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清春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503号

罪犯李清春,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肄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2日作出(2001)长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清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1日以(2001)吉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59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5年9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12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97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3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清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1991年12月25日因琐事与被害人付某某发生争吵,用菜刀向被害人头部猛砍一刀,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轻微过错。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35.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清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罪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清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袁立范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