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国会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7:0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年长刑执假字第00321号

(2014)长刑执假字第0321号

罪犯齐国会,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国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于2014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齐国会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齐国会于2011年春季至2011年5月期间,伙同他人在吉林油田农安县境内油井区,先后6次盗窃原油(其中1次未遂),所盗原油价值人民币25974元。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三监区参加监舍安全巡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良好,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2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1000元。该罪犯42岁,妻子莫双侠负责保障其生活来源,农安县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假释。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犯罪次数多,主观恶性深,且赃款全部挥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国会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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