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长刑执字第2533号
罪犯任辉,男,1985年7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2006)四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8月26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四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任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2月23日,被告人任海涛、任辉、李楠经预谋后,用任辉的身份证在长春市一出租车行租一台白色出租车到公主岭市,由李楠、任辉在岭西街六栋楼附近租一楼房,并准备铁丝、尖刀、胶带等物品欲实施绑架。2006年2月23日晚7时许,三被告人在杨海哲的帮助下,在公主岭市教育局家属楼楼下将王某劫持至事先租好的楼房内,采取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让王某给其亲戚、朋友打电话存钱,同年2月24日任海涛、任辉去长春市,使用王某的建行卡提款12万元未果。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监区参加犯医护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0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79.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5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任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罪手段残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学柱
审判员 袁立范
审判员 梁青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