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 春 市 二 道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刘金凤,户籍所在地九台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r
辩护人张雪明,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r
被告人刘广涛,户籍所在地德惠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r
被告人王洪新,户籍所在地九台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王洪新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瑜、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凤及辩护人张雪明、被告人刘广涛、被告人王洪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王洪新经预谋,携带螺丝刀、撬棍等作案工具,于2013年6月1日至6月28日期间,先后到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榆树市、德惠市、九台市、农安县等地实施盗窃。涉案人民币共计45755元,涉案物品共价值62302元,涉案购物卡面值7000元。所得赃物均藏匿于被告人王洪新家中(九台市福星小区的租房处),所得赃款均被挥霍。\r
1、2013年6月1日0点50分左右,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由被告人王洪新驾车至九台市卡伦镇政府,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面值2000元、5000元购物卡各一张,盗窃DV相机一部、中华牌软包香烟二条、利群牌香烟三条。经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2500元。\r
2、2013年6月1日凌晨2点50分左右,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由被告人王洪新驾车至九台市龙嘉镇政府,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三星牌799型手机二部、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中华牌软包香烟三条、南京硬包香烟五条。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1070元。\r
3、2013年6月5日晚,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在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乡政府,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人民币340元,盗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120元。\r
4、2013年6月8日晚至9日凌晨,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在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政府,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人民币11230元,盗窃联想笔记本二台、中华软包香烟六条、中华硬包香烟三条、长白山牌香烟十条、长白山3mg香烟一条、LV腰带二条、耐克牌运动服一套、红酒二瓶、鹿鞭四根、福娃纪念币一套、斯巴鲁车钥匙一把。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0200元。\r
5、2013年6月11日1时45分,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在榆树市五棵树开发区政府办公楼,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人民币8000元(其中旧版人民币3000元),中华软包香烟两条、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徕卡数码相机一部、华为和传奇手机各一部。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8020元。\r
6、2013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在德惠市郭家镇政府,由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中华软包香烟四条、极品大云牌香烟两条、玉溪牌香烟十四条零七盒、野山参两盒(四支)、毛毯一条。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6504元。\r
7、2013年6月17日晚,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至榆树市恩育乡中学,由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人民币400元,盗窃NEC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60元。\r
8、2013年6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至榆树市恩育乡中心小学内,由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040元。\r
9、2013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至榆树市恩育乡政府,由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云烟八盒、银行卡两张、夹包一个。(被盗物品因规格型号不详,无法进行鉴定)\r
10、2013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至农安县青山口乡政府内,由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人民币19000余元。\r
11、2013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由被告人刘金凤驾车至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政府,二人潜入室内,盗窃人民币2000元,盗窃三星硬盘一个、工艺品一套。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65元。\r
12、2013年6月28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刘金凤伙同刘广涛、王洪新至九台市上河湾政府,由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人民币4785元,盗窃中华牌软包香烟六条零五盒、芙蓉王牌香烟四条、云烟一条、白金项链一条、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9413元。\r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王洪新供述和辩解笔录;被害人杨某、李某甲、徐某某、刘某、刘某甲、李某乙、薛某甲、陈某某、韩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柴某某、靳某、宋某某、董某某、母某某、张某甲、王某乙、杜某某、刘某乙、张某乙、姚某某陈述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书证。\r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王洪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王洪新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
被告人刘金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r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凤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
被告人刘广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r
被告人王洪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无异议,对指控其参与盗窃犯罪的起数及盗窃数额有异议,辩解称其只参加了两三起盗窃犯罪。\r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0点50分左右,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王洪新,由被告人王洪新驾车至九台市卡伦镇政府,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徐某某面值2000元、5000元购物卡各一张,盗窃被害人九台市司法所DV相机一部、中华牌软包香烟二条、利群牌香烟三条。经鉴定,涉案物品共计价值2500元。\r
2013年6月1日凌晨2点50分左右,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王洪新,由被告人王洪新驾车至九台市龙嘉镇政府,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被害人杨某三星牌799型手机二部、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中华牌软包香烟三条、南京硬包香烟五条。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1070元。\r
2013年6月5日晚,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王洪新,在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乡政府,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被害人薛某乙人民币340元,盗窃被害人刘某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120元。\r
2013年6月8日晚至9日凌晨,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王洪新在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政府,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8830元、长白山牌香烟十条、LV腰带二条、耐克牌运动服一套、福娃纪念币一套、红酒二瓶、鹿鞭四根、斯巴鲁车钥匙一把;盗窃被害人陈国华人民币2400元、中华软包香烟六条、中华硬包香烟三条、长白山3mg香烟一条;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联想笔记本一台;盗窃被害人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政府联想笔记本一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0200元。\r
2013年6月11日1时45分,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王洪新在榆树市五棵树开发区政府办公楼,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被害人榆树市五棵树开发区财政局人民币5000元;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中华软包香烟两条、人民币2000元(旧版人民币2000元);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徕卡数码相机一部、华为和传奇手机各一部。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8020元。\r
2013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王洪新在德惠市郭家镇政府,由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被害人柴某某中华软包香烟四条、极品大云牌香烟两条、玉溪牌香烟三条零七盒、野山参两盒(四支);盗窃被害人李某戊玉溪牌香烟三条、毛毯一条;盗窃被害人纪某某玉溪牌香烟八条。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6504元。\r
2013年6月17日晚,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至榆树市恩育乡中学,盗窃被害人榆树市恩育乡中学人民币400元,NEC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60元。\r
2013年6月17日晚至18日凌晨,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至榆树市恩育乡中心小学内,盗窃被害人榆树市恩育乡中心小学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040元。\r
2013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至榆树市恩育乡政府,盗窃被害人王某丙云烟八盒、被害人李某丙银行卡两张、夹包一个。(被盗物品因规格型号不详,无法进行鉴定)\r
2013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至农安县青山口乡政府内,盗窃被害人农安县青山口乡民政局及母某某人民币19000余元。\r
2013年6月22日晚,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由被告人刘金凤驾车至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政府,二人潜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000元,盗窃被害人王某乙三星硬盘一个、工艺品一套。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65元。\r
2013年6月28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刘金凤伙同被告人刘广涛、王洪新至九台市上河湾镇政府,由被告人王洪新在外接应,被告人刘金凤和刘广涛潜入室内,盗窃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3385元;盗窃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1400元;盗窃被害人九台市上河湾镇政府中华牌软包香烟四条零五盒、芙蓉王牌香烟二条、云烟一条;盗窃被害人姚某某白金项链一条、中华牌软包香烟二条、芙蓉王牌香烟二条;盗窃被害人九台市上河湾镇政府财政所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9413元。\r
综上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盗窃作案十二起,盗窃购物卡7000元、现金人民币44755元、物品价值62392元,涉案总价值人民币114147元;被告人王洪新盗窃作案七起,盗窃购物卡7000元、现金人民币23355元、物品价值60827元,涉案总价值人民币91182元。\r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r
(一)书证。\r
1、到案经过证实:①2013年7月8日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分局民警通过侦查工作,在德惠市和平路八道街富城誉景15栋4单元将涉嫌系列盗窃案的并且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刘金凤抓获。\r
②2013年7月3日,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分局民警通过侦查工作在九台市福星小区G6栋2单元将涉嫌系列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刘广涛、王洪新抓获。\r
2、户籍证明证实:①被告人刘金凤于1972年6月22日出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资格。\r
②被告人刘广涛于1981年3月27日出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资格。\r
③被告人王洪新于1978年10月26日出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资格。\r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6月1日凌晨,九台市龙嘉镇政府办公室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6月4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1日九台市卡伦镇政府办公室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6月3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6日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四家子乡政府办公室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9日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政府办公室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6月9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11日榆树市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办公室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16日德惠市郭家镇政府办公室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8月6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18日榆树市恩育乡政府办公室、恩育乡中心校办公室、恩育乡中学被盗,公安机关分别决定于2013年6月18日、7月1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20日农安县青山口乡政府办公室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23日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政府办公室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6月23日立案侦查;2013年6月28日九台市上河湾镇政府办公室被盗,公安机关决定于2013年7月1日立案侦查。\r
4、在被告人王洪新租住处收缴的赃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洪新的住处收缴的赃物情况。\r
5、刘广涛、刘金凤、王洪新系列盗窃案件现场监控视频制作说明及视频光碟证实:被告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盗窃犯罪的情况。\r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r
7、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情况及案发现场情况。\r
8、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赃物三星牌手机2部、中华软包香烟9条、中华硬包香烟2条、南京硬包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4条、LV牌腰带2条、SAINTANGELO牌腰带1条、铁狮丹顿牌腰带1条、夹克衫2件、耐克牌运动服1套、福娃纪念币1套、红酒2瓶、手包1个、鹿鞭4根、山参2盒4支、毛毯1条、工艺品1套、华为牌手机1部、传奇牌手机1部、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长白山叁毫克香烟1条。\r
9、登记保存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洪新家属代被告人王洪新返还赃款10000元。\r
10、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赃物及被告人王洪新家属代被告人王洪新交的退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r
1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刘金凤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广涛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洪新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r
12、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刘金凤系网上在逃人员。\r
13、情况说明证实:①(九台市上河湾镇政府出具)2013年6月28日所发现的九台市上河湾政府被盗案中,镇财政所丢失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为公有。\r
②(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出具)2013年8月29日,我单位在返还李健全被盗物品中的长白山三毫克香烟一条系笔误,此条香烟已于当日返还被害人陈某某。\r
③(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出具)2013年6月11日,榆树市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办公楼被盗。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被盗人民币五千元,该款系公款。该款被盗后已由当事人王某甲个人补齐。\r
(二)鉴定意见\r
1、九台市价格认证中心九价认刑字201301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DV摄像机 CANON-HFR106 一部 鉴定价格为:840元;软包中华香烟 二条 鉴定价格为:1300元;硬包利群香烟 三条 鉴定价格为360元;三星W799手机 二部 鉴定价格为6020元;摩托罗拉XT928手机 一部 鉴定价格为:2400元;南京扁盒硬包香烟 五条 鉴定价格为:700元;软包中华香烟 三条 鉴定价格为:1950元;软包中华香烟四条 鉴定价格为:2600元;软包中华香烟 二盒 鉴定价格为:130元;硬包芙蓉王香烟 二条 鉴定价格为:44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 Y460-20037 一台 鉴定价格为:2744元;硬包紫云香烟 一条 鉴定价格为90元;软包中华香烟 五盒 鉴定价格为:325元;软包中华香烟 二条 鉴定价格为:1300元;硬包芙蓉王香烟 二条 鉴定价格为:440元;项链 铂金pt950 一条 鉴定价格为1474元。\r
2、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07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联想笔记本 昭阳E46A 2部 鉴定价格为:3840元;中华软包香烟 6条 鉴定价格为:3900元;中华硬包香烟 3条 鉴定价格为:1260元;长白山3mg香烟 1条 鉴定价格为:800元;长白山软包香烟 10条 鉴定价格为:1000元;耐克运动服 1套 鉴定价格为:380元;LV男士腰带M6820 1条 鉴定价格为:2750元;LV男士腰带M9677 1条 鉴定价格为:3990元;红酒 2瓶 鉴定价格为:110元;鹿鞭 4支 鉴定价格为:1000元;福娃纪念币100166 5枚 1套 鉴定价格为:50元;斯巴鲁森林人车钥匙 1把 鉴定价格为:1120元。\r
3、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084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戴尔笔记本电脑XP15D-528S 1台 鉴定价格为:3120元。\r
4、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07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移动硬盘三星M2-M320UAB 1部 鉴定价格为:240元;镜梳套装 1套 鉴定价格为:25元。\r
5、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09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同方笔记本电脑 1部 鉴定价格为:1360元;华为手机 1部 鉴定价格为:90元;传奇手机 1部 鉴定价格为:70元;俫卡数码相机D-LUX6 1部 鉴定价格为:5200元;中华软包香烟 2条 鉴定价格为:1300元。\r
6、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089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中华软包香烟 4条 鉴定价格为:2600元;玉溪软包香烟 14条 鉴定价格为:3080元;玉溪软包香烟 7盒 鉴定价格为:154元;云烟极品大云 2条 鉴定价格为:420元;人参2支/盒 2盒 鉴定价格为:100元;毯子 1条 鉴定价格为:150元。\r
7、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3109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惠普笔记本电脑Q41-204TX 1部 鉴定价格为:1040元;NEC笔记本电脑 Versa A2200 1部 鉴定价格为:260元。\r
(三)证人证言\r
1、证人李某甲陈述笔录证实:我们政府财政所所长办公室被撬开了,被盗十来条烟。是2013年6月1日凌晨2时50分许,在龙家堡镇政府2楼201财政所长办公室。被盗的有几条南京、有几条中华,价值四五千元左右。我是政府打更的,今天早上3时30分许,我起来要浇花,看见201室门被撬开了,我就给财政所长杨峰打电话,之后就让我报案了。食堂2楼的9104房间也被撬开,丢了一个价值一二百元钱的黑色上衣,没丢别的。\r
2、证人刘某陈述笔录证实:我们单位被盗了,是2013年6月1日上午6点多发现被盗的,我们单位被盗DV摄像机一部、男夹克一件、两条软中华烟、三条利群烟、两张卓展现金购物卡。\r
3、证人薛某甲陈述笔录证实:泉眼镇政府被盗记得是2013年6月8日晚至2013年6月9日凌晨发生的,我当时报警时称有一部笔记本电脑被盗了。当时笔记本放在泉眼镇政府办公大楼二楼副书记办公室的柜里。是2011年下半年政府采购的,当时的采购价格是6000元,笔记本电脑是联想牌的,朝阳型号。黑色,采购时发票在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政府财政部门。\r
4、证人靳某陈述笔录证实:我是今天早晨8点多钟到单位才发现被盗了。在我单位财政所屋里有一个皮包被盗了,在人大主席办公室里有8盒大云烟被盗了,夹包是财政所所长李某丙的,在夹包里有李某丙的身份证,还有一张农行卡和一张工行卡。\r
5、证人张某乙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6月28日5时许,我们政府的值班人员给我打电话说政府被盗了,我到政府一看,一楼的几个办公室的铁栅栏都被撬开了,里边被翻乱了,我知道是被盗了,就打电话报警。一共被盗了12个办公室,其中书记室被盗了4条中华烟价值3000元、两盒茶叶价值2000元。镇长室被盗了两盒中华烟价值140元、水杯一个价值200元。副镇长室被盗了芙蓉王烟两条价值500元。财政所财会室被盗了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财政所微机室被盗现金900元。畜牧站被盗现金13385元。劳务输出办公室被盗现金3000元,云烟3条价值600元,中华烟4盒价值280元,衣服一件价值1000元,其他烟7条价值200元。计生办录像机一台价值1050元,茶叶1盒300元。大约损失总价值30000元。\r
2013年6月28日九台市上河湾镇政府办公室被盗的事情我知道,当时我打电话报的警,丢失的东西当时已经列了一个表交给公安局了。畜牧站当时报案说丢了13385元现金,后来找到1万元钱,确认当时被盗了3385元现金。劳务输出办公室还丢了1400元。\r
(四)被害人陈述\r
1、被害人杨某陈述笔录证实:我单位办公室是6月1日凌晨2点多被盗的。被盗了两部三星799手机都是新的,黑色的,还有一部是摩托罗拉双卡手机,旧的直板手机黑色的,中华烟软包3条,南京硬包烟5条。\r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6月1日九台市卡伦镇政府被盗的事情我知道,我办公室被盗了,丢了一部DV摄像机,两张卓展购物卡。DV摄像机是CANON牌的,HFR106型号摄像机,是我们单位统一通过政府采购买的;两张卡是我实名购买的,一张卡内有五千元钱,另一张卡内有两千元钱。\r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笔录证实:我在乡政府司法所上班,任司法所所长,我6月6日早7点半上班打开办公室门以后,发现办公室比较凌乱,办公室的窗子在前一天是关着的,当时发现已被撬开了,我一清点物品,发现丢了一台电脑,电脑包在卷柜里放着也没有了,我估计笔记本是用床单包着拿走的,因为办公室床上的床单也没有了。然后我就报警了,乡派出所民警就赶到了现场,这时其他办公室的人员也陆续上班了,发现乡政府一楼的西侧其他四个办公室也被撬开了。其他四个被盗的办公室分别是乡社会事务两间办公室,乡经济管理一间办公室,乡保洁大队一个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薛某乙丢失现金340元。\r
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6月8日晚至2013年6月9日凌晨我位于泉眼镇政府的办公室被盗了。9号我上班后发现办公室被盗了,我清点了一下我的被盗物品,有软长白山烟10条,每条值100元。耐克运动服一套,2012年9月1300元购得。腰带3条,两条LV品牌的,一条是2012年2月以5000元购得,另一条是2013年1月以4500元购得,还有一条是SAINTANGEL0牌的,是2012年5月以1200元购得。一套福娃纪念币,我不知道价格。一个咖啡色手包,2012年2月以800元购得。一件格夹克,2012年5月以1800元购得,还有一件夹克,2011年10月以500元价格购得。两瓶张裕红酒,我2013年2月以600元价格购得。4根鹿鞭,2013年2月以2000元价格购得。另外我还丢了现金8830元。我还被盗了一把斯巴鲁车钥匙,我后来花了3980元在4S店配的。\r
5、被害人陈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今天早上一上班,就听说镇政府昨天晚上被盗了,我办公室在二楼最西侧,也被盗了,经过清点,发现我的一件夹克衫、一件T恤衫、一双旅游鞋、一个旅游包、2000元人民币等物品丢失。\r
今年的6月9日我曾报案了,我丢了人民币2400元,一双运动鞋,2012年8月份以1100元购得,一件夹克衫,2011年10月份以1800元购得,另外上次报案时,我认为案子破不了,有些东西我就没说,我还丢了九条中华烟,其中硬包三条,软包六条,我还丢了一条刚买的新的腰带,今年5月份以700元购得,品牌忘了,但还没用,另外,还丢了一条精装长白山烟,标明是三毫克的价钱我不知道。\r
6、被害人韩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单位三楼共八个办公室被撬,四楼共三个办公室被撬。我的办公室在三楼南面,被盗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数码相机,二部手机。\r
7、被害人吴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的办公室也被盗了,有两条中华烟、两瓶茅台酒、一大盒大红袍茶叶、一套人民币纪念币、一条腰带、还有四五个玉石手链、其他的我就记不清了。那套纪念币里面放的纪念币本身价值就是2000余元。\r
8、被害人王某甲陈述笔录证实:我办公室抽屉里的现金被盗了,在同一个抽屉里的手机还在,被盗的人民币5000元现金是一百张50元的新钱。\r
9、被害人柴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们镇政府在2013年6月16日被盗过。我办公室丢了四条软包中华烟,两条极品大云香烟,三条玉溪香烟及七盒散的玉溪香烟,野山参两盒(共四支),两双新皮鞋,一个旧三星牌手机。书记办公室丢了三条玉溪香烟,副书记办公室丢了八条玉溪香烟,书记办公室还丢了一条毛毯。\r
10、被害人宋某某陈述笔录证实:在我办公室有一台手提电脑被盗了,是惠普牌的,是我自己的。\r
11、被害人董某某陈述笔录证实:被盗的电脑我就记得在电脑外壳上有NEC三个字母,我买时卖家说我这电脑是日本原装的,电脑外壳上面是银灰色,壳是金属的,底壳是黑色的。在保险柜里有一捆100张老版面值一元的人民币和一捆100张老版面值两元的人民币,还有四百多元零钱都被偷了。\r
12、被害人母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6月19日晚青山口乡政府被盗了,我们民政政府大厅一楼档案室被盗了,保险柜内有现金一万六千元(16000元)。还有档案室卷柜内现金三千多元钱被盗走了,复员军人补助款一万六千多元,粮食直补款三千多元。一共两万元左右。\r
1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6月23日12时35分左右,我单位同时杜某某打电话告诉我单位被盗了,随后我就赶到了单位,看见我办公室里的东西都散落在地上。然后我在清查我物品的时候发现现金丢了2000元,还丢一个背包。现金是50元面额的是24张共1200元,100元面额的是8张共800元。1200元是在蓝色的手拎包兜里,蓝色手拎都写着“中国人口普查”。800元是在放宽明细表里夹着。但都在一个门口卷柜的抽屉里,一共是2000元钱。\r
1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6月23日早10点左右发现丢失一个硬盘,在劝农山镇政府后院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室内办公桌的抽屉内。还丢了一个黄色的小盒,里面有一个镜子和一个金属木梳,是今年以260元买的。\r
15、被害人杜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丢了点零钱,大约是四十块钱,具体不清楚。我知道的就是民政屋里丢了2000元、经管站丢了一块移动硬盘,政府大厅丢了800元钱。\r
16、被害人刘某乙陈述笔录证实:我办公室的一个小的手拎包丢失,是2013年6月23日早10点发现的,在劝农山镇政府后院农村经济广利服务中心办公室内的铁皮柜内。\r
17、被害人姚某某陈述笔录证实:我们财政所办公室也被盗了,我丢失了一条白金项链,两条中华烟,一台笔记本电脑,两条芙蓉王香烟,还丢了一个银元。\r
18、被害人纪某某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6月16日郭家镇政府被盗案中我个人丢失八条玉溪烟,这八条烟放在我办公室柜里。\r
19、被害人李某戊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6月16日郭家镇政府被盗案中,个人丢失了三条玉溪香烟和一条毛毯\r
20、被害人李某丁陈述笔录证实:我在上河湾镇劳务输出办公室工作,2013年6月28日我办公室被盗了,我丢了一千四百余钱。\r
21、被害人薛某乙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6月6日四家乡政府被盗我个人丢失了人民币340元。\r
22、被害人张某丙陈述笔录证实:我在上河湾镇畜牧站作站长,2013年6月28日我办公室被盗了,我个人三千三百八十元钱丢失了。\r
2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笔录证实:是恩育乡财政所所长,2013年6月18日恩育乡被盗,我丢失了一个夹包,是我个人花一千多元买的,还丢失了两张银行卡。\r
24、被害人王某丙陈述笔录证实:其是恩育乡人大主任,2013年6月18日办公室被盗,丢失八盒极品大云香烟。\r
(五)被告人供述\r
1、被告人刘金凤供述:我真实姓名叫刘金凤、别人叫我刘三、我也对别人说过叫何兵。刘广涛是我的小舅子,王洪新是我的连襟。我们三人事先到想去盗窃的地方“踩点”。之后在夜间我和刘广涛负责入室盗窃,王洪新负责开车接送我们,同时负责在我们实施作案时在附近望风,我们每次出去盗窃都是王洪新开车。我们事先商量好了,入室盗窃所得的现金,谁发现的归谁,其他物品,等卖完以后三人均分。2013年5月10日,我从监狱被释放,我没地方住,住在我的连襟王洪新家,刘广涛5月末找到我,说他在外面赌博输了几万块钱,手上没有钱花了,我说我刚刚从监狱出来也没钱花,所以我俩就商量出去偷东西,弄些钱花,我俩知道偷完东西得用车拉,偷东西还得有人望风、接应,于是我同刘广涛就让王洪新开车,让他同我们一起去盗窃,并且答应偷到东西卖钱后我们三个人均分,王洪新很愿意和我俩一起去干。因为刘广涛说偷政府方便、没人,不容易被发现,个人家容易有人,所以我们基本上都是选择盗窃政府。我们盗窃时所用的交通工具是一辆黑色的丰田轿车,车号我不知道,是刘广涛在长春市花钱租的,每天300元,具体在哪租的我不知道。我们作案前准备了长柄的螺丝刀、撬棍、套头用的丝袜、白色线手套、手电筒、还有一个双肩书包,这些工具是刘广涛在九台市购买的,我不知道他在哪个地方买的。\r
我们在莲花山做了两起,第一起是:2013年6月2日晚上,我开车去王洪新家接的刘广涛和王洪新,到楼下后我打电话让他们下楼,上车后,我开车往事先踩好点的四家乡政府走,快到四家乡政府的时候,我和刘广涛提前下车,带好头套、手套、螺丝刀、撬棍等事先准备的物品,让王洪新把车开走,在附近望风,随时等电话再开车过来接我俩。我和刘广涛是从四家乡政府院墙的西侧翻进去的,进去后我看见了一个很长的台阶,我们是撬别塑刚窗后,钻窗户入室的,我们偷了有四、五个房间,偷到了一些香烟,有散的也有成条的,还有一个笔记本电脑,都放进事先准备好的书包里了。偷完东西,刘广涛给王洪新打电话,王洪新开车一直把我们拉到了他的家里,当晚盗窃所得物品都放在王洪新家里了,这次我们偷到几条烟,有一条芙蓉王,五六条黄鹤楼,还有一个笔记本电脑,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r
第二起是:2013年6月8日晚,我洗完澡,开车去王洪新家找刘广涛和王洪新,上车前我们准备了和上一次一样的道具。上车后,刘广涛开车往莲花山区的泉眼镇政府走,快到泉眼镇政府的时候,我和刘广涛提前下车,带好头套、手套、螺丝刀、撬棍等事先准备的物品,让王洪新把车开走,随时等电话,开车接我们,我们从院墙的西侧翻墙进院的,进院后我拿着手电从西到东,挨个屋照了一遍,我主要想确认一下屋里有没有人,看到没人后,我们撬别塑钢窗进的屋,挨个屋翻了一遍,我偷了一些现金大概有几百元钱,还有一些我认为有价值的物品,刘广涛拿着书包,我没有包,我就用现场找到的床单包了一个包袱,把盗窃来的物品包了出去,我是从正门出去的,把包袱放到外面后,我和刘广涛有从正门返回二楼,看看有没有忘拿的东西,我们还到监控室把监控的电源给关掉了。我们就从正门出去,翻西侧的墙出院了,出院后我们给王洪新打的电话让他开车来接的我们,这次盗窃得来的物品,我们又都拉到了王洪新家里,有两台黑色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些现金,还有几条烟,一些衣物等物品。\r
我们还在榆树做了两起案,第一起是2013年6月10号晚上,在榆树五棵树的一个区政府办公楼,我们用螺丝刀撬开了有10个左右的办公室。偷到一些人民币现金具体数记不住了,两部旧手机,一部电脑,牌子和型号我不知道,一部照相机,还有一些其他物品,都用车拉到王洪新家里。\r
第二起我们是在榆树市恩育乡实施的盗窃,大概是在6月中旬,具体日期记不住了,那次我们一晚上盗窃了榆树市恩育中学,榆树市恩育中心校、恩育乡政府三处地方。还是我们三个,我、刘广涛还有王洪新。在榆树市恩育中学窃得了一部笔记本电脑和一些现金,在恩育中心校窃得了一部笔记本电脑,在恩育政府窃得了一个皮包。作案后赃物都用车拉到王洪新家里去了。\r
在农安的这起案件大概是在2013年6月20号左右。还是我们3个,我和刘广涛负责入室盗窃,王洪新负责开车。我们是撬别塑钢窗进的屋,在屋里我们用撬棍撬开了一个保险柜,里面大概有1万多元现金,我分到了3000元,剩下的刘广涛拿走了。\r
我和刘广涛、王洪新还在九台市上河湾政府做了一起案,是2013年6月27日晚,28日凌晨的事。我们是撬别塑钢窗后从窗户入室的,窃得一些现金、香烟、酒、笔记本电脑一台,还有一些其他物品。窃得的物品还是和以前一样放到了王洪新家里了。我们一共盗窃得到现金能有4万多块钱,还有5、6台笔记本电脑,还有很多香烟,酒,茶叶及衣物等。\r
我一共得到了一万五、六千块钱现金,这一万多块钱都被我花了,其中我还在网上找了一个名字叫曹某的女人,我在她身上花了四、五千块钱。其余的现金刘广涛拿走了将近三万块钱,我不知道刘广涛给了王洪新多少钱。笔记本被刘广涛拿走卖了4、5台,卖了多少钱不知道,我没得到,具体刘广涛给了王洪新多少钱不知道。烟、酒、茶叶、衣物我们几人用了一些,剩余的还都在王洪新家里。\r
我同刘广涛、王洪新三人先后把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劝农乡、泉眼镇、四家子乡等三个乡镇的镇政府盗窃了,并把榆树市五棵树开发区管委会、恩育乡政府、恩育乡中学、恩育乡中心校,农安县青山口乡政府、九台市上河湾镇政府、德惠市的一个厂子都给盗窃了,一共在这些地方盗窃得到了六台笔记本电脑及一些香烟、酒、茶叶、背包、电话等物品。刘广涛是我的小舅子,王洪新是我的连襟。2013年5月10日,我从监狱被释放,我没地方住,住在我的连襟王洪新家,我们在没钱花的情况下商量去盗窃,由王洪新开车、放风,我和刘广涛去实施盗窃,并且答应偷到东西卖钱后我们三个人均分。我们一共盗窃得到现金能有4万多块钱,还有6台笔记本电脑,还有很多香烟、酒、茶叶、电话及衣物等。我一共得到了一万五、六千块钱现金,刘广涛拿走了将近三万块钱,我不知道刘广涛给了王洪新多少钱,笔记本被刘广涛拿走卖了4、5台,我没得到钱,刘广涛给没给王洪新钱我不知道,那些烟、酒、茶叶、衣物被我们几人挥霍了大部分,剩余的还都在王洪新家里。\r
在劝农乡政府盗窃那也是在今年的6月份,具体日期我不记得了,这次是我和刘广涛俩个人去的,我俩把车停到了劝农乡政府办公楼后面的小区,之后我俩钻窗入室,进入到了劝农乡政府的办公楼,我俩撬窗翻了两个屋,其中一个屋的办公室有个保险柜,但是我俩费了好大力气用撬棍也没撬开,只得翻两个办公室的办公桌抽屉,拿走了一个小镜子、一些现金,没有再翻到别的东西。这个撬棍我不知道到哪里去了,我们偷完劝农乡政府办公室后撬棍就丢了,我也不知道在哪里,撬棍长约50公分,一头是圆形,一头是扁形的黑色铁东西。\r
我一共在九台市实施盗窃三起。我和刘广涛一起实施盗窃的,有龙嘉堡镇政府、卡伦镇政府,还有上河湾镇政府。今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洪新开着一辆黑色的丰田车,拉着我和刘广涛从九台市内出发沿着公路王长春方向去,当车行使到卡伦政府附近的时候,车就停在公路边上了,之后我和刘广涛下车,当时刘广涛手里拿着一个螺丝刀和一个手拎包,之后王洪新就把车给开走了,然后我和刘广涛走到卡伦镇政府的院墙附近,之后我和刘广涛就从院墙跳了进去,然后走到卡伦镇政府办公楼的后面,之后找到一个窗户,刘广涛用螺丝刀子把窗户给撬开了,然后我和刘广涛把事先准备的黑色高装袜戴在了脑袋上,之后我和刘广涛就从撬开的窗户进入到楼内,然后我俩就上楼了,当时上到几楼就记不清了,之后我和刘广涛大约撬开了三、四个办公室,从撬开的办公室里拿了一些成条的烟、茶叶、还有一些东西记不清了,之后我们把这些东西装进挎包里,然后我俩从撬开的窗户钻了出去,又从政府的院墙跳了出去,沿着公路往九台方向走了大约1000米左右,之后刘广涛给王洪新打电话让他来接我俩,我和刘广涛在路边等了大约十多分钟,王洪新就开车过来了,之后我们俩坐车沿着公路往龙嘉堡的方向驶去。当我们的车行驶到龙嘉堡镇政府附近的时候,我和刘广涛拿着螺丝刀子和挎包就下车了,然后王洪新又把车给开走了,之后我和刘广涛从龙嘉堡镇政府的院墙跳进院里,走到龙嘉堡镇政府办公楼的后面,然后刘广涛用螺丝刀子撬开一扇窗户,之后我和刘广涛戴着黑色高装袜从撬开的窗户进入到办公楼里,然后我和刘广涛在办公楼里撬开了几个办公室,具体撬开几个办公室我记不清了,之后在撬开的办公室内拿了一些物品装入到挎包里,然后我俩从进来的窗户又钻了出去,走到政府的院墙跳了出去,之黑我和刘广涛沿着公路往东面走出了一段距离,然后刘广涛又给王洪新打电话接的我们。我和刘广涛在卡伦镇政府被撬的办公室室内拿着一些茶叶、还有两条烟、还有一些零散的人民币。在龙嘉堡镇政府被撬的办公室内拿了两个盒子,还有几盒烟。\r
盗窃郭家政府那起案件我参与了,有我、刘广涛、王洪新,是今年6月份,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作案那天我和刘广涛、王洪新开车到的德惠郭家镇,到那后,我和刘广涛跳墙进院,院里是平房,我俩撬开窗户进到屋内,撬开了几个办公室,具体几个记不清了,盗窃一些东西,有皮鞋、香烟、烟有挺多条,我记不清具体数了,具体什么牌子烟我想不起来了,另外还有其它东西,包了不少,我们偷出来的东西当晚就都拉到王洪新家了。\r
2、被告人刘广涛供述:今年5月份,刘金凤找的我,在九台的一个饭店,我和刘金凤、王洪新在一起喝酒,当时我也喝了不少酒,具体谁先提起来出去偷东西我记不清了,但是我同意了。我今年春节输了不少钱,我寻思偷点钱把窟窿堵上就收手,这件事我们3个都同意做。在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做了三起案件,泉眼镇、劝农镇、四家子镇各一起。2013年6月5日晚上,当时我和王洪新在王洪新家呆着,刘金凤给我打电话,让我和王洪新出门,出门的意思就是出去作案,刘金凤随后开着一台黑色丰田车,车号是吉AR8056,来接的我和王洪新,他开车拉到一个地方,到地方我和刘金凤下的车,王洪新在车上看车,到地方已经是2013年6月6日的凌晨了,具体时间我没记住,我们是跳墙进的院,在院里我看见牌子是四家乡政府,我和李三在一楼的窗外撬别塑钢窗进的屋,我们别了有三、四个屋的塑钢窗,每个窗户别开后都是刘金凤进的屋,我在窗户外等着,刘金凤给了我两条用塑料袋装着的香烟,我没看什么牌子直接把烟放到我背的双肩背包里了,刘金凤又给了我一个笔记本电脑,我也不知道是什么牌子,我们上车就走了。这次是刘金凤在屋里偷东西,是否偷到现金我不知道。当天回到九台后,把所有的东西都放在王洪新家里了。\r
2013年6月8日晚上,当时我正在王洪新家呆着,又是刘金凤给我打电话,让我和王洪新出门,出去偷东西,刘金凤开他的吉AR8056车来接的我们两个,车开了挺长时间,到了后半夜车开到一个地方,我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刘金凤说这也是一个政府(指泉眼镇政府),刘金凤和我下的车,王洪新在车上等着,我和刘金凤跳墙进的院,刘金凤撬别开一个塑钢窗进到楼里,我在院里等着,过了一会,刘金凤背着一个大包从楼的正门出来,把包放到院里后,我和刘金凤又从正门进到楼里,刘金凤在前面走,后腰别着一把螺丝刀,手里拿着手电,我在刘金凤后面背着双肩书包,手里还拿着半块砖,这次我们到楼上又撬别开一个房门,在里面偷了用塑料袋装着的两条烟,我不知道是什么烟直接装到背包里了,我们又从正门出去的,跳墙出的院,上的车,王洪新开车回的九台,偷到的赃物又都放到王洪新家里了。这些东西都是一个床单包的,在车上时,我摸着有烟有衣服等,刘金凤说还有两个笔记本电脑,我没打开看,到王洪新家,我没打开包就睡了。这次是刘金凤先进的楼偷的东西,偷了一大包东西,但他跟我们说没有偷到现金。我没分到东西,我抽了点烟,这一个多月,刘金凤给了我几百元钱,我日常都花了。\r
2013年6月22日晚上,我当时正在王洪新家,王洪新没在家,刘金凤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出去,我就去了,出去时还是坐的刘金凤的那台车,车开了挺长时间到了一个地方,又是刘金凤和我下的车,现在我知道那里是劝农镇政府了,我们跳墙进的院,这个院里前面是个大楼,后面是个平房,我们先去别一个外面安装了护栏的窗户,别了半天没有别开,他又换了旁边一个较小的没有安装护栏的窗户,撬别开之后,刘金凤先钻了进去,我在外面等着,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刘金凤招呼我进去,我钻进去后知道这是一个卫生间,进去发现刘金凤已经别开三、四个房间了,我又和刘金凤挨个屋找了一遍,每个房间都是办公室,都有办公桌,不是居民住宅,我没偷到什么东西,刘金凤在一个房间里面推出一个保险柜,我们把保险柜放倒了,放在一个被上,用撬棍撬了半天也没撬开,后来我们走了,走的着急,把撬棍落在了现场。偷劝农镇政府王洪新没去,是我和刘金凤去的。\r
今年6月初,我和王洪新,坐刘金凤开的车到的龙家堡镇政府,刘金凤先进的楼里,过一会我又进去的,进去后,我偷到了一部手机,两条烟,别的东西我就不知道了,偷完东西我们出来,王洪新开车把我们拉回九台。\r
今年6月初,具体日子我不清楚了,我和刘金凤、王洪新,开车到了五棵树政府的一个办公楼,刘金凤和我蒙面进的楼内,撬开了很多办公室,偷了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相机、两部手机,别的我就不知道了。这次我没偷到现金,但是刘金凤过后和我们说没偷到现金。\r
今年六月份,刘金凤找的我和王洪新,一起到的农安一个地方,偷的是一个乡政府,刘金凤和我从窗户进到楼里,在楼里别开一个门,刘金凤在屋里撬别保险柜,我在楼道望风,后来刘金凤对我说保险柜撬开了,偷了300多元钱。\r
在今年5月份,刘金凤领着我和“孙某某”也是晚上偷的德惠市郭家镇政府,刘金凤与“孙某某”进的政府盗窃,我留在车里等着。他们进屋了有40多分钟,没发现他们偷了什么,刘金凤也没对我说偷着什么了,上车后,刘金凤开车,我们就回九台了。\r
6月20多号,刘金凤找我和王洪新,我们开车去的九台上河湾镇政府,我和刘金凤进的院里,刘金凤从窗户进的楼里,过了一会儿,递给我一个笔记本电脑,5、6条烟,烟有中华、玉溪等,这次偷东西我就分了几盒散烟,别的没给我。我在外面等着,刘金凤在屋里是否偷到钱了我不知道。这些偷得赃物都放在王洪新家了,具体怎么处理我不知道,主要是刘金凤处理,王洪新是否处理我不知道。\r
到榆树市恩育乡盗窃的事情,大约在2013年6月初,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同刘金凤、王洪新三人开车到榆树市恩育乡,在夜里我和刘金凤钻窗进入了恩育乡政府、恩育乡中学、恩育乡中心校三个地方,王洪新开车在外等着我俩,我俩偷完东西后再给王洪新打电话,他开车再过来接我俩。我不记得进入了哪个房间,也不记得刘金凤从屋里拿出来什么东西了。我知道最后我们在那里只拿了两个包拿回王洪新家了,包里装了什么东西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有些紫云香烟,别的东西我不知道。\r
没有“孙某某”这个人,这个人是我编出来的,也没有“孙某某”这个人和我们参与作案,当时就是害怕编的。\r
九台我去了两次,是卡伦镇政府和上河湾镇政府,我和刘金凤、王洪新三个人去的,偷卡伦镇政府我参与了。\r
3、被告人王洪新供述:我2013年6月上旬参与盗窃了,在长春市吉长南线附近。我今天去指认现场才知道是长春莲花山区四家子乡政府和泉眼镇政府。参与盗窃的有刘金凤、刘广涛和我,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这两次作案都是刘广涛晚上给我打的电话,当时我正在家里,随后刘金凤开着一台黑色的轿车拉着刘广涛来到我家楼下,车到楼下后,我下楼上车,第一次是刘金凤开车将我拉到一个地方,后来我知道是四家乡政府,刘金凤、刘广涛下车后,将车钥匙交给我,我把车停在路边等候,等他们盗窃完,给我打电话,我开车去接他们,接到他们后,刘广涛、刘金凤让我把后备箱打开,我看见他们往后背箱装东西,当时装的什么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是他们偷来的,我又把他们拉回九台福星小区自己的家中,过后我看到偷来的东西有笔记本电脑、有烟等物品。第二次的情况和第一次差不多,过程也一样刘金凤开车将我拉到一个地方,后来我知道是泉眼镇政府,刘金凤、刘广涛下车后,将车钥匙交给我,我把车停在路边等候,等他们盗窃完,给我打电话,我开车去接他们,接到他们后,刘广涛、刘金凤让我把后备箱打开,我看见他们往后备箱装东西,当时装的什么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是他们偷来的,我又把他们拉回九台福星小区自己的家中,过后我看到偷来的东西有笔记本电脑、烟、酒、茶叶、衣服、腰带等物品。\r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金凤及辩护人、被告人刘广涛、王洪新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r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王洪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洪新能够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退还部分赃款、缴纳部分罚金,对被告人王洪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王洪新均因犯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盗窃罪,系累犯,对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王洪新应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洪新提出其只参与的二、三起盗窃的辩解,经开庭审理,被告人刘金凤证实被告人王洪新有五六起盗窃没参与,被告人刘广涛证实被告人王洪新参与了六七起盗窃,在被告人王洪新家收缴的赃款、赃物中无被告人在榆树市恩育乡政府、榆树市恩育乡中学、榆树市恩育乡中心小学、农安县青山口乡政府的赃款赃物,而被告人王洪新也否认参与了上述地方的盗窃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洪新参与了被告人刘金凤、刘广涛在榆树市恩育乡政府、榆树市恩育乡中学、榆树市恩育乡中心小学、农安县青山口乡政府四起盗窃犯罪证据不足,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
一、被告人刘金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r
二、被告人刘广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r
三、被告人王洪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部分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
审 判 长 王晓波
代理审判员 吴 策
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