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双保险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6:4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年九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海双,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九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国宇 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峰 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4)第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海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海双及其辩护人侯国宇、李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海双于2012年7月17日在受雇于张俊杰驾驶挖沟机工作时不慎将左手砸伤,张俊杰便提议虚构周海双的伤是由张俊杰驾驶的捷达轿车与周海双骑自行车相撞造成的,从而骗取保险金。张俊杰遂于2012年7月18日15时许,在九台市东湖镇放牛沟村11社的村路上伪造了张俊杰的吉BY8428号轿车与自行车相撞的虚假交通事故现场,并报案。周海双在九台市交警大队到长春市医大分院调查时,按照张俊杰的授意,虚构了其手部伤系因张俊杰轿车与其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所致,骗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赔款人民币82531.16元。赃款被周海双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海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周海双的供述:

2012年7月17日张俊杰雇佣我开挖沟机在九台市东湖镇放牛沟村的一个居民家挖房子基础,大约晚上九点钟左右,活干完的时候,张俊杰开着板车来拉挖沟机。因为当时晚上视线不好,我开挖沟机上板车的时候,挖沟机侧翻了,我怕砸到我身体,就用左手把住挖沟机车门框,挖沟机侧翻之后,就把我的左手压住,拿不出来了,张俊杰找了几个群众都没有抬起来挖沟机,后来找到一个小型铲车才把挖掘机驾驶室抬出一点缝,我的左手才拿出来,被送到吉大一院二部手外科治疗了。事发之后,不知道什么地方的工作人员到医院取我的材料,问我收受伤的原因、经过,张俊杰叫我说,当天晚上在放牛沟村一个弯道处我骑自行车与张俊杰驾驶捷达车相撞,把我的左手压伤的,我就按张俊杰教我说的做的,向工作人员撒了谎,为了能多得些赔偿金。我当时在医院住院,张俊杰告诉我说是我骑一辆自行车,他驾驶捷达车,在放牛沟村路上一个拐弯处相撞,把我的手压伤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俊杰2014年3月29日的证言:2012年7月17日晚上,在九台市东湖镇放牛沟村西沟村陈某某家东侧周海双驾驶我的挖沟机上板车的时候,挖沟机侧翻了,周海双的左手被挖沟机车门框砸伤的。因为周海双没有挖沟机操作证,他受伤不能由挖沟机的保险公司包赔,我就制造了假的捷达车撞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现场,由我的白色捷达车(吉BY8428)的大地保险公司包赔周海双。一共骗取大地保险公司八万多元人民币。我先找来一辆破自行车放在现场路边,然后我开自己的白色捷达车(吉BY8428)向自行车撞了一下,造成捷达车撞自行车的假交通事故现场,之后我就报了保险公司和交警队,等保险公司和交警队工作人员来的时候我就说:2012年7月17日晚我驾驶我的白色捷达车在陈某某家北侧的水泥路上从东往西行驶,周海双骑自行车从西往东行驶,我把自行车撞倒了,导致周海双的左手被我的车车轮压伤。周海双已经被我送医院治疗了。

证人张俊杰2014年3月28日的证言:2012年7月17日我的挖沟机在九台市东湖镇放牛沟村西沟屯的王庆友家挖房子基础,晚上9点钟左右,基础挖完的时候,我开着板车拉着挖沟机司机周海双去王庆友家取挖沟机,当时我开的板车停放在王庆友家对面的小路上(我同学陈某某家门口),周海双驾驶挖沟机上板车的过程中,由于周海双驾驶不当导致挖沟机向左侧翻,周海双的左手压在挖沟机的门框下拿不出来了,我就敲陈某某家的大门,找我同学陈某某叫他帮我找人,找车,最后将挖沟机抬起来,周海双的左手才拿出来,当时周海双的手伤的挺重的,我就开车把周海双送到长春市吉大一院住院治疗了,第二天早上7、8点钟,我到医院问周海双有没有挖沟机操作证,他说没有,我说你要是没有操作证的话就走不了挖沟机的保险,我就提出来要做假现场,并让周海双配合我。周海双同意了,我告诉周海双,保险公司和交警队的工作人员来调查时就说:2012年7月17日晚上9点多钟在东湖镇放牛沟村西沟村11社陈某某家后面的村村通水泥路上,我开我的捷达车(吉BY8428)从东往西行驶与从西往东骑自行车的周海双相撞,周海双被撞倒,左手被我的车轮胎压伤了。周海双同意并按照我说的那样对前来了解情况的保险公司和交警队的工作人员这样说的。周海双住了27天院,出院后我们谈和解的事,如果和解的话大地保险公司包赔周海双十二万多,周海双让我再赔他六万,我不同意给他那么多,只同意给他两万左右,周海双就到法院把我和大地保险公司一同起诉了,2013年1月份法院判决大地保险公司赔偿周海双八万多元,判我赔偿周海双两万多。判决之后不长时间大地保险公司就把赔偿款付给了周海双,我的两万多元至今没给周海双。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2012年7月17日张俊杰制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我们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险,最后,2013年1月我们保险公司赔偿张俊杰制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导致左手受伤的赔偿金额82531.16元人民币。周海双先到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大队一中队报的案,后来一大队一中队的民警通知我们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经我们保险公司了解属实被诈骗,在长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大队一中队民警告知属地管辖后,我来到九台市公安局团结派出所报案。

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籍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了周海双的左手系给张俊杰开挖沟机时由于挖沟机侧翻造成的。

(三)书证:

1、查破经过载明:2014年6月18日19时40分敦化市公安局官地派出所在群宇网吧将网上逃犯周海双抓获。

2、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周海双的自然身份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在伪造的交通事故中)张俊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海双不负事故责任。

4、民事判决书:载明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绿园支公司赔偿周海双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2531.16元。

5、工商银行转款凭证:载明大地保险公司向周海双转款人民币82531.16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周海双及辩护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海双与投保人张俊杰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海双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周海双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海双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并揭发、举报同案主犯张俊杰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查破经过载明,周海双系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于2014年6月18日19时40分在敦化市官地镇群宇网吧被抓获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起主导作用的主犯是张俊杰,因保险诈骗犯意的提起是张俊杰,制造交通事故假现场的也是张俊杰,周海双只是按照张俊杰的教唆去欺骗调查人员,周海双只是起了被动的配合、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海双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周海双违法所得人民币82531.16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丽华

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

人民陪审员  焦成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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