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803号
罪犯刘小会,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小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以(2011)长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继清出庭履行职务,长春市净月监狱刑罚科滕志洋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小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刘小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被告人刘小会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白禹在长春市朝阳区工商局持捡来的杨某某的身份证,冒用其姓名注册了长春市天奇经贸有限公司,骗取了工商执照,并且租用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吉发广场B座1801室作为办公室。在此期间,刘小会伙同他人采取用宣传资料和给顾客讲课的方式,以聘任药品推销员的名义诱使被害人购买其“天奇软胶囊”每份5520元,四个月可以完全返利,还可以在后八个月内每个月得到现金1000元的回报。目前查证到被害人40人,购买天奇软胶囊59份,其中16人得到21份产品,被骗钱款总计达325680.00元,致使被害群众购买保健品钱款无法追回,造成325680.00元的经济损失。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七监区参加座椅编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5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6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集资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小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