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15

长 春 市 二 道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徐立军,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曾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3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3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诉字(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立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婷、代理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4日,长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在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高格蓝湾小区内将被告人徐立军抓获,在其驾驶的吉ATN401捷达牌轿车内查获冰毒15.68克。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r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某、庞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毒品照片、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移交清单、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劳动教养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立军在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立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r

被告人徐立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

审判员  王晓波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 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