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正革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498号

罪犯李正革,男,1976年8月27日生,无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丹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革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同案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以(2007)辽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2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正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7年1月3日凌晨,伙同被告人张运哲从北朝鲜乘船携带冰毒485克到中国丹东市,同年1月4日17时,在贩卖冰毒中被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2次,获得考核积分34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正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毒品犯罪,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正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1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袁立范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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