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延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3304号

罪犯李延飞,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作出(2005)四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延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6148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以(2006)吉刑终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予以改判,认定被告人李延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0年9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2年12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83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李延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李延飞因袁某在自己运营线路上开出租车运营不满。2005年3月21日15时,又见袁某在自己线路上载客,即打电话约袁某并事先备好铁锤,二人见面后就拉客一事发生争执,该犯用铁锤照袁某头部击打数下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四监区参加打孔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良好,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2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延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延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