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7:0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251号

罪犯董玉全,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7日作出(2007)吉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玉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2358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以(2007)吉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2年2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高法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于2014年1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董玉全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6年8月4日22时许,与董某、马某酒后行至吉林市商业银行总行门前时,无故辱骂被害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中,该犯抡起木棒照被害人头部连续猛击两下,被害人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机台劳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12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07.3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董玉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玉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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