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361号
罪犯何巍,女,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12日以(2000)吉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巍犯强迫他人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8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304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7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24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何巍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何巍伙同李宪武于2000年4月至8月间,以招聘宾馆、酒店服务员为名,在桦甸市将薛某某、邢某某、彭某某等8名被害人骗至广东省中山市,以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她们从事卖淫活动,八名被害人中,有七名被强迫多次卖淫,其中五人不同程度感染性病。何巍共获赃款30,00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参加电子线圈绕带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27.1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何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青科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