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春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18号

罪犯李春田,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黑龙江省肇源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0日以(2001)宁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田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刑执字第451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09年4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140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5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春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1月26日,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在前郭县租乘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为杀人灭口三人持刀刺被害人腰背部、右侧腹部等七处致被害人轻伤。抢现金及手机价值820元,因被害人下车前已将起动线拽断,车未发动着,后有人路过,抢劫、杀人未遂。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力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成绩合格,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2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春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春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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