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加兵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6:32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18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加兵,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9日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加兵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维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加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候加兵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一中墙北,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长春市熵妲物流配货中心,发送货物代收货款,经营至2012年12月。现查明先后代收马某甲、楚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史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53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10553元,至2013年1月,被告人候加兵未按约定给付马某甲等人货款,后逃跑。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候加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地方常住人口查询、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候加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被告人候加兵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长春市第一中学墙北,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长春市熵妲物流配货中心,发送货物并代收货款,经营至2012年12月,先后代收被害人马某甲、楚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史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53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10553元。2013年1月以后,被告人候加兵未给付被害人马某乙的货款,携款逃跑,赃款被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候加兵的供述证实:我在2010年3月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长春市一中大墙边上经营长春市熵妲物流配货中心,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方式是业户到熵妲物流来送货,熵妲物流接货,然后给业户开具一式三份的货单,其中业户留一份;熵妲物流留一份;接货的人留一份。如果有代收货款的在货单上标明。货运到后接货的人负责给运费,有代收货款的接货人除了给运费外还要将代收货款交给我,最后我回到长春后将代收货款发放给业户。现在大约有15万元左右代收货款没有给业户。代收货款都收上来了,因为我家的车出事故了,总共赔了7万元左右。我一直经营到2012年12月份,经营过程中也挣钱,但因为手里有钱,花钱就比较大手大脚,又出了窟窿。在2012年12月份时,业户向我要钱结算代收货款比较紧。我还不上钱了,我就跑了。货主手里有我们物流给开的《长春市熵妲物流配货中心》这种票据的货主我们都没给货款,如果给货款了,这种票据我们就收回了,还有一些是我们把这种票据收回了,但是没给货款,但都给开了《收据》,开了《收据》的业户有的给了部分货款,但大部分都没给货款,开了收据的我需要辨认一下才知道给没给货款。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马某甲证实:我家在2010年年初在长江路上的熵妲物流开始发过货,由熵妲物流代收货款,我这有两笔货的货款熵妲物流没有和我家结算,现在熵妲物流人去楼空,经营者跑了。第一笔货款是3298元、第二笔货款5454元,总计8752元。在2012年12月26日,我家去物流结算货款,他们没给我家结款,给我出了一张收据,说把货款打到我家账号上,但是一直没给我家打款。

被害人牛某某、代某某、鞠某某、杜某某、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黎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余某某、闫某某、王某某、车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史某某、苗某某、 张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席某某、姜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楚某某、徐某某、邢某某、陈某某、韩某某、齐某某、郝某某、任某某、常某某、王某某、刁某某、李某某、许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候加兵利用代收货款的形式骗取货款的事实与被害人马某甲实的事实一致。

(三)、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候加兵利用其经营的熵妲物流,骗取客户代收货款后逃匿。2014年1月6日公安干警在二道区海逸宾馆将候加兵抓获。

2、地方常住人口查询、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候加兵系1989年8月15日出生,在逃。

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候加兵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共计53人;2012年12月,被告人候加兵去向不明;熵妲物流在工商机关没有登记。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到熵妲物流工作大约在2012年6月份,在2013年春节前不干了。熵妲物流主要是候加兵在经营管理,没有工商登记手续。码单是最全的,每一笔货都记在码单上,所有经过熵妲物流运送的货物,我们都记码单的。我们物流代收的货款我们直接就记在代收栏中,收到了代收货款就在代收上打个挑,收完的代收货款付给货主了,就直接用笔划掉。后来候加兵上哪了我也不知道,我们没有联系了。

2、证人候某某的证言证实:熵妲物流是从2010年3月份开始经营,我就在那,一直到2012年9月以后我就出去打工了。熵妲物流主要负责人就是候加兵,他负责熵妲物流的管理,负责接货、送货、收款、放款。在2013年1月份快过春节的时候,我听说候加兵回款不太及时,有一些客户找到物流,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他跑了以后一直没见到他,他跑了的事也没和家里人说。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证人候某某证实的情况一致。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吉林省舒兰市法特镇做生意,客户都是通过熵妲物流给我发货并代收货款,后来熵妲物流跑了,才不用他家物流了。我家和熵妲物流之间的货款都结清了,我家一分都不欠熵妲物流的。

证人刘某甲、贺某某、马某丙、冯某某、徐某乙、刘某乙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证人王某某证实的情况一致。

上述证据,被告人候加兵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被告人候加兵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候加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候加兵违法所得人民币210553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马某乙(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凤利 人民陪审员程少云

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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