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荣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09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16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r

被告人郭庆荣,住长春市二道区。曾因犯重婚罪,于2002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8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r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庆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帅、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庆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晚,吸毒人员唐某某让王某购买毒品,王某到被告人郭庆荣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住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郭庆荣处购买了疑似冰毒片四粒及疑似冰毒一包。当晚唐某某与王某在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两人吸食的剩余疑似冰毒片二粒(共计0.19克)及疑似冰毒0.49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r

2013年12月29日晚,王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郭庆荣称欲以人民币1000元购买毒品,双方再次约至上述地点交易。在双方交易毒品时,民警将被告人郭庆荣抓获,缴获疑似冰毒片5粒(共计0.39克)及疑似冰毒0.92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r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庆荣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唐某某证言笔录、理化检验鉴定书、侦查实验笔录、毒品移交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笔录、照片、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庆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庆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庆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r

被告人郭庆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r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

审 判 长  吴 策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东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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