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立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879号

罪犯刘立春,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安图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以(2010)桦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立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1310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刘立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2001年12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03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该犯于2009年7月1日晚在桦甸市红石镇一饭店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打斗致被害人轻伤;2009年11月13日晚,该犯在安图县其父亲家喝酒时与被害人发生打斗,用菜刀将被害人砍成轻伤;2009年7月1日,该犯在串店饮酒期间把被害三人打伤,后无故用钎子刺伤被害人李某,当被害人到医院包扎伤口时,该犯咬被害人手称其不服就把手指咬下来,又与王某厮打;2009年12月21日,该犯因怀疑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关系,遂到被害人家对其进行质问、谩骂并多次实施殴打,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腿部逼迫被害人跪在地上,并向其索要人民币20万元,逼其写下欠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二监区参加较好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88.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立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数罪,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立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