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万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7:0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814号

罪犯唐万昌,男,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以(2011)德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万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唐万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唐万昌于2010年6月30日,同德惠市嘉成汽车销售公司签定了车辆租赁合同,租用吉7U238号奔腾B50轿车,租期为一个月,该车价值人民币91884元。当年7月2日,被告人唐万昌将车开到榆树市五棵树镇高某某家参加赌博,因赌博输光了钱,被告人唐万昌为了继续赌博,让其雇用的司机周某某冒充该车车主张某与刘某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将该车以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刘某某。被告人唐万昌将卖车款4万元输光后逃跑。案发后,该车被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唐万昌将卖车款4万元返还买车主。2005年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九监区参加服装案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5.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6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唐万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过刑,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万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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