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玉林,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1999年5月2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31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康监狱。
被告人刘玉林抢劫一案,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5日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刘玉林窜至长春市鑫顺达超市内持刀抢劫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0元。后被告人刘玉林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刘玉林的供述,另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玉林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玉林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六十七【自首】、第六十五【累犯】、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玉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人民陪审员 赵耀
人民陪审员 齐颖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