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任某(聋哑人),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金沙县,住所地同上。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r
辩护人刘万里,吉林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瑜、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翻译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r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在长春市225路公交车行至二道区安乐路时,趁乘客管某某不备,窃取其挎包内粉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21元。被害人管某某发现后当场将任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r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任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笔录、书证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r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
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r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在长春市临河街附近登上225路公交车,上车后其挪动至被害人管某某后侧,在公交车行至安乐路站附近时,被告人任某将被害人管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拉链拉开,将钱包偷出,被害人管某某发现钱包被盗后,立即拽住被告人任某,制止其下车,被告人任某遂将钱包扔在车厢里,被害人管某某在找到钱包后即报警,并将被告人任某扭送至公安机关。\r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r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任某的基本情况。\r
2、照片证实:被告人任某扒窃所得的赃款421元。\r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管某某于2014年4月28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r
4、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任某于2014年4月28日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r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任某盗窃所得的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返还给被害人。\r
6、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我在乘坐225路公交车时,有个女的偷我钱包,被我抓住,我将小偷扭送至公安机关。2014年4月28日17时许,我在火车站乘坐225路公交车,当时车上人比较多,我用右肩挎包站在车厢中间,等车过了几站,上来一个年轻的女子,挎一个黑色挎包,她站在我右后侧,等车过了吉林大路,我发现这个女的用她自己的挎包盖在我挎包上,等快到安乐路站点时,我感觉我的挎包往下沉,好像她在碰我的包,之后我发现我挎包拉链被拉开一半,里面的钱包被偷了。这时我反应过来,肯定是这个女的偷的我钱包,这时车停到安乐路站点,她准备下车,我上去抓住她左手,不让下车,我看见她好像用右手往车厢里扔个什么东西,我走过去在她右脚边上发现我被盗的钱包。\r
7、被告人任某的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4月28日17时20分许,我在临河街附近乘坐225路公交车,上车之后我移动到这个女的右后侧,然后用我自己的黑色挎包盖在她挎包上,然后在车即将到安乐路站点时,我用右手将她挎包拉链拉开,将钱包偷出来攥在我右手内。当时可能动作大,惊动了这个女的,在我偷出钱包后,她就检查自己的挎包,发现钱包被偷了,然后她拽住我,不让我走,我当时害怕就侧身将偷来的钱包扔在我右脚附近,我希望她找到钱包后放我离开,可她拨打110报警,最终将我带到公安机关了,后来警察当着我的面打开钱包,里面有421元人民币。\r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r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r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处罚。\r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
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
审 判 长 刘亮亮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