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6:4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九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长军,男,1966年0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九台市,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0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抓获,2014年04月17日至2014年04月23日被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于2014年04月24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05月06日被九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军犯诈骗罪,于2014年0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长军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经营商店资金周转困难、女儿上学用钱等为由,向李某甲等三十多户村民借款一百二十余万元,并于2012年初为逃避债务举家逃往北京生活。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李长军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某甲、吕某某、李某乙、杨某某、塔某某等人的陈述;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欠条等证据。

被告人李长军辩解称,我认罪,但对数额有意见,部分欠款归还了本金及利息,我诈骗数额是58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长军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以经营商店资金周转困难、女儿上学用钱等为由,骗取崔俊山人民币27000元、骗取杨成军(杨大军)人民币49000元、徐淑梅人民币21750元、胡喜凤人民币10780元、张成芝人民币7000元、肖三人民币120000元、李云玲人民币10000元、郭井彬人民币25000元、李超龙人民币87600元、赵玉林人民币13000元、王立国人民币11000元、张兰香人民币183300元、塔某某人民币13000元、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李某乙人民币27300元、徐晓(小)东人民币25000元、宋士侠人民币8500元、李向凤人民币9700元、李某甲人民币17000元、崔占臣人民币10000元、徐明生人民币11700元、胡成富人民币57100元、赵喜丰(锋)人民币17500元、崔万山人民币57100元、权奎金人民币28800元、杨桂(贵)芬(姜有山妻子)人民币70000元、张作刚人民币45000元、郭淑云人民币32000元、崔占春人民币25000元、崔凯人民币47000元、李春海人民币30000元、唐平新人民币10000元、吕某某人民币20000元、董佰承人民币2854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134984元。2012年初被告人李长军举家逃往北京生活。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李长军2014年04月16日、2014年04月24日、2014年04月25日、2014年06月13日供述。

我2009年至2011年大约向十七八个人借钱,能有58万元,我借的这些钱,有的抬出去了,有的给孩子上学、给媳妇看病、租地用了。2011年12月06日我借崔俊山二万元,给我连襟随国营养鸡借的,现在本金没还,五分利,给了一万二的利息。2011年3月10日借崔俊山一万元,年利3分,什么理由借的我忘了,给了3600元利息,欠条上我和我妻子冯桂莲的名字都是我签的,手印都是我按的。2011年10月1日我借杨成军(杨大军)25000元,给朱利抬的,六分利,本金没有还,月月给利息,欠条是我签的字。2010年12月4日,我借杨大军24000元,是给隋国营借的,五分利,月月给利息,本金没有还,是我签的字。2010年10月7日我借李彦齐7000元,是我出的条,我买肥用了,本金已经给了,还钱时着急走,就没有把欠条抽回来。2011年6月24日我借徐淑梅10000元,欠条是我出的,本金没有给。2011年5月24日我借李洪举2000元,欠条是我出的,这钱已经给了,我着急走欠条没有抽回来。2011年7月4日我借徐淑梅5000元,欠条是我出的,本金没有还,欠款人我和我媳妇的名字都是我签的。2011年10月20日我借胡喜凤6000元,欠条是我出的,本金还了1000元,还有5000元没有还。2011年10月20日我借胡喜凤5000元,是我出的欠条,本金没有还。2011年9月23日我借张成芝5000元,欠条是我出的,本金没有还,五分利抬的,我给了2000多利息。2011年12月2日我借张成芝2000元,本金没有给,六分利,利息我给了800元。2009年12月1日我借肖三20000元,本金没有还。2009年5月20日我借肖三24000元,有这回事,钱董学军用了,欠款人上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2011年8月15日我欠德惠老江油店8500元,是我出的条,肖三替我还的,算我欠肖三的钱。2010年9月1日我借肖三10000元,本金没有还,利息给5000元。肖三给我汇了四次款,一次汇了2800元,一次汇了19200元,还有一次董学军用钱,我让肖三汇到董学军的账户9500元,还有一次给我汇了5000元,我提供的账户,这些钱都没有还。2009年1月3日我借李云玲20000元,欠条是我出的,利息五分,本金给了10000元,利息给了5000元,还有10000元本金没还。2010年1月11日我借郭井彬12500元,本金是10000元,2500元是利息,出的12500元的条,给了本金5000元,还有5000元本金没还。2010年刘福恩借郭井彬6000元,我是经手人,是刘福恩借的钱。2010年3月7日我借郭井彬12000元,本金是10000元,我把利息加上了,本金没还。2011年4月10日我借李超龙10000元,本金没还,给6000元利息。2011年4月10日我借李超龙5000元,本金没还。李长军欠李超龙35000元的欠条,我写了一半,没有抬这钱。2011年5月10日我借李超龙40000元,本金给了20000元,利息给10000元。2010年9月4日我借赵玉林5000元,欠条是我出的,本金还了2000元,还剩3000元没还。2011年1月2日我借赵玉林5000元,欠条是我出的,本金没有还。2012年4月10日我没从赵玉林那借5000元。2011年8月15日我通过王立国借孙中喜5000元,本金没有还。2011年4月5日我通过王立国借王淑香6000元,本金没有还。2011年1月16日借张兰香10000元,2010年4月6日借张兰香5000元,2010年9月18日借张兰香10000元,2010年4月19日借张兰香5000元,2010年12月6日借张兰香5000元,9月9日借张兰香10000元,2011年1月18日借张兰香15000,2011年8月3日借张兰香10000元,2010年11月24日借张兰香10000元,2010年12月21日借张兰香10000元,2009年7月30日借张兰香10300元,2010年6月7日借张兰香10000元,2010年4月19日借张兰香10000元,2010年7月15日我借张兰香10000元,是我给随国营借的。2010年7月24日我借张兰香10000元,是我给王大龙借的。2010年3月29日我借张兰香13000元,2010年3月4日我借张兰香18000元,2009年8月16日我借张兰香10000元,2010年1月25日我借张兰香12000元,2010年6月18日我借张兰香10000元,2009年11月1日我借张兰香20000元。2010年我借塔某某13000元,我出的13000元含3000元利息,利息给了3000元,本金没还。2012年1月3日我借杨某某5000元,欠条是我出的,本金没有还。2011年11月1日我借李某乙30000元,欠条是我出的,本金还了20000元,当时说全给了再把欠条抽回来。2010年12月30日我借徐晓东25000元,本金给了10000元。2011年9月14日我借宋士侠10000元,本金没有还。2011年5月10日我借李向凤10000元,本金没有还。2011年2月20日我借李某甲17000元,本金没有还。2011年12月13日我借崔占臣10000元没还。2011年12月16日我借徐明生5000元,欠条是我出的,本金没还。2011年10月30日我借徐明生7000元,欠条是我出的,本金没有还。2011年6月17日,我借胡成富13000元,本金没还。2011年6月14日我借胡成富10000元,这笔钱我给了,欠条没抽回来。2011年6月14日我借胡成富15000元,这笔钱我给了,欠条没抽回来。2011年6月11日我借胡成富15000元,本金是14000元没有给。2011年6月8日我借胡成富6000元。本金给了3000元。2011年6月6日我借胡成富10000元,没有还。2010年9月7日我借赵喜锋10000元,没还。2010年7月1日,我借赵喜锋10000元,没还。2011年10月19日我借崔万山10000元,没还。2011年8月23日我借崔万山10000元,本金还了,欠条没抽回来。2011年8月16日我借我借崔万山12000元,本金就10000元,利息2000元,没有还。2011年7月27日我借崔万山30000元,本金还了2万,还剩1万没还,欠条没抽回来。2011年10月1日我借权奎金10000元,本金没还。2011年8月8日我借权奎金10000元,本金没还。2011年9月1日我借权奎金10000元,没还。2010年1月25日我没有向杨桂芬借款50000元,我不认识杨桂芬。2011年4月9日我借张作刚5000元没还。2011年4月29日我借张作刚10000元,还了,欠条没抽回来。2010年9月24日我借张作刚10000元没还。2011年4月26日我借张作刚20000元,没还。2011年1月29日我借郭淑云32000元,本金还10000元,我没有借过郭淑云一个2000元。2011年11月5日我借姜有山20000元没还。2011年9月1日我借崔占春10000元,我和孙大军各借5000元,我的5000元没还。2011年9月12日我借崔占春20000元,没还。2011年8月30日我借崔凯15000元,没还。2011年9月6日我借崔凯30000元,本金还了,欠条没抽回来。2011年9月27日我借崔凯10000元,没还。2011年3月9日我借李春海24000元,本金是2万,加上利息,我出的24000元的欠条,没还。2011年3月18日我借李春海12000元,本金是10000元,加上利息我出的12000元的欠条,没还。2011年我借唐平新10000元,没还。2011年我分两次借吕某某20000元,没还。我借的钱都是低利息借,高利息放出去了,挣利息差。借给朱丽十多万,借给李达十二万,借给塔长宽四万,借给塔某某二万,借给权万富四万,都有欠条,欠条在我媳妇那。我媳妇冯桂莲不知道我在外面借钱。欠条上的我媳妇的名字都是我签的。我在欠条上签冯桂莲的名字借钱,就有一笔她知道,其余的她都不知道。我后来欠人钱补不上窟窿了,就借钱补窟窿,我现在还不上钱。2010年1月25日我没有向杨成军借款五万元。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董佰承2012年03月01日陈述。

我经营豆油,下乡到李长军经营的新鑫卖店送货,李长军2011年分两次欠我豆油款2854元。后来听说他欠钱跑了。

2、被害人吕某某2012年03月01日、2014年05月08日陈述。

2011年12月6日,李长军说进大米、豆油,向我借钱,2011年12月9日,李长军到我家取一万元,出了借条。2012年1月2日,李长军又去我家取走一万元,又出了一万元的借条。我得到了一个月的四百元的利息。钱到期后,我去要钱,李长军说等两天你来取吧,没等到两三天呢,李长军两口子就走了,现在找不到他们家人了。欠条让我弄丢了。

3、被害人塔某某2012年03月01日、2014年05月19、2014年06月24日陈述。

2011年7月份,李长军向我借了本金一万三千元,出了欠条,但没写日期,说是给他媳妇治病,约定到年底给我,但没等到年底,就跑了。2011年9月6日我、权奎宝、崔喜山给李长军担保向崔凯借款三万元,后来我看李长军不准成,就追李长军要钱,后来,我和李长军去崔凯那给崔凯一万元本金。

4、被害人杨某某2012年03月01日陈述。

2012年1月3日李长军向我借款五千元,说是卖店进大米白面用,等过年后听说李长军跑了。

5、被害人李某乙2012年03月01日、2014年06月24日陈述。

2011年11月1日,2011年10月1日李长军分两次向我借款三万元,说是进大米、白面及给他姑娘转学,李长军说给我三分利,给我二千七百元利息,没还过本金。

6、被害人徐晓东2012年03月01日、2014年06月24日陈述。

2011年12月份,我被李长军骗走二万五千元,2011年12月30日,李长军借我二万五千元,说是用于卖店进货,一点本金也没还我,后来我听说,李长军从很多人手里借钱,而且数额很大,以他的经济能力,根本没有偿还的可能,我想我是被骗了。

7、被害人崔万山2012年03月01日、2014年05月12日、2014年06月17日陈述。

李长军以卖店进货、孩子转学、上学用钱为由共计向我借款六万二千元,本金没有还,给了部分利息。

8、被害人崔凯2012年03月01日、2014年06月17日陈述。

2011年8月开始,李长军分四、五次从我和我父母这一共借款六万元,大约给了利息3000元,之前李长军按时给利息,现在感觉李长军骗人,2011年9月6日由塔某某、权奎宝、崔喜山担保的李长军借款三万元,还我一万五千元本金。

9、被害人杨桂芬2012年03月01日、2014年05月08日、2014年06月18日陈述。

李长军于2010年1月25日向我家借款五万元,2011年11月5日向我丈夫姜有山借款二万元,借款理由是租地。卖店进货。

10、被害人杨成军2014年06月24日陈述。

别人都叫我杨大军,李长军以孩子上学,给媳妇看病为由向我借款,2010年12月4日向我借款二万四千元,2011年10月1日向我借款二万五千元,2010年1月25日向我借款五万元,由李达、赵继忠、李伟、塔长江担保。其中五万元是我姐姐杨桂芬的,李长军跑了之后,我把欠条给我姐,李长军不知道这钱是谁的。

11、被害人宋士侠2012年03月01日陈述。

2011年9月14日李长军向我借款一万元,借款理由是卖店进豆油,没把钱还我就跑了。

12、被害人张成芝2012年03月01日、2014年5月8日陈述。

2011年9月12日李长军向我借款二万元,2011年12月2日向我借款两千元,2011年9月向我借五千元,2011年9月李长军和孙大军共同向我借款一万元,孙大军的五千元还了,李长军的五千没还,李长军一共欠我三万二千元。

13、被害人赵喜丰2012年03月01日陈述。

2010年李长军分两次向我借款二万元,说是孩子上学,之后李长军全家就跑了。

14、被害人胡成富2012年03月01日、2014年6月17日陈述。

2011年6月李长军分六次向我借款六万八千元,本金一分没还,李长军是2012年1月10日走到,走到时候说给他媳妇看腿。

15、被害人徐明生2012年03月01日陈述。

李长军2011年10月30日向我借款七千元,2011年12月16日向我借款五千元。后来李长军就跑了。

16、被害人崔占臣2012年03月01日陈述。

2011年12月13日李长军通过胡成富向我借款一万元,没还本金,2012年1月份李长军就跑了。

17、被害人李某甲2012年03月01日、2014年06月12日陈述。

2011年2月20日李长军向我借款借款一万七千元,说是孩子上学用,给我出欠条了。以前我在公安机关说的是六万七千元,包括我女儿李向凤,我儿子李超龙、我弟妹宋士侠的钱,李长军向他们借钱理由是他连襟姓江的搞工程用钱。

18、被害人李超龙2014年05月12日、2014年06月17日陈述。

2011年李长军分四次向我借款九万元,本金没还,我确实借给李长军三万五千元,钱是在李长军家的卖店给李长军的,欠条是李长军在他家的买点柜台上写的,当时我和我妈周淑云及李长军在场,由于我与李长军是亲属,没想那么多,李长军就没在欠款人处签字,我知道说假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19、被害人李向凤2014年05月12日陈述。

2011年5月10日向我借款一万元,当时说着急用钱,后来就跑了。

20、被害人郭淑英2014年06月04日陈述。

2010年李长军分几次向我借款三万二千元,都是本金,这钱是我姐郭淑云的,李长军还向我借过二千元,欠条丢了,说是孩子上学用。

21、被害人崔俊山2014年05月08日陈述。

2011年3月10日李长军向我借款一万元,说是孩子上学用,2011年12月6日李长军向我借款二万元,也是孩子上学用,之后就跑了。李长军向塔某某借款一万三千元,我是中间人。

22、被害人肖三2014年05月12日、2014年06月17日陈述。

李长军共欠我十二万元,有三张欠条,分别是二万,二万四千,一万。还有介绍李长军到德惠老江油店赊购八千五百元粮油,李长军没钱给,我把钱给油店了。给李长军汇款,二千八百元和一万九千二百元,李长军让我往董学军的卡里汇款九仟五百元,李长军还打电话让我往一个卡里汇了五千元。这钱加起来是九万九千元,另外李长军还多次向我借钱没出条,我都有账,加起来一共是十二万元。2009年5月20日李长军、董学军给我出的欠条,当时是李长军给董学军借的钱,要不然董学军不能在欠款人处签字。我是向李长军说话。

23、被害人冯德凤2014年05月12日陈述。

李长军2011年分两次向我丈夫王立国借款一万一千元,说是开卖店用钱,都有欠条。

24、被害人肖杰2014年05月12日、2014年06月24日陈述。

我丈夫是郭井彬,2010年1月11日李长军向我丈夫借款一万元,但出的是一万二千五百元欠条,二千五百元是利息。后来又借了五千元,2010年3月7日借一万元,本金一共是二万五千元,李长军把利息写欠条上了。

25、被害人唐平新2014年05月12日陈述。

2011年李长军向我借款一万元,我还有一个名叫唐玉香,欠条丢了。

26、被害人赵玉林2014年05月12日陈述。

2010年9月4日、2011年1月2日李长军共向我借款一万元,后来又借了五千元,没出欠条,后来就跑了。借款理由是给他媳妇看病及卖店进货。给了二千元本金。

27、被害人张作刚2014年05月12日陈述。

李长军分四次向我借款四万五千元,一分没还给我,我也找不找他。

28、被害人李彦伟2014年05月12日陈述。

2009年1月3日李长军向我借款二万元,说是他外甥进鞋用,本金没有还,给了一万元利息,李云玲是我妻子。

29、被害人徐淑梅2014年05月08日、2014年06月19日陈述。

2010年10月7日李长军向我借款七千元,欠条上写的是我丈夫李彦齐的名字,2011年5月24日李长军向我借款二仟元,欠条上写的是我公公李洪举的名。2011年6月24日李长军向我借款一万元,2011年7月4日向我借款五千元。

30、被害人权奎金2014年05月08日陈述。

李长军分三次向我借款三万元,借款理由是给媳妇看病,孩子上学。具体时间我忘了,欠条上有时间。后来李长军就跑了。

31、被害人胡喜凤2014年05月08日陈述。

李长军2011年分两次向我借款一万一千元,后来李长军就跑了。

32、被害人张兰香2014年05月04日陈述。

2009年以来,李长军20多次向我借款,共计借款十九万零三千三百元,当时说给他媳妇做手术、孩子上学。给了一万元利息,后来李长军走了。

33、被害人李春海2014年05月22日陈述。

我来报案,我被李长军骗了三万元,2011年3月9日李长军向我借款本金二万元,利息四千元,欠条上写了二万四千元,邓红贵是担保人。2011年3月18日,李长军向我借款一万元,欠条上写的是一万二千元,包括二千元利息,邓红贵是担保人。当时用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承包手续抵押,但后来我问邓红贵抵押手续在哪,邓红贵说根本没有土地手续,后来邓红贵病死了,李长军也没还我钱。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冯桂清2014年05月05日证言。

我是李长军的妻子,四年前我在长春208医院,做手术,花了十四、五万元,看病都是李长军花利息抬的,我的二女儿读高中的时候转学花了一万款钱。我四姐夫隋国斌是搞工程的,李长军给拿过钱,拿多少我不知道。我家经营过小卖店,卖米、面、油、小零食、烟、酒。打电话就有人送货,每次进货,米面10袋左右,豆油进一桶。每次进货多少钱我不知道,因为很多人到我家要钱,我们实在没钱还,就走了。

2、证人李丽红2014年05月05日证言。

李长军是我父亲,我父母都是种地的,我和我妹妹上学都贷款了,我妹妹上高中时转学也用钱了,我母亲2010年前后做过手术,具体化多少钱我不知道到。我家开卖店进货是否借钱我不知道,我对我父亲借钱的事,不是很了解。

3、证人李冬雪2014年05月17日证言。

我父亲是李长军,他在那我不知道,我一直在我三姨家住,我不知道我父亲借钱的事。

4、证人矫世玲2014年05月04日证言。

我是李达的妻子,李长军是我们屯邻,李达搞工程,通过李长军向别人借过钱,具体借了5、6万元,都是李达签的字,李长军没签过字。

5、证人冯秀娟2014年05月04日证言。

刘成仁是我姑父,我是李长军的屯邻,我与李长军没有经济往来,刘成仁和李长军也没有经济往来,刘成仁患脑血栓4年了,不能动,在家躺着。

6、证人崔喜山2012年03月01日证言。

我和李长军是屯邻,2010年10月,李长军向崔凯借款三万元,三分利,我给担保。

7、证人孙建军2014年05月12日证言。

李长军向崔凯借款15000元,5分利,我给担保,当时李长军说借钱用于卖店进货,具体时间我忘了。

8、证人塔玉财2014年05月19日证言。

李长军租过刘成仁的土地,多少钱不知道,李长军向赵喜峰借过10000元,时间忘了,我担保。刘福恩通过李长军在郭井彬处借6000元。2010年3于7日李长军向郭井彬借12000元,我和刘福恩是中间人,刘福恩外出打工,没回来。

9、证人王金福2014年05月19日证言。

2011年李长军向崔凯借10000元,我担保,我已替李长军还5000元了。

10、证人姜学发2014年05月13日证言。

我和李长军是连襟,很多年以前我在李长军那借两、三千块钱,但已经还了。我不包工程,隋国斌是我四连襟,隋国斌有一年给九台到四家子的小河做过护坡,再根本没有搞过工程。

11、证人周淑云2014年06月17日证言。

我是李超龙的母亲,2011年,李超龙刚结完婚,李长军来我家借钱,我和李超龙拿完钱后,去李长军的卖店写的欠条,当时就我、李长军、李超龙在场,三万五千元给李长军了,我在现场看见了,欠条是李长军写的,前面有李长军的名字了,所以李长军没有在欠款人处签字。李长军还向李超龙借过四万元,没有还过本金二万。

12、证人塔玉富2014年06月24日证言。

2010年,我向李长军借钱,李长军从张兰香那借的钱,借给我,六分利,当时就把利息扣下了,之后李长军跑了,张兰香把我起诉了,法院判我给钱,去年把本金给张兰香了。塔长宽没有向李长军借过钱,我不知道塔长江是否向李长军借钱。

四、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条、欠条、汇款收据、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长军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证明被告人李长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可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长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害人承认被告人李长军已给付利息及本金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应认定被告人李长军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34984元。关于被告人李长军辩称,我认罪,但对数额有意见,部分欠款归还了本金及利息,我诈骗数额是58万元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欠条、借条、汇款收据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长军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34984元,故对被告人李长军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李长军对诈骗的事实经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只是对数额有异议,应视为被告人李长军认罪,对被告人李长军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04月24日起至2026年04月16日止,已扣除2014年04月17日至2014年04月23日被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的7日)

二、被告人李长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34984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曲 燕

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

人民陪审员  赵湘琦

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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