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石瑞成,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r
辩护人裴洪钧,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诉[20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瑞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一、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瑞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8日,长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工作人员在长春市二道区泉眼镇泉眼村西队屯被告人石瑞成的母亲孙某某家中查获其存放在该处的红双喜等19种伪劣卷烟,共计9955条。上述卷烟经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596560元,涉案卷烟于案发后被长春市烟草专卖局扣押入库。 \r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石瑞成的供述笔录、证人常某某、张某某、钱某甲、钱某乙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r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瑞成在销售产品中以假充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
被告人石瑞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r
被告人石瑞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石瑞成的犯罪行为属未遂,假烟被扣押未流入社会,将假烟价值按市场零售价计算,价值偏高,建议从轻、减轻处罚,给予被告人缓刑的判决。\r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瑞成自2011年开始销售假烟,2013年8月8日,在长春市二道区泉眼镇泉眼村西队屯被告人石瑞成的母亲孙某某家中,长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工作人员查获了被告人石瑞成存放在该处的红双喜等19种伪劣卷烟,共计9955条。上述卷烟经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涉案卷烟于案发后被长春市烟草专卖局扣押入库。 \r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r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石瑞成的基本情况。\r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照片中所示的假烟系被告人石瑞成存放在其母亲住处的。\r
3、长春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石瑞成的假烟被依法扣押。\r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长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六中队办公室,辨认人常某某、张某某对12张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进行了辨认,指出被告人石瑞成系向二人销售假烟的人。\r
5、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27日,民警在泉眼镇家家乐批发部内将被告人石瑞成抓获。\r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石瑞成经营的家家乐超市,后更名为“二道区哈哈乐副食商店”具有烟草零售经营资格。\r
7、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经对扣押的19种卷烟抽检,能够认定扣押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r
8、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重字第14100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从被告人石瑞成处扣押的假烟除黄山(软一品)外,共价值人民币536560元。\r
9、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劝农山镇太安村开个食杂店,经营烟酒糖茶之类的小商品,我经营的香烟是从二道区泉眼镇石瑞成开的家家乐批发部购买的,他总开车到外面送货,上我家食杂店送货时,问我要不要烟,我说可以上点烟,就这样给我送烟了,他卖给我的烟他说是真烟,而且卖给的客人也都认可,他是半年前开始给我送烟的,主要是石瑞成开车送货,有时他小舅子也开车送过,一个月大约送十次,每次二、三条,半年时间能有180条左右,他送的烟都卖了,现在没有了。\r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劝农山镇腰站村开个食杂店,经营烟酒糖茶之类的小商品,我是从二道区泉眼镇石瑞成开的家家乐批发部进的烟,他是上我家食杂店送货向我推销香烟的,进货的时候我要的是真烟,石瑞成对我说是真烟,发现假烟可以退货。我从石瑞成处进过长白山(硬包)、红塔山(硬包),是石瑞成开面包车送货,有时他小舅子也开车送过,他大约能给我送过200条左右吧,具体记不清了。\r
11、证人钱某甲的证言证实:石瑞成是我姐夫,家家乐超市是石瑞成经营的,石瑞成的烟具体卖给谁了我不清楚,但我记得有一两次他忙不开的时候让我替他给周围村屯的小卖店送过烟。\r
12、证人钱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和石瑞成是夫妻关系,家家乐超市是石瑞成经营的,但营业执照上经营者一直都是我的名字,后期由于年检的原因,我们就将营业执照变换成现在这个“二道区哈哈乐副食商店”了。家家乐超市卖烟有烟草部门颁发的零售许可证,石瑞成的烟放在哪我也不知道,我们和石瑞成的母亲住前后院。\r
13、被告人石瑞成的供述笔录证实:家家乐超市我实际经营五六年了,有营业执照,也有烟草销售许可证,2011年5、6月份的时候,有个南方人到我超市来问我要不要二类烟(假烟),之后把我当时使用的电话号要去了,后来他隔一段时间用不同的号给我打电话问我需要什么种类的烟,我告诉他后他就安排人给我送,烟送到后我就将钱交给送货来的人,送货的人我也不认识,一般都是一个人半夜开面包车来送货,货卸下来后我就存放在我妈家的西屋里。这些假烟我在泉眼镇的集市上卖过,我还往乡下的太安村食杂店、腰站村的食杂店送过,我自己经营的家家乐超市也卖,我小舅子钱某甲有时候也帮我送送货,但他不知道我这些烟是假烟。2013年8月8日长春市烟草专卖局的人在我母亲的家中将我储存在那的假烟给查获了,我当时我在家家乐超市呢,后来烟草的工作人员去找的我,我到了查扣烟的现场看了一眼,乘烟草的工作人员不注意我就跑了。 \r
上述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采信,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r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瑞成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后冒充真烟予以销售,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瑞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石瑞成存放于其母亲家中的伪劣卷烟被依法扣押,尚未流入市场,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石瑞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
关于从被告人石瑞成处扣押的伪劣卷烟的货值金额,经查,扣押的19种伪劣卷烟中,黄山牌卷烟扣押清单上载明是“硬一品”,而价格鉴定部门是按照“软一品”予以作价,公诉机关又未提供黄山(硬一品)价值的证据,故对扣押的伪劣卷烟中黄山牌卷烟应从价格鉴定部门认定的总价值中予以扣除。\r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
被告人石瑞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
审 判 长 刘亮亮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郝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