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万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25号

罪犯张万山,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四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万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4947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万山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张万山系梨树县林海镇靠山村七社主任。村民张某因未经批准在其承包田上建住宅而被国土部门制止,怀疑是张万山举报。2010年8月18日,村民潘某家请客,张万山前往潘某家做客,在屯道上遇到张某,遭到其谩骂,后被人劝开。当日16时许,张万山及其哥哥张万林等人又去潘某家做客时再次遇见张某,张某再次谩骂张万山,在场的张万林与之发生口角,后二人又持木棒厮打,张万山见其哥哥被打,从附近村民郑某家门口拣起一根木棒击打张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至其颅骨骨折,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万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万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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