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180号
罪犯郭爱金,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爱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以(2011)通中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郭爱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参加由宋志东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4月12日,该犯伙同李新龙等人在通化市东昌区一胡同,持刀将被害人砍成轻伤。案发后同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2008年6月20日14时许,该犯跟随宋治东等十余人与刘志勇等十余人相约在通化市欧亚商场门前殴斗,造成2人轻伤1人轻微伤;2009年4、5月份,该犯伙同李新龙,经预谋以告发被害人雇凶伤人为要挟手段,敲诈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获得考核积分36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爱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黑,犯数罪,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爱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