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文天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16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21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邢文天,住长春市二道区。1996年11月1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2011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文天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妍、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文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邢文天在长春市二道区一居民楼下,手持卡簧刀无故追砍素不相识的居民杨某某,杨某某及时躲避而未受伤;后被告人邢文天又用卡簧刀无故将被害人李某某脸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面部多处外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r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文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认定书、照片、门诊手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杨某某、林某某证言笔录、被害人李某某陈述笔录、被告人邢文天供述和辩解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文天随意持刀划伤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文天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文天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文天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邢文天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

被告人邢文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 2016年7月24日止。)\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东昇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