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丙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624号

罪犯李丙源,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以(2008)辽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丙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25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李丙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丙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1年04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4年01月15日因流氓罪劳教。1992年至1993年,该犯积极参加由刘文义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骨干成员,多次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考试合格。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4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丙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涉黑,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丙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务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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