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继文,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于2013年12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15日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 [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继文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付某某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朝阳区重庆路肯德基门口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付某某现金人民币6307元。
2、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5900元。
3、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多次诈骗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7900元。
4、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吴某甲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吴某甲现金人民币5387元。
5、2013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甲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兴业监狱门口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张某甲现金人民币6000元。
6、2013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吴某乙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二道区桃园路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吴某乙现金人民币8607元。
7、2013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多次诈骗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8120元。
8、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沈某某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多次诈骗被害人沈某某现金人民币4900元。
9、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尚某某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尚某某现金人民币5607元。
10、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多次诈骗被害人赵某某现金人民币1700元。
11、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6650元。
12、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丙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朝阳区重庆路肯德基门口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张某丙现金人民币6607元。
13、2013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侯某某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分四次诈骗被害人侯某某现金人民币4900元。
14、2013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乙现金人民币9000元。
15、2013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丁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张某丁现金人民币7087元。
16、2013年2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丙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等地多次诈骗被害人李某丙现金人民币4900元。
17、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办理“保过”驾驶证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多次诈骗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3607元。
18、2013年12月10,犯罪嫌疑人田继文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吴某丙驾驶证补分的方式,在长春市宽城区悦祥旅店门口诈骗被害人吴雨翰吴某丁民币400元。
综上,犯罪嫌疑人田继文诈骗十八次,诈骗数额103579元。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田继文的供述,并有被害人付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吴某甲、张某甲、吴某乙、张某乙、沈某某、尚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张某丙、侯某某、李某乙、张某丁、李某丙、杨某某、吴雨翰吴某丁,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查询记录、收款收据、考试成绩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继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继问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继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田继文违法所得人民币103579元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建伟
人民陪审员 赵 耀
人民陪审员 张慧茹
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