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33号
罪犯夏秋龙,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乾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秋龙犯盗伐林木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以(2011)松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夏秋龙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20日,该犯伙同他人因承包树歇地合同一事与赵某发生争吵并厮打,该犯用尖刀刺中被害人肩部一刀致其死亡,后该犯投案自首,其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因此事该犯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判刑十一年,后发现余罪。2008年夏天,夏秋龙伙同他人在长岭县腰坨子乡三亩林盗伐杨树35棵,立木材积7.123立方米,价值4986元;2007年11月12日,该犯伙同他人帮助王某、孙某打仗,用砍刀、扎枪等工具将被害人丁某打致重伤,后同案赔偿被害人30万元。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考试合格。 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6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6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夏秋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犯数罪,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秋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