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崇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65号

罪犯朱崇娟,女,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8日以(2003)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崇娟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8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303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1月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0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7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10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朱崇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朱崇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朱崇娟于1996年至1998年间,在担任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处收款员、记账员和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契税科副科长期间,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多次私自藏匿契税完税证入账联和底联68张,侵吞税款共计人民币764637.10元,均被其挥霍,在税务部门检查契税账目时,被告人朱崇娟将其藏匿的68张契税完税证低联销毁。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帮教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20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朱崇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职务犯罪,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崇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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