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13号

罪犯周涛,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2011)扶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本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9日以(2011)松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周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8年间,该犯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犯伙同他持械无故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0余元;该犯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作案两起,造成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该犯伙同他人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物作案两起,财物总价值人民币40余万元。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检料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成绩合格,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4.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周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黑,系主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务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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