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忠学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501号

罪犯刘忠学,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小学肄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四刑初字第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忠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72478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以(2007)吉刑核字第8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2年1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高法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刘忠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6年12月3日,因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口角,该犯将徐某某打倒后,用脚踩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后,将尸体转移焚烧。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2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忠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忠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袁立范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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