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农刑初字第3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大学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5月2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由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致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詹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20时40分许,酒后驾驶吉A3999V号奔腾B50轿车在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农安县政府路口行驶时,被农安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吉林黄龙司法鉴定所血乙醇检测,被告人詹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26.6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庭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 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缓刑)、第四十二条(拘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大威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