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4年长刑执字第02153号
决 定 书
罪犯丁震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震犯主立案罪名罪,判处……(写明刑种、刑期)……(写明上诉、抗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和执行中刑种、刑期的变更情况)。执行机关×××(机关名称)于××××年××月××日提出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简要写明经审核不符合法定减刑或者假释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或者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号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机关名称)。
(院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