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光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527号

罪犯金光国,男,1974年6月16日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4日作出(2005)延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光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39504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以(2006)吉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1年9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金光国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2004年6月23日串至龙井市城东村,持刀、木棒入室抢劫,抢得现金900余元,物品若干,并将被害人勒的昏迷不醒,送往医院抢救与6月17日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8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6.6元。有结肠造瘘闭合术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金光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患有结肠造瘘闭合术。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抢劫犯罪行为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光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袁立范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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