会拉填井的人,我将人拉到村部后那些人就开始填井,具体有谁填井了我没注意。我没参与填井。一组的社员是曹某某组织的,当时三组组长李某甲也在填井现场,三组的社员是不是他组织的我不清楚。

2、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当天下午4、5点钟,我和魏小野、刘占富在五龙街道陈武饭店吃饭,曹某某和张某乙一帮人来了,曹某某跟我们说一会都到村委会填井去,然后我们就去了,其他一组村民有张某乙开车接到村委会的,也有走着去的,我还看见张小平开车拉着刘某乙去找的三组组长李某甲,但我不知道谁组织三组村民到村委会的。我们这些人是先填的丛家村委会院北面的水井,然后又填的南面的水井。这两口水井的井盖是张某甲用扳子打开的,张某甲打开井盖后,又将两口水井的水泵卸下来,两个水泵直接掉到井底了,曹某某将半丝袋子河流石倒在北面的水井里,河流石是打井剩下的,然后曹某某就用手拿砖头往井扔,我还看见韩卫东拿铁锹来的,但是他把铁锹借给魏小野了,魏小野用铁锹往井里扔土了,韩卫东、曹某甲、马晓彪、张中第、马大伟、李某甲、张某乙、刘占富分别用手拿砖头往水井里扔了的,我也拿砖头往井里扔了的。 我们一组村民是曹某某组织的。这些村民到村委会之后,曹某某说大伙动手把水井填上,曹某某先动手填埋水井,然后大伙就开始填井。我看见院里的一台发电机被砸坏了,没看见谁砸的。我们一组组长在22日白天就骑摩托车挨家挨户告诉让每家至少出一个人到村委会去阻止打井,晚上曹某某又让张某乙和未某某、张小平开着车组织人拉到村里去填井,还有的人是曹某某打电话让来的。晚上我们吃饭时,魏小野告诉我们都别走,等将村里的井填完再回家。

3、证人曹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刚吃过晚饭,我们丛家村一、三组村部分村民把弓棚镇政府在丛家村部打的供水井给填死不能使用了,我当时也对与了,并往井里扔砖头了。我就参与填北面的那口井了,填完后在那边上蹲着了的,我不知道南面还有一眼井,所以我没去。填埋机井的事是我们一组组长曹某某和三组组长李某甲、张小平提出来的,也是他们组织的。我知道张某乙和魏小野负责往村上拉人。我是曹某某让张某乙开车接我去的。

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我们镇政府在我们村院内打了两眼机井让我们村民给填上了,我也参加填机井来的。填井是曹某某、李某甲组织的。我看见参与填埋的有张某甲、魏小野、张某乙等人。我是曹某某找去的,就往井里扔砖头来的。魏小野也往村上拉人来的,还参与填井了。曹某某和李某甲他俩没填,只负责组织人填井。

5、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我们村的村民把镇政府在村上打的两眼机井填上了,我也参加填井来的。我知道张某乙负责往村上拉人,魏小野也往村上拉人来的,还参与填井了。填井是未某某提出来的,并且他让曹某某、李某甲组织的人填的井。未某某说镇政府在我们村打井往弓棚镇街道引水会影响我们老百姓用水,他就组织我们将井填上了。

6、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我也参与填井了,往井里扔了两捧土。我和张某丁第到村委会后,我们组组长李某甲没来,我就坐张小平的车和曹某乙、姜海山一起到五龙街里饭店接的李某甲,之后我们又回到村委会,回到村委会院内后我们就开始填井,当时天黑我就记得孔某某、刘占富、未某某、沙某某、张某甲及柴发在我旁边和我一起填了。因为开始曹某某和老百姓已经到村委会了,我们三组组长李某甲没来,所以张小平就让我和他找李某甲,也让李某甲组织三组的老百姓去村委会去填井。

7、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18时我从泗河镇买猪回来,经过村委会时看见村委会院里都是人,我就下车了,我到院后大伙就哄哄要填院里的机井,我就和大伙一起开始填井,我扔了几砖头就回家了。当时有几十人参与填井,我记得有未某某等人。我到时已经有好几十人了,具体谁组织的我不清楚,后来我听说是曹某某组织的一组老百姓,三组谁组织的我不清楚。

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我们组是我们组长曹某某组织去的,我用未某某拿来的扳子把机井盖子卸下来,并将井盖和水泵扔进机井里,又往机井里扔砖头来的,扳子是未某某给我的,他让我卸的井盖和水泵。张某乙负责往村上拉人,我还听说是未某某先找的曹某某,让曹某某组织老百姓填井,未某某还用车往村上拉人来的,还参与填井了。曹某某怎么填的我没看见,但他在现场来的,而且曹某某还组织人填井来的。

9、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5点多我们组长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村委会集合,我就去了,到那后才知道李某甲是让我去填井的。我就往井里扔几块砖头子。填井的人有几十人,我记得的有未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等人。

10、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我们组长李某甲找我和张中和让我们去村委会填的井,我就去了,我就踢了几脚土往井里填的。一组是曹某某组织的,三组是李某甲组织的。

11、证人张某己证言证实,一组的人是组长曹某某组织的,我们组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我用砖头、河流石和土填的南面的井。未某某也往村上拉人来的,还参与填井了。

12、证人曹某乙证言证实,我到村委会时北边的井已经填完了,我就参与和这些人填南边的井。我看见的有未某某等人。一组是组长曹某某组织的,三组有一部分是组长李某甲组织的。

13、证人孔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5点多,曹某某坐着张某乙的车在我家接的我和曹某丙,之后又接的郝建军、张文男、曹某甲、沙某某,之后一起到的村委会,到那后才知道是去填井。我往村委会院内南边的井里踢了几脚土。我听曹某某说未某某找他让他组织的一组老百姓去填的井。村委会的大门是未某某和刘福、曹某甲砸开的。

14、证人曹某丁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4点多我上地干活回家时路过丛家村委会,当时我们屯很多人都在村委会门口了,我在那待了一会,刘某甲和我说别回家了,咱们到街里吃饭去,之后未某某和刘某甲就组织的我和张某丁、张某丙、孙海平我们六个人就到五龙街里陈五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未某某就说将村委会院内的那两眼井给填上,未某某说完后刘某甲就给我们组的张某甲打电话,让张某甲找一组组长曹某某,让曹某某组织人到村委会去将院内的两眼井填上,不一会曹某某就坐张某乙的车拉着张某甲、曹某甲、郝建军、沙某某来我们吃饭的饭店了,未某某对曹某某说你去屯子里多找些人,我们这些人先去大队去,之后曹某某和张某乙他俩开车去屯子里找人去了,我们这几个人一起先去村委会,过了不一会屯子里陆续上村委会来了不少人,未某某把村委会的大门撬开了,并且未某某递给张某甲一把扳子,张某甲就将村委会院内北边的那眼井的井盖子卸下来并将水泵扔井里了,大伙就开始动手拆井房上的砖往井里填,李俊斌还用塑料口袋装了一袋子河流石填井里了,将北边的井填完后大伙又去填南边的那眼井,填完后大伙就都回家了。我记得当时在我跟前和我一起填井的有未某某等人。

15、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6点多,我和张某丁第在我们屯小卖店待着,一组的沙某某来叫我们三组的人上大队去填井,我和张某丁第与沙某某就去大队了,我们到大队时院内已经有不少人正在填井,我们就去填南边的那眼,未某某递给我一把扳子让我拧井盖子,我就跳下井口拧了几下没拧动,张某甲就让我上来了,他把我的扳子拿了过去将井盖子拧开并将水泵扔井里了,卸完后大伙就动手往井里扔砖头子填井。

16、证郝建军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5点多,我和张某甲、曹某甲、曹某丙、张某戊及沙某某在我家吃饭,这时我们组长曹某某坐张某乙的车来我家,曹某某进我家对我们几个说别喝多了,咱们组的老百姓都到村委会去了,研究填井的事,我们和曹某某一起坐张某乙的车去了丛家村委会。我往村委会北边的井里扔了几块砖头子。是未某某让曹某某组织的一组老百姓去填的井。村委会大门是未某某和刘占福、曹某甲砸开的,未某某拿的扳子,北边的井盖子和水泵是张某甲卸的扔井里了,南边的是张某甲和马某乙卸的扔井里的。柴油发电机是刘某乙和张某丁第砸的。

17、证人马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5点多我们屯的沙某某来找我让去村委会填井,我当时没答应,过一会我们组组长曹某某又来招呼我让我去村委会填井,之后我就去村委会了,我到时已经有不少人了,而且院内北边的井已被填上了,南边的井边上也围了不少人,我就挤过去,和大伙从井台上扒下来几块砖头子扔南边的井里了,我们将南边的井填完后就回家了。谁组织的我不清楚,我是曹某某找去的。

18、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4点多,我和未某某还有我们屯的很多人都在村委会门口站着,未某某叫我和曹某丁、张某丁、张某丙、孙海平我们六人去五龙街里的陈五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未某某说晚上镇政府还得来下水管,不行组织点人将村委会院内的那两眼井填上,未某某说完后让张某甲打电话,让张某甲找一组组长曹某某,让曹某某组织一组的人到村委会去将井填上,不一会曹某某就坐张某乙的车拉着张某甲、曹某甲、郝建军、沙某某来我们吃饭的饭店了,未某某对曹某某说你去屯子里多找些人,我们这些人先去大队去,之后曹某某和张某乙开车去屯子里找人去了,我们吃饭的几个人一起先去村委会了,过了不一会一组的老百姓来了不少人,但三组的老百姓就有三四个人,三组的组长李某甲没来,张某戊就开车拉着三组的刘某乙和曹某乙、姜海山去找李某甲去了,不一会李某甲就领着三组不少人也来村委会了,未某某看人都到了,就将村委会的大门砸开了,还递给张某甲一把扳子,张某甲就和马某乙将两眼井的井盖子卸下来将水泵扔井里了,大伙就开始拆井房上的砖往井里填,李俊斌还用塑料口袋装了袋子河流石填井里了,张某丁第还用砖头子把柴油发电机砸坏了,大伙将井填完后,就都回家了。

19、证人马某丁证言证实,是未某某让曹某某和李某甲组织的我们一组和三组的老百姓填的井。当天我和马某乙、张某丁第在屯子小卖店待着,沙某某来小卖店叫大伙去填井,我们到村委会时屯子有不少人都到了,未某某递给张某甲一把扳子,张某甲和马某乙将两眼井的井盖子卸下来,并将水泵扔井里了,大伙就开始动手拆井房上砖往井里填,张某丁第不砖头子把柴油发电机砸坏了,填完井后就回家了。

20、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填井的那天晚上我在家呆着呢,崔荣子到我家找我说到村里去填井去,一家出一个,我就去了,到那后就用砖头子往井里扔。砖头子是从井台拆下来的。我看见的填井的有张某甲、未某某等人。

21、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5点多我和李某甲、李俊斌、柴有在五龙街里二刚饭店吃饭时张某戊来饭店找李某甲,张某戊对李某甲说你咋还有心吃饭呢,镇政府的打的井都快引水了,你快点和我上村委会,之后张某戊就给李某甲拽走了,吃饭后李俊斌、柴有先走了,我算完账后就去村委会看看,我到村委会时村委会的院内已经有不少人了,大伙就吵吵将井填上,我就和大伙从井台上扒下来砖头子扔北边的那眼井里了,填完后我就回家了。

22、证人张某庚证言证实,我去后先砸的柴油发电机,卸的三角带,然后就往井里扔砖头子来的。谁组织的我不知道,我是自已去的。我看见扔填井的人有张某甲、未某某等。

2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听大伙议论说镇政府打井往弓棚镇引自来水会影响我们村老百姓用水,大伙议论说将井填上,我就去了,我往村委会南边的井里扔几块砖头子,还捧河流石往井里填。我看见填井的有未某某、曹某某等人。

2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曹某某组织的一组村民,张小平让我组织的三组村民到村委会去填井。2011年10月22日晚上5点多,我和我们屯的李俊彬、乔某某、柴有收完稻子去五龙街里的二刚饭店吃饭,这时张某戊开车拉着刘某乙、曹某乙、姜海山来饭店找我,张某戊说一组的组长曹某某都已经组织不少老百姓上村委会填井去了,你们三组的老百姓也没来几个人,你还吃啥饭,赶紧去组织你们三组的村民去填井,之后张某戊就将我从饭店拽上他的车上去了,我们两个一起去村委会,到村委会后一组的老百姓已经去了不少,我们三组的人还没来,我就给刘某乙、曹某乙、姜海山、马某甲打电话让他们快点来村委会填井,不一会他们四个就来村委会了,他们来后李俊彬、乔某某、柴有也相继来了,他们来后张某戊说三组的人还不够,让我回屯子再找些人,我就回去了,我回家后就将手机关机了,也没再组织其他人,后来是怎么填的井我就不清楚了。

25、证人才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6点多我吃完饭后,骑摩托车去我们屯的小卖店买烟,在去小卖店的途中我们屯的一组组长曹权勋坐张某乙的面包车过来了,曹某某对我说大伙都去村委会去填井去了,你也跟我一起去,我就骑摩托车和曹某某一起去村委会了,到村委会后,院内已经有不少人了,大伙都在扒井台上的砖头子往井里扔,我看大伙都动手了,我也就顺手捡了两块砖头子扔北边的那眼井里了,我填完后就骑摩托车回家了,剩下的那些人又将南边的那眼井填上了。我到时村委会大门已经打开了,我听大伙说是未某某砸开的。

26、证人沙某某证言证实,10月22日晚上5点多我们组长曹某某坐张某乙的车接我去的丛家村委会去填井,我就和他一起坐车去了,我往村委会院内南边的那井里扔了几块砖头子,还往井里踢了几脚土。是未某某找曹某某让他组织的我们一组老百姓去填井。

27、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18时许,崔小荣到我家找我,她说组长曹某某让我找你去村委会去填井去,之后我就自已骑摩托车去的村委会,我往村委会院内南边的那眼井里扔了几块砖头子,还将井口的土往井里踢了几脚。是未某某开车往村委会运填井的人,他还找的曹某某让他组织的我们一组老百姓去填的井。机井的井盖子和水泵是张某甲卸的并扔井里了。

28、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弓棚镇丛家村村书记。2011年10月23日早上到村部看见前后院的两口机井被人填上了。10月22日下午有人去阻止打井队施工,我看镇政府的录像参与人有未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三四十人。

29、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榆树市瀚海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总经理,是我们公司为弓棚镇政府打的自来水,所有权还没有移交给弓棚镇政府,现在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被丛家村的老百姓填埋了,现在不能使用了,打井之前弓棚镇政府是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公告我不清楚。

30、证人彪某某证言证实,机井被丛家村群众填埋是我报的案。因为丛家村老百姓不让弓棚镇区的居民取水,所以就将那两眼机井填埋了。一台电机、二台水泵、一台柴油机及村委会的一些物品被损坏了。打井之前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与群众座谈和公告,在11月22日上午9时许丛家村的群众到打井现场闹事还阻止打井,导致打井工作无法进行。

31、证人曹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2日晚上7点多,我在我家门口站着,张某乙将微型面包车从院子里开出来,我和张某乙是邻居,这时,曹某某走过来了,我问曹某某干啥去,他说去村委会,我就跟曹某某一起上张某乙的面包车了,途中曹某某把张某甲、沙某某、郝建军叫上车,我们就开车去了村委会,我和郭某某、于德勇、郝建军在村委会的东屋呆着,有一部分在村委会西屋呆着,还有一部分人在院子里呆着,然后西屋有人喊填井,还有人喊不让填,接着西屋的人有人喊填井,这些村民就开始填井,这些村民将院子里的两口水井都填埋了,之后村民就回家了,我跟曹某某、沙某某、郝建军、张某甲坐张某乙的面包车回家了。

32、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丛家村的会计,2011年10月22日那天晚上我在丛家村村支部值班,当时是我和于某某值班,当时打井队的人走了,干活的工人帮于某某把大门锁上了,大约晚上六点多,于某某跟我说好像有人砸门,我说咱俩出去看看吧,一推门推不开,感觉有人把门从外面堵上了,我就进屋给政府秘书室打电话,我说我是丛家村的,现在老百姓来破坏井,秘书室回话说等会,我联系镇长,过了六七分钟,严镇长给我回电话,问我情况,我说现在外面黑,看不清都有谁在搞破坏,严镇长交待我俩注意安全,然后我就趴窗户瞅着,看见村部办公室南边有几个人向那口井走去,然后把井围住了,把马葫芦拆了,然后开始填土搞破坏。

33、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村委会打更的,当天晚上我和郭会计打更,刚黑天时就有人砸门,当时大门是锁着的,这时会计就把屋里门开个缝说你们赶紧滚,有事明天说。然后郭会计就进屋了,吸了一支烟,在要吸第二支时就听有人进院了,我和郭会计想出去看一看,就没有出去屋,村委会的屋门被人顶上了,我和郭会计就没出去,听砸机器、砸井填井的声。

34、证人鲁某某证言证实,我是瀚海水文地质勘探有限公司的副经理。弓棚镇政府委托我们单位打井,是10月2日在弓棚镇丛家村部建成的。是解决弓棚镇街道居民自来水使用问题。2011年10月23日早上我到丛家村部看到两口机都被填上了。

3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给榆树市瀚海水文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打工,2011年10月22日早晨,我们在丛家打眼,这时丛家村来了很多老百姓,我们的机器正开着,有几个人就骂骂滋滋的,有一个男的坐在钻杆上了,我们一看机器也开不了就停了,往下就干不了了。到了中午我们吃完饭,又来大约二十人左右,还问我们说谁让来干活的,我们说与我们啥关系,老板让干的活,有事找老板去。

36、证人商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21日那天,我们工程队把发电机拉到丛家村准备施工,10月22日那天开工时丛家村的老百姓去很多人不让我们干活,我们把机器停了,23日早晨7点多我们准备把机器拉回来时发现电机被砸碎了,我们就报的案。是2006年买的,当时花了八千多元,现在能值五千多元。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未某某供述,当天晚上7时许,我和刘某甲、张中、张某丙、孙海平、曹某丁我们在一个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我们唠起白天阻止政府打井的事,感觉阻止打井的行为有些过激,但政府也没有拿出强硬的态度去处理他们,猜想政府在此打井应该有不合理的地方,我们这些人都表示说这井不能让政府打成,我当时借着酒劲也说过这样的话,快要吃完饭时我接到一组组长曹某某的电话,说让我们几个人在饭店等他一会,不一会曹某某就和张某乙、张某甲、沙某某、郝建军等人来到饭店,见面就说不能让把水抽走,得派人看看引水沟整啥样了,我说那你们去看看吧,我们不去了,然后曹某某等人就坐着张某乙的车去了,我开着车就往回屯子的方向走,路过丛家村村部时看见围着村部有五六十人,都在议论打井的事,我也把车停下,下来和大伙议论打井的事,大伙议论说政府打井应该是有毛病,我们老百姓应该有知情权,但是现在也没开会啥的,大伙在议论的过程中,就表示不让让政府把水运走。我看大家都在村部外面吵吵,有的人提出大家出钱雇人在这看着,不让把水引走,有的人提出干脆把井填上,具体是谁提议的我没看清是谁说的。我看大家争论不休,我就上前把村部大铁门弄开,跟大伙说你们在村部外面吵吵也解决不了问题,不如去里面找村里干部问问,在我和大伙说话的过程中,曹某某正在往村部找村民,我把大门锁摘掉后,曹某某和柴付带着人就赶到现场,推开大门带着人就进村部院了,我也跟着进去了,当时进去的有百八十人,有一部分在村院子里,有一部分在村办公室,我进入村办公室了,当时郭会计值班,进入村办公室就看见柴付和张小平因意见不和吵吵,我怕他俩打起来就把柴付推走了,我们俩出村部大门二三十米远时就听见村部院里的村民一边填井,一边吵吵的声音,我和柴付在唠嗑,柴付说这口井得填出事来,我说谁也拦不住了。听着没几分钟就填完了,等我返回村部想进院看看时,他们就把井填完了,人陆续往出走了,我也就回家了。

2、被告人曹某某供述,2011年10月22日下午五点多,我在家给未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未某某说在陈五饭店吃饭呢,我就给张某乙打电话,说咱们拉点人去大队将水井填上,张某乙开着面包车从院里出来,我俩先去的郝建军家,看见有沙某某、曹某甲、张某甲都在,我就跟他们说去大队,将院里的水井填上,然后我们去的陈五饭店,我跟张某乙下车到陈五饭店屋里找的未某某,未某某正跟张某丙、张中、刘占富、曹某丁吃饭呢,我就跟他们说咱们去大队将院里的井填上,未某某开车拉着张某丙,张中、刘占富、曹某丁就去大队了,张某乙拉着沙某某、曹某甲、张某甲、郝建军和我也去大队了,到大队后我和张某乙又回村里去找人,找到孔凌双、张佰胜、张小东、魏国民又去大队,这回我们还没到大队,我看见大队院里的人都出来了,知道井已经填完了,我们开车就回家了。

另供述,在22日白天我骑摩托车在我们丛家村一组挨家挨户告诉让每家至少出一人到村委会去阻止打井,晚上我打电话给未某某、张某甲、孔某某、张某乙让他们组织人到村委会去填井,未某某就用车接的刘占富、曹某丁、张某丙、张中,我和张某乙开车挨家挨户去接的张某甲、郝建军、沙某某、曹某甲去的村委会。我当时就组织村民去填井,我没动手填。都是用砖和河流石及土填的。未某某和韩某某用锹往井里填土,其余人用砖填的,把井填平了就回家了。未某某用车往村委会运人,还将村委会大门锁砸开,用锹往井里填土。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曹某某、未某某均无异议,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未某某伙同他人无故损坏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二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行为均属自首,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未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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