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282号
罪犯张荣久,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二中刑初字第24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荣久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228467元。因本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以(2008)高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3年1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8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张荣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23日2时许,罪犯张荣久伙同他人抢劫北京华亚物资有限公司有色金属门市部,该犯与同案趁门市部经理崔某熟睡之机,持橡胶锤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其死亡。抢得手机、现金等价值650元。赃物返还被害人;2007年3月11日20时许,张荣久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西里被害人家中盗窃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价值4050元。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成绩合格,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荣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系主犯,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荣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2年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