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齐孝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5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60号

罪犯齐孝杰,女,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1日以(2001)长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孝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321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9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4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2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1月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02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7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1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齐孝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4月6日14时许,罪犯齐孝杰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害人崔某一同来到崔某住处,因被害人不让其回家二人发生争吵并厮打,齐孝杰持尖刀刺被害人崔某胸部、左腿上部各一刀,致其死亡。该犯投案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4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齐孝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齐孝杰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4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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