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立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7:0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52号

罪犯孙立新,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以(2003)长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立新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27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22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孙立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9月12日19时许,罪犯孙立新窜至九台市沐石河镇永安村六社被害人张某家,在墙上挂着的衣服兜里盗得人民币13元后,被被害人张某发现,该犯在逃跑过程中因被害人张某追撵,用随身携带的棒棰击打被害人张某头部数下,致被害人死亡。孙立新于当日晚潜逃;孙立新在潜逃期间,于2003年2月份,多次在吉林市解放大路l59号楼盗窃铝合金门窗8套,价值人民币2080元。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八监区参加车把手打磨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三课教育成绩合格,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4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4.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立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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