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806号
罪犯白禹,男,1986年5月26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3日以(2010)朝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继清出庭履行职务,长春市净月监狱刑罚科滕志洋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白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白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被告人白禹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被告人白禹在长春市朝阳区工商局持捡来的杨某某的身份证,冒用其姓名注册了长春市天奇经贸有限公司,骗取了工商执照。并且租用了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吉发广场B座1801室作为公司办公室。在此期间,白禹与杨国胜合谋,采取用宣传资料和顾客讲课的方式,以聘任药品推销员的名义让被害人孙某某、赵某某、王某等人购买其“天奇软胶囊”每份5520元,四个月可以完全返利,还可以在后八个月内每个月得到现金1000元的回报。目前查证到被害人38人,购买天奇软胶囊57份,其中15人得到20份产品,被骗欠款总计达314640元。白禹等人在骗取被害人大量现金后逃跑,致使被害群众购买保健品钱款无法追回,造成314640元的经济损失。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八监区参加制作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1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42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5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白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禹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梁青科
审判员 袁立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