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亚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7:06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亚辉,暂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辉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瑜、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亚辉在长春市二道区泉眼镇流沙村古家屯利用给被害人戴某某开车办事之机,将被害人戴某某的包偷走,包内有现金86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亚辉主动返还赃款66500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赵亚辉犯盗窃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亚辉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亚辉辩解:被害人戴某某让其看管钱了,密码包内现金不是86400元,是66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害人戴某某雇佣被告人赵亚辉为其开车,当日二人开车到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流沙村古家屯,赵亚辉趁戴某某下车进古家屯办事之机,将戴某某的车开走后停放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停车场,并将戴某某放在车后备厢内带有密码锁的背包及包内的现金864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赵亚辉主动返还赃款66500元。

2013年5月25日,被告人赵亚辉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市场105栋701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赵亚辉的基本情况。

2.照片证实:被告人赵亚辉将照片中的密码包盗走,该密码包密码锁已被撬坏。

3.收条证实:2013年5月27日,被害人戴某某收到被告人赵亚辉返还的赃款10000元;2013年6月7日,被害人戴某某收到被告人赵亚辉返还的赃款6500元。

4.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长春市光复路市场105栋701室将被告人赵亚辉抓获。

5.证人郝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赵亚辉都是开出租车的,是朋友关系。赵亚辉给戴某某开车是其介绍的,2013年5月15日下午15时左右,赵亚辉给其打电话说“你告诉辉哥(戴某某),我对不起他了,车在东方广场经开管委会的停车场,辉哥给你打电话你就去接他,我家里有事先走了。”赵亚辉说完就关机了,过了二三分钟,戴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赵亚辉把车开走了,郝某某告诉戴某某,赵亚辉给其打过电话了,车在东方广场。郝某某与戴某某赶到东方广场后,看到车之后,将后备厢打开后发现装钱的包不见了。赵亚辉后来曾给其打过电话,郝某某也劝过赵亚辉把钱返还给戴某某,赵亚辉是否返还,返还多少不清楚。

郝某某那段时间总和戴某某一起到莲花山办事,知道戴某某包里有9万多元的事。包里有9万多元钱,不到10万元,这钱是其亲眼看到的。

6.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 2013年5月15日,其通过朋友郝某某雇佣了被告人赵亚辉为其开车,当日下午13时许,二人开车到了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流沙子村古家屯,其从背包里取出1万元钱,把剩下的86400元放到了车后备厢里,当时密码包的密码是启动的,别人取钱的话必须得校正密码后才能取钱,然后进屯子里办事,并告知赵亚辉在车上等他。其在从包里拿钱的时候,赵亚辉看见戴某某的包里有很多钱。当其回来时发现赵亚辉和车都不见了,其给赵亚辉打电话,电话显示无法接通。其当时就报警了,并给郝某某打电话,郝某某告知戴某某接到了赵亚辉的电话,赵亚辉说把车扔在东方广场了。戴某某遂雇了一辆车赶到东方广场,郝某某已经先到了,警察到了后,打开后备厢发现背包和钱都不见了。

5月16日,其与被告人赵亚辉通话,并把银行卡号用短信发给赵亚辉,5月18日,赵亚辉给其银行卡汇入了5万元。在收到5万元后,其与赵亚辉通话,赵亚辉说剩下的钱以后再说。5月21日,赵亚辉将包送到站前广场的长江大酒店,保安告诉其去取的包,包的密码锁已经被破坏了,是被撬坏的。

7.被告人赵亚辉的供述笔录证实:2013年5月15日下午1时许,其受戴某某的雇佣开车拉着戴某某到莲花山下的一个大庙附近,戴某某说其要去上山赌博,从那个棕色的包里拿了1万元就上山了,临上山前让其看好车。赵亚辉看见包里有钱就想把钱拿走,在戴某某上山后,赵亚辉将车开走了,开到东方广场把车扔到经开管委会门口,把车钥匙也扔车上了,然后在车的后备厢把装钱的密码包取走了,回去之后一查钱是66500元。

赵亚辉拿到钱后给戴某某一个姓郝的朋友打电话,告诉他戴某某的车被其停在东方广场了,车里的钱被其拿走了,然后就把电话关机了,在这中间戴某某给其打电话,赵亚辉没有接。第二天电话开机,看到戴某某给其发的短信,赵亚辉给戴某某回了电话,戴某某表示把钱还回来就不报案了,赵亚辉在德惠一个农村信用社给戴某某汇了5万元钱,剩下的钱1万元还高利贷了,剩下的6500元消费了。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赵亚辉对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有异议,辩称盗窃的包内只有现金66500元,不是86400元,其与戴某某原来就认识,不是通过郝某某介绍认识的;对证人郝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辩称郝某某没有看到包内有多少钱,也不是郝某某介绍给戴某某开车的;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

对于被告人赵亚辉提出被害人戴某某有让其保管被盗赃款的辩解,经查,戴某某雇佣赵亚辉临时为其开车,戴某某在到达目的地下车后,仅让赵亚辉为其看管车辆,并在下车后将设置密码后的密码包放在了车后备厢里,未让赵亚辉保管被盗赃款,故对被告人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赵亚辉提出密码包内的现金只有66500元,不是86400元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戴某某多次陈述其包内有现金86400元,且有证人郝某某证实戴某某的包内有9万多不到10万元现金,故对被告人赵亚辉的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亚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亚辉盗窃所得赃款大部分已返还,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亚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亮亮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 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