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558号
罪犯黄立朋,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4日以(2002)南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立朋犯盗窃罪、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214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9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7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黄立朋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1993年09月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判认定,2001年9月至2002年2月3日,黄立朋伙同李玉石用自制撬门工具将门撬开的手段共盗窃16起,盗得财物价值十四万七千余元。黄立朋私藏枪支一把,案发后收缴。2002年3月5日上午,长春市东康小区1-8栋702室,采取相同手段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家盗窃未遂被当场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1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黄立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犯罪次数较多,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立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