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15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r

辩护人何星,吉林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4)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楠、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及辩护人何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租住的小区4栋2单元乘坐电梯下楼过程中,将随身携带的毒品藏在电梯内,下至一楼时在电梯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电梯内搜缴到被告人齐某藏匿的疑似冰毒8.72克,疑似冰毒片0.17克。后公安人员在其租住的该单元2305室内,搜缴到被告人齐某存放的疑似冰毒两袋(共计6.88克)、疑似冰毒片2.71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r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移交清单、指认毒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翟某某、张某某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主动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的执行,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r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

被告人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

审判员  王晓波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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