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佩文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6:45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刑初字第30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佩文,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1-19栋4单元610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鸿钧,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刑诉[2014]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佩文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佩文及其辩护人李鸿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李佩文通过QQ 聊天,编造假的身份及社会关系骗取被害人沙某的信任,与其发展成情侣关系,2010年5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佩文以汽车配件厂赔钱等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沙某人民币24000元,又以给被害人沙某妹妹沙某某办工作需要人情费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沙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012年6月,被告人李佩文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信任,与其发展成情侣关系,2012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佩文以给赵某安排工作、建庙、做生意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53500 元。

综上,被告人李佩文共计诈骗人民币1175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佩文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沙某某、沙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证实,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佩文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佩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佩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佩文骗取沙某某人民币40000元及骗取赵某人民币535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李佩文与沙某之间的24000元属于情侣之间处对象时的正常花销,不应列入被告人李佩文的犯罪数额。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李佩文通过QQ 聊天,编造假的身份及社会关系骗取被害人沙某的信任,与其发展成情侣关系,2010年5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李佩文以汽车配件厂赔钱等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沙某人民币24000元,又以给被害人沙某妹妹沙某某办工作需要人情费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沙某某人民币40000元。

2012年6月,被告人李佩文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信任,与其发展成情侣关系,2012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佩文以给赵某安排工作、建庙、做生意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53500 元。

综上,被告人李佩文共计诈骗人民币117500元,赃款均被其挥霍。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1、书证:

(1)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2012年10月26日,赵 某账户取走人民币 23450元的事实。

(2) 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李佩文给赵某写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人李佩文诈骗辩护人赵某的事实。

(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被害人沙某账户中多次给李佩文汇款的事实。

(4)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单,证明赵某多次从银行取款的情况

(5) QQ 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李佩文同时和赵某、沙某谈恋 爱,并骗钱的事实。

(6)幸福快乐吧群聊记录,证明被告人李佩文谎称自己开个工厂,在辉南当村长的事实。

(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佩文无前科劣迹。

(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李佩文案发后被抓获的经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杜某证言,证明被告人李佩文没有提过让杜某帮助为其女友安排工作的事实。

(2)证人杜某某证言,证明被告人李佩文曾经让杜某某帮忙问问辉南司法局是否招收人,但杜某某没有承诺过能办工作。

(3)证人丁某利证言,证明被告人李佩文曾经到辉南洽谈过建庙的事。

(4)证人张某证言,证明赵某讲曾经给过李佩文24000元的事实。

(5)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宋尚龙不认识李佩文。

(6)证人安某某证言,证明李佩文只是和安晓雨提过要买校车的事情,但不知道要卖到哪里。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李凯鹏曾经出车拉李佩文去辉南,但其所在单位根本没要投资的意图。

(8)证人姜某某证言,证明李佩文从未提起过找姜振利办工作的事。

(9)证人高某证言,证明李佩文、高某曾去辉南谈建庙的事。

(10)证人王某证言,证明王某在向阳村没有汽车修配厂。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某陈述,证明被告人李佩文谎称系亚泰集团老总宋尚龙的外甥骗取被害人赵某的信任,与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又以找工作、做生意、随礼为由,骗取赵某人民币53500 元的事实。

(2)被害人沙某陈述,证明李佩文谎称系亚泰集团老总宋尚龙的外甥骗取被害人沙某的信任,与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又以找工作、做生意、随礼为由,骗取沙某及其妹妹沙某某共计人民币64000 元的事实。

(3)被害人沙某某陈述,证明被告人李佩文谎称系亚泰集团老总宋尚龙的外甥骗取被害人沙某的信任,与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又以为沙某某调转工作为由,骗取沙某某人民40000元的事实。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佩文供述,证明李佩文谎称系亚泰集团老总宋某某的外甥,同时与被害人沙某、赵某谈恋爱,以找工作、做生意为由,骗取沙某、沙某某人民币64000 元,骗取赵 晖人民币53500 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佩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虚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佩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佩文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佩文的辩护人提出的李佩文与沙某之间的24000元属于情侣之间处对象时的正常花销,不应列入被告人李佩文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此节事实有被害人沙某陈述,证明被告人李佩文谎称系亚泰集团老总宋尚龙的外甥与其建立恋爱关系,而后又以做生意、随礼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4000元且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佩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8月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波

审 判 员  孙剑波

人民陪审员  张校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振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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