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818号
罪犯黄亚成,男,1977年4月16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以(2011)长汽开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亚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99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黄亚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黄亚成于2010年11月下旬一天22时许,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在长春市兰家镇富盈路与凯旋路交汇处东50米道南外,将铺设在地下的路灯电缆300余米挖出盗走,经鉴定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人民币14960元。2010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亚成伙同他人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一汽物流公司整车物流部办公室内盗窃电脑等物品,被盗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96元,案发后以上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及失主。该犯于1996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系累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九监区参加服装特种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98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黄亚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多次犯罪,系累犯,主观罪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亚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