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健,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曾因诈骗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4年3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长春市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健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维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金健着警服冒充吉林省公安厅装备处警察,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后,以为王某某办理优惠中国石油加油卡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赃款案发后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除被告人金健的供述,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单某某、唐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地市常住人口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健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被告人金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健认罪态度较好,确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健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建伟
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