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耿希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7:0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183号

罪犯耿希武,男,1978年5月31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希武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以(2011)白山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耿希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耿希武系临江市解放小学教师。2010年1月13日至2010年1月26日间,该犯伙同他人利用从该校窃取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私刻公章,以为临江市小学教师团体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在工商银行办理了透支卡40张,利用刷卡、取现金的方式合计透支人民币562492元,其中耿希武透支人民币279738元。二人在银行规定偿还透支款之前积极偿还透支款。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5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8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耿希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希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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