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彤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5 06:31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宽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彤军,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4]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彤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彤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17时30分,被告人孙彤军醉酒后无证驾驶轿车,在本市宽城区站前广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孙彤军血液中乙醇含量164.06mg/100ml。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孙彤军的供述,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查询、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彤军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彤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建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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