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长高开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岩,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农安县,现暂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葛庆宽、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敏,男, 1960年1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丁亮,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刑诉字[2013]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岩、王敏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岩及其辩护人葛庆宽、马遇伯、被告人王敏及其辩护人丁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岩、王敏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在本市高新区万顺村、拉洛村使用假记者证,冒充记者,并以“中国新闻视野网站”(非法网站)“焦点新闻”栏目主任和“三农问题”栏目主任的身份与村民见面,许诺可以将村民关于征地补偿问题材料在新华网、人民网登载、在央视焦点访谈中播出、以新华社名义发内参提供给中央领导及相关部门,骗取村民信任。同年2月末,李岩、王敏在北京将石某某(另案处理)以中国新闻视野网(非法网站)副主编的身份介绍给部分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要求石某某帮助联系中央电视台及新华社的记者。石某某在未确定身份的情况下,找到了自称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的王某甲(另案处理)以及持有新华社外聘记者证的祝某某。2013年3月5日、3月6日,在李岩、王敏以及石某某的安排下,王某甲与郭某甲(另案处理)冒充中央电视台记者的身份,携带有央视CCTV台标的摄像机、祝某某与李某甲以新华社记者身份,携带像机先后来到长春高新区万顺村、拉洛村对村民假意进行采访,进一步骗取村民的信任。期间,李岩、王敏向被害人白某某、姜某某、李某乙、娄某某、张某甲、赵某某、柴某甲、杨某某、李某丙、张某乙、郭某乙、王某乙、陈某某等村民多次索要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319,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岩非法占有人民币22,000元,王敏非法占有人民币27,000元,石某某、王某甲、郭某甲、祝某某共分得人民币187,000万元,其余赃款全部用于差旅费等费用支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缴回赃款人民币126,000元,李岩、王敏涉案赃款已全部上缴。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李岩、王敏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告人李岩、王敏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岩、王敏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岩无辩解。
被告人李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岩确实通过“中国新闻视野网”将征地的事宜发布到网络上,受害村民为了能够扩大影响,主动要求见到主编石某某并通过关系将此事发表到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大型媒体上,具体如何实施是由石某某等人研究决定,被告人李岩并不知情,只是传话告知村民筹备钱款,支付给相关人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岩诈骗数额有误,被告人李岩在此案中实际非法所得为人民币22000元,其中打给刘凯的人民币8万元并不知情。应当以实际非法所得数额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被告人李岩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敏无辩解。
被告人王敏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敏诈骗数额有误,被告人王敏可知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64000元,被告人王敏经手人民币8万元,与李岩、石某某在吉林市每人分得人民币27000元,至于村民打入刘凯账户的8万元,被告人王敏仅是在村民要账号的情况下提供了账号,村民同被汇款人之间如何商谈、如何承诺,王敏均不知情,此笔款项与被告人王敏无关。本案同村民商量给付记者好处费的定价到收取钱财均为被告人李岩,钱款的如何花销也是李岩授意王敏,再由王敏去执行,在北京找的四名假记者都是由石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敏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非法所得已全部上缴,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岩得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德乡万顺村、富强小区(原许家窝堡屯)、拉洛村等部分村民不满村里征地补偿问题的信息后,于 2013年2月至4月间,伙同被告人王敏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在高新区万顺村、富强小区(原许家窝堡屯)、拉洛村使用假记者证,冒充记者,并以“中国新闻视野网站”(非法网站)“焦点新闻”栏目主任和“三农问题”栏目主任的身份与村民见面,许诺可以将村民关于征地补偿问题材料在新华网、人民网登载、在央视焦点访谈中播出、以新华社名义发内参提供给中央领导及相关部门,骗取村民信任。同年2月末,被告人李岩、王敏明知石某某(另案处理)系假冒记者,在北京仍以中国新闻视野网站(非法网站)副主编的身份介绍给部分村民代表。村民代表要求石某某帮助联系中央电视台及新华社的记者。石某某找到了自称中央电视台工作人员的王某甲(另案处理)以及商务时报记者祝某某。2013年3月5日、3月6日,在李岩、王敏以及石某某的安排下,王某甲与郭某甲(另案处理)冒充中央电视台记者的身份,携带有央视CCTV台标的摄像机,祝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甲(另案处理) 以新华社记者身份,携带像机先后来到长春高新区万顺村、拉洛村对村民假意进行采访,进一步骗取村民的信任。其间,被告人李岩、王敏向被害人白某某、姜某某、李某乙、娄某某、张某甲、赵某某、柴某甲、杨某某、李某丙、张某乙、郭某乙、王某乙、陈某某等村民代表多次索要去北京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31.9万元。其中向万顺村村民姜某某、杨文学等村民索要人民币11.5万元,向拉洛村村民白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李某乙等村民索要人民币11.5万元,向富强小区(原许家窝堡屯)村民娄某某、张某甲、赵某某、柴某甲、杨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等人索要人民币8.9万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人李岩与村民代表白某某于2013年3月4日转入被告人王敏银行卡人民币7万元,同日被告人王敏将其中的人民币4万元转给祝某某,交给王某甲人民币3万元,王某甲给石某某人民币1万元,给郭某甲人民币1万元。同年3月6日被告人王敏给祝某某人民币1万元,祝某某将此款1万元交给石某某。同年3月22日,被害人李某乙按被告人王敏的要求转入郭某甲提供的刘凯账户人民币8万元,郭某甲将其中的人民币2万元交给王某甲。同年3月25日被害人娄某某按被告人李岩的要求给石某某转款人民币1万元。同年3月中旬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岩、王敏伙同石某某在吉林市的一个浴池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2.7万元。剩余人民币6.8万元被被告人李岩、王敏以及石某某等人联系诈骗过程中用于住宿、吃饭等花销。案发后,收缴被告人李岩涉案赃款人民币22000元及被告人王敏涉案赃款人民币27000元。其余涉案赃款已大部分收缴。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3日,高新公安分局依法对高新区万顺派出所管内万顺村村民被诈骗立案侦查。2013年4月4日17时许,高新公安分局接到线索,犯罪嫌疑人李岩在长春市南关区全安广场综合四号楼“浪漫夜旅店”出现,高新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李岩抓获。依据线索,于2013年4月5日16时30分许,在吉林市昌邑区阿里山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楼下,将犯罪嫌疑人王敏抓获。
2、报案材料,证实本案案件来源系由高新区万顺村委会举报。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岩出生于1952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敏出生于1960年1月10日,均无前科劣迹。
4、证明材料及情况说明共七份。
第一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出具的,内容为“经查,中国新闻视野”网站未备案,网站备案叫(京IC备859566号)为虚假备案号。”
第二份,由人民日报社出具,内容为“经查,人民日报社下属机构中没有中国新闻视野杂志社。”
第三份,由吉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具,内容为“中国新闻视野网刊发了一篇题为《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顺村村代表:千人联名举报村官非法》的报道,随后多家网站及论坛进行转载。经核查,中国新闻视野网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下发的可供网站转载新闻单位名单之列,备案号为虚假信息,服务器在境外接入,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该网站并没有新闻采访资质,目前擅自从事新闻信息服务,非法违规采访报道,现已协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对中国新闻视野网予以关闭处理。”
第四份,由吉林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出具,关于李岩、王敏记者证鉴定情况的证明,内容为“经查,李岩、王敏二人所持《中国新闻视野》杂志社、北京人民风采文学艺术社记者证系伪造。”
第五份,由商务时报出具,内容为“石某某和祝某某系我单位工作人员,石某某系广告部经营人员,祝某某系本单位记者。”
第六份,由长春高新区新闻中心出具,内容为“经长春高新区新闻中心核实,长春高新区村民征地情况材料没有在新华网、人民网上登载,没有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新华社没有发过任何相关内容的内参。”
第七份,由中央电视台保卫处出具,内容为“郭某甲不是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走遍中国》栏目组职工,也不是该频道注册员工。”
5、扣押清单,证明扣押祝某某涉案赃款人民币40000元;扣押石某某涉案赃款人民币37000元;扣押王敏的中国新闻视野工作证一本;经公安机关对李岩住处依法进行搜查,发现与本案相关的新闻记者证、上访材料、名片、光盘等物品,上述物品及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依法扣押;扣押王敏涉案赃款人民币27000元;扣押李岩涉案赃款人民币12000元。扣押郭某甲、王某甲涉案赃款人民币108000元。
6、照片,证明被告人李岩、王敏作案所用的记者证、上访材料等;石某某给李岩手机转发的索要钱款的短信息。
7、住宿记录,证明:2013年3月5日至7日,李岩、王敏、石某某在长春全安广场七天宾馆入住登记情况。
8、银行业务凭证,证明2013年3月25日,娄某某给石某某汇款人民币10000元的凭证;2013年3月22日,姜某某汇给李某乙人民币115000元的凭证;2013年3月22日李某乙按王敏要求汇款人民币80000元至刘凯帐户的凭证;2013年3月4日李岩给王敏汇款人民币70000元的凭证;2013年3月4日,王敏转款给祝某某人民币40000元的凭证。
9、委托书,证明万顺村许家窝屯农民推荐娄某某全权代理诉讼。
10、离港数据,证明石某某、王敏、祝某某、李某甲、郭某甲、王某甲在北京、长春之间乘坐航班的信息。
11、视频截图,证明2013年3月4日白某某、李岩在银行给王敏汇款。
12、中国新闻视野网报道,证明:在中国新闻视野网上刊载的举报信,作者为记者李岩,并配有采访图片。
13、名片(印有中国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摄影编导郭某甲),经郭某甲指认,系其使用过的名片,马某某称此名片不是其给郭某甲制作的。名片(印有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7《农广天地》王贺潮编导),经王某甲指认系其使用过的名片;工作证(印有中国中央电视台央视网财经频道《商界中国》王贺潮制片副主任),经王某甲指认系其使用过的工作证。
14、搜查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岩住处依法进行搜查,发现与本案相关的新闻记者证、上访材料、名片、光盘等物品。
15、借条,证实借才权(柴某乙)现金13万元,2013年3月2日至6月2日还。借款人张某甲、娄某某、高某某、吕某某、赵宝臣、李某丙、杨某某、才义、张某乙、孙某某。
16、姜某某提供的李岩名片,中国新闻视野,编辑。
17、祝某某名片,商务时报新闻中心,记者。
1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商务时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正利,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9、祝某某新华通讯社工作证,单位经济参考报。
20、中央电视台保卫处2013年9月2日出具情况说明,经核实,郭某甲不是我台中文国际频道《走遍中国》栏目组职工,栏目组没有与郭某甲接触过,与他本人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合作,更没有将带有台标的摄像机交其使用。
21、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2013年8月19日出具情况说明,《法制日报社》郭某甲同志,在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参加过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5月13日。结业时获得“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此证书仅作为换发新闻记者证使用,不具备采访效能。根据《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第十三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22、华人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2013年8月19日声明,华人网络电视传媒中心已更名为华人营销策划(北京)有限公司,属于民营企业;郭某甲所办理的华人频道(华人网络电视传媒中心)工作证(证件号码:HRTV-20102)现声明作废;华人频道工作证仅用于工作人员进行拍摄和制作时的身份证明;郭某甲与华人频道无任何关系。
23、中国摄影家协会组联部2013年8月19日出具证明,经对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提供的署名为郭某甲,编号为103467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证检查,此证为真实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证,该证不能证明持证人为新闻从业人员,也不能作为记者证使用。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我住在富强小区,附近都是原许家窝堡屯的人,大家推举我为村民代表,还有委托书,帮助大家办理征地补偿的事情。2013年正月的一天下午,许家窝堡屯人对我说来记者了,我到富强五栋姓孙的一家见到李岩,李岩给我名片,自称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又拿出记者证,里面有照片和国徽,大家都相信他是记者。李岩问我们要反映什么问题,大家都说要土地补偿款等问题,他说连同富强村、拉洛村一起做了。他要了我们的材料,留下电话,然后我们就走了。之后我给李岩打过几次电话,他说光上中国新闻视野不够力度,得上人民网、新华网、新华社,还得上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这才有力度,村民也都相信他有力度。二月份的一天,李岩约我、李某丙、柴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去的全安广场附近的一个小饭店,李岩说报道你们征地的事情关注度上来了,你们的事就能解决,他说上这些网得需要费用八万,大家都同意了,得回去凑。开始没张罗上钱,然后李岩又打电话让我们这些许家窝堡的代表去北京。二月的中下旬的一天,我和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李某丙、柴某甲去的北京,李岩把石某某介绍给我们,说是中国新闻视野的石总编,石某某说你们要想有力度,光上中国新闻视野不行,还得上新华网、人民网、焦点访谈才能有力度。吃完饭到一个宾馆三楼,李岩提出要七千,是上中国新闻视野网的费用,张某甲他们五个凑了七千元给李岩。回长春后的二三天,在中国新闻视野网上看到许家窝堡的征地的报道了,李岩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北京,赶紧交8万元,人民网、新华网、新华社就都上了。我通知柴某甲、张某乙、李某丙、吕某某、高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在我家商量,大家都同意给李岩这个钱,3月5日柴某甲找到他侄子柴某乙抬的钱,抬八万用三个月,给五万利息,钱要回来后由129户平摊还这十三万,否则我们十个担保签字的人还十三万。又隔了两三天,李岩说在长春让送钱,因为事没成呢,我就和张某甲商量先送四万,我俩送到全安广场附近一个小饭店,给了李岩四万元,李岩让我们抓紧准备钱,说这八万都给完新华社,人民网、新华网、焦点访谈就都办了。之后的一天下午,李岩给我打电话说中央电台记者来了,李岩让我拿着材料去汽车厂的长沈公路附近的一个宾馆,我领我们屯十几个人去的,见到李岩、王敏、石某某、还有两个记者,李岩介绍王敏是新闻视野的编辑王主任,王敏说你们的事情一定做到底,现在央视的都来了,王敏、李岩介绍那俩人是中央电视台的,他们也没给我出示证件。当时拉洛、富强的人正接受采访呢。等半个小时,那两个记者采访我们屯,照的材料,问我们征地的事。隔了一两天,李岩给我打电话,说新华社记者来了,群众代表准备,负面报道人不要太多,李岩领记者坐别的村的车来的到许家窝堡的一个空房子,我看见一个穿马甲的人拿个扁的小机器,马甲后背上印着“新华社”红字,李岩拿着相机给我们照像了,采访了些问题,没几分钟李岩领记者走了。然后李岩给我打电话说在南关,我和孙老三的大哥、张某甲三个人去的南关附近一个饺子王,看见拉洛、富强的挺多人,有白某某、李某乙。在桌上,李岩介绍两个记者说这是新华社的祝总,没具体再介绍。李岩说你们反映的问题继续做下去,新华社能报道。又隔了一两天,李岩给我打电话说事正在做,你赶紧把剩下的四万交了,然后我和张某甲、柴某甲商量给了李岩三万五千现金,又隔一两天,李岩要剩下的五千,在高新区三佳子的一个狗肉馆,李岩说他姐家孩子结婚多要一千,这次给了六千。给完这些钱后,我总给李岩打电话,李岩总说在办,让我等着,之后又说王敏在北京办呢。3月25日,李岩给我打电话,说还得交一万给北京的石某某,不交的话就不办了,村民让我垫上,李岩给我发的石某某的帐号,我和孙某某、张某甲去三佳子的农行汇一万给石某某。
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我们找北京来的中国新闻视野记者李岩,让他帮忙把我们征地补偿款的事发表在中央电视台、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我们许家窝堡屯的老百姓,分五次一共给李岩98000元。第一次是2013年2月末左右,李岩让我们上北京,在丰台区北大地的一个小旅店,李岩介绍我们认识的石某某、王敏,介绍石某某是中国新闻视野的总编,王敏是中国新闻视野的主任,说王敏也是记者,然后李岩要我们七千元上网费,我和张某乙、杨某某、柴某甲、李某丙、娄某某,凑的七千给的李岩,我们回长春后,娄某某提出李岩能帮忙在新华网、人民网、焦点访谈、新华社媒体发表,需要8万元的费用。2013年3月2日我在娄某某家向柴某乙借过人民币8万元,当时借条上写的是13万元,柴某乙、娄某某、高某某、吕某某、赵某某、李某丙、杨某某、柴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在场,当时定的是老百姓集体借的,等补偿款发下来后平摊,我们10人是代表,证实这个事和这笔钱,借8万还13万。间隔几天,我和老娄在南关全安广场一次给李岩四万,在南关全安广场一次给三万五,在三佳子猪肉馆又给了六千,多要一千是因为李岩说他姐家孩子结婚,后来李岩打电话,说石某某要找焦点访谈的钱,然后我和娄某某又去高新区三佳子农行,给石某某帐户汇1万元。给完钱后,李岩和两个男子来了,穿的马夹印有红色的新华社字样,拿摄像机将老百姓反映的情况记录下来,李岩拿小摄像机录的,采访20分钟就走了。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3年三月初,我们十个村民从柴某乙那借了8万块钱,出借条13万元,都在条上签了字。我们借钱给记者,让记者帮我们打官司要钱。娄某某当时说钱拿来了,让我们签字我就签了,十个人我记得有高某某、还有李某丙,我签完字就走了。
4、被害人柴某甲的陈述,2013年春节后,有个自称叫李岩的人说是记者,来我们小区找村民调查我们占地补偿款的事,他从身上掏了一本记者证,皮是蓝色的,打开第一页是国徽,下面是他的名字还有他的照片,我们就相信他了。他和我们村民承诺,会通过政府渠道把我们的钱要回来。二月底,娄某某和我们几个人说北京记者李岩来信了,让咱们几个到北京去一趟,李岩讲准备把咱们的事上网,但是提出需一些费用,我们研究了都同意出费用,但是都没有钱,所以才想起借钱的事。在2013年3月2日,当时我们共计十个人在娄某某家向柴某乙借了8万元,使用三个月,利息5万元,我们给柴某乙打了13万元的借条。我们参与的十个人都在借条上签字画押了。在场签字画押的有我、张某甲、娄某某、李某丙、孙某某、高某某、张某乙、吕某某、赵某某、杨某某,8万元在张某甲处保管。之后,我、娄某某、李某丙、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去的北京见的记者李岩,李岩还领来一个人叫王敏,李岩和我们介绍王敏也是记者,我们把索要土地补偿款的材料交给李岩,李岩和王敏承诺把我们的材料发到新闻视野网和百度网,但得需要费用七千元,我们当时就给李岩七千元钱。之后我们就回来了。后来我听说又通过银行给李岩打了几次钱,这些我没参与。
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娄某某是我们富强小区租房户,他听说我们村占地补偿分配不合理,自己提出替村民维权要钱,他说话比较懂法,我们村民要求他帮忙。2013年3月2日,张某甲、娄某某、李某丙、孙某某、柴某甲、吕某某、张某乙、赵某某、高某某和我向柴某乙借了8万元,给他打了一个13万元的借条。钱到手后放在张某甲那,之后隔几天我和李某丙、娄某某、张某乙、张某甲、柴某甲、孙老三七人去的北京,我们去北京的目的是去见记者李岩和王敏的,他俩说我们许家窝堡占地补偿不合理的事给上网,具体事宜是娄某某与记者谈的。
6、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2013年3月2日我向柴某乙借过8万元,借条写的是13万元,当时现场有娄某某、高某某、吕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才义、张某乙、孙某某、柴某乙和我。我们这么多人一起向柴某乙借钱准备给一个叫李岩的记者,他能将我们土地补偿款的事发表在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中央电视台上。当时研究拿钱时,娄某某说叫李岩的记者要把咱们土地补偿的事发表在中央电视台和网上,需要8万元的费用,我们为这事向柴某乙借钱。之后不久李岩和另两个男的来了,那两个男的有一个穿米色马甲,上面印有新华社字样,拿个大摄像机。
7、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3年3月2日我向柴某乙借过8万元,借条写的是13万元,是柴某乙把钱送到娄某某家里,当时现场有娄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吕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丙、才义、孙某某、柴某乙和我。这么多人向柴某乙借钱目的是上访向高新区要钱,这事是大伙研究的。2013年3月份,我在富强C区门市房我见到三个记者,其中一个叫李岩,那两个我不认识,后来听说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记者说把这些材料送到中央纪委,让上面下来查这件事,上中央媒体,钱最终交给记者了,说是上网费。
8、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我是2013年春节前通过安保介绍认识的李岩、王敏,他们说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王敏说是三农问题的主任,我还看到过他们的记者证。我们让他们帮助我们把征地补偿问题材料在网上登上去,李岩和王敏说能在新华网、人民网上登出来,能让央视焦点访谈来采访,而且是白岩松来,中央调查组来。他们说办这些事都需要钱。在2013年年初以来,我们通过李岩、王敏给了钱,我只知道万顺村万顺堡屯和拉洛村给的钱,总共是23万元。2013年3月初的一天,我、王某乙、陈某某、李某乙各拿一万元,姜某某和杨文学,还有他们万顺堡屯的几个人拿了四万,一共是八万元在全安广场一个旅店给了李岩、王敏。第二次是两天后,我、王某乙、李某乙各拿一万,陈某某拿了五千,姜某某他们屯凑了三万五千元,一共七万元,和李岩一起在全安广场附近一个银行给王敏的卡里汇去了。第三次是三月下旬,我、李某乙、王某乙、陈某某各拿一万,姜某某他们屯人凑了四万元,一共八万元,这钱是王敏要的,说是找焦点访谈的记者,在北京的一个银行里给一个姓刘的银行卡汇的。王某甲是2013年3月4日晚上到长春的,王敏、李岩一起在机场出口介绍王某甲是王主任,中央电视台的记者,当时在场的有我、姜某某,陈某某、杨文学、李某乙。郭某甲是2013年3月5日早上到长春的,李岩、王敏介绍郭某甲是中央电视台的,王某甲、郭某甲在拍摄完后,李岩说人家的摄像机是高级的,这边录那边就直接传到电视台存档了。
9、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2013年年初,我通过白某某、杨文学在南关区全安广场一个宾馆认识的李岩,李岩自称是记者,而且还给我们看了记者证,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王敏是李岩介绍的,说是中国新闻视野一个栏目的主任。李岩与王敏许诺能把村民反映征地问题材料能在新华网、人民网发出来,能上中央台的焦点访谈,能见到白岩松,还能在新华社发内参。李岩和王敏说办这些事情需要费用,只知道开始给了十五万,后来又追加了八万,总共是二十三万,钱都是万顺村与拉洛村的村民凑的,具体有谁我不清楚,第一次的十五万里有我七、八千元,第二次八万元里有我七、八千元,我的钱都给白某某了。第一次十五万怎么给的我不清楚,第二次八万元是在2013年3月上旬北京来人以后不几天在全安广场宾馆内由白某某交给的李岩,当时我在场,李某乙也在场。在李岩、王敏诈骗高新区村民一案中,从我手中拿了11.5万元,这些钱是万顺村的村民凑的,我把这些钱交给了白某某,白某某给的李岩和王敏。包括张国臣7千元,赵雅琴3.7万元,吕忠达1.2万元,徐特尔5千元,郭青海6.5万元、黄桂兰1万元、郭清江5千元、姜莹3千元、吴金销1.3万元,姜某某1.1万元,这些钱加起来16.8万元,这些钱给李岩、王敏11.5万元,剩下的5.3万元是在王敏和李岩抓起来后给北京的叫王某甲、郭某甲、刘洪明了。2013年3月初,王某甲先来的长春,我和白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杨文学在龙嘉机场接的,我记得应该是王敏介绍的王某甲,说王某甲是中央电视台的记者,之后到全安广场附近一个七天假日酒店住宿,晚上我们在一起吃饭,简单的谈谈征地拆迁的事,都是老白谈的,王某甲当场就表示能将采访内容在央视播出。郭某甲是第二天到的,也是我们几个人接的,到宾馆待一会就到高新区万顺村现场,郭某甲拿个摄像机,还有一个话筒,摄像机和话筒上都有CCTV标志,身上也穿着一件带有CCTV标志的马夹,他录制很长时间,录的地点有高尔夫球场和一些荒地,之后吃饭后回长沈公路附近一家宾馆,王某甲、郭某甲对村民又接着采访,晚上就回北京了。郭某甲、王某甲和我们村民谈话一直以中央电视台的记者身份,出示过一个工作证,说那是记者证,上面有个钢笔写的“邵华”的字样。
10、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李岩是通过安某某认识的,介绍给白某某的,白某某又介绍给我。王敏是在李岩家附近旅店认识的,石某某是我去北京在北大地认识的,他们说他们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石某某当时介绍是中国新闻视野的主编。我们找李岩、王敏等人是为了土地补偿款的事。李岩、王敏说能把我们补偿款这件事上传到人民网、新华网、焦点访谈,还能让白岩松来。他们说在新华社能把此事打入内参,递到中纪委、国土资源部去,中纪委能派出三个调查组下来调查此事,一定办成此事。王敏说通过关系才能把材料递上去,上传到人民网、新华网得需要十五万元钱。我们听王敏说完之后,白某某让万顺村和拉洛村一村一半,当时我们拉洛村拿了七万五千元,其中我拿过了两万,陈某某拿了一万五,王某乙拿了两万白某某拿了两万。万顺村是姜某某张罗的,具体谁拿的我不知道,也拿了七万五千元,共计十五万。给钱的时候,我记得当时白某某在李岩家的旅店直接给李岩八万,李岩分两批存到王敏的卡里,2013年3月4日晚上4点左右,在一个银行汇的七万,第二天又给王敏汇了一万,剩下的七万是3月6日下午白某某也是在旅店给李岩的,当时石某某也在场。记者来了之后,白某某、我、杨文学在农行按照王敏提供的一个帐号一个叫刘凯的人,我们汇去八万元。这钱也是我们几个凑的,我拿了一万元,王某乙拿了一万,陈某某拿了一万,白某某拿了一万,剩下的就是万顺村姜某某张罗的。郭某甲、王某甲是王敏、李岩找他们来高新区采访后认识的,2013年3月4日晚上,我和白某某、陈某某、姜某某、杨文学在李岩的带领下去的机场接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接到王某甲、石某某、王敏,在机场出口处,王敏和李岩介绍王某甲是中央电视台的王主任,王某甲点头并和大家握手,李岩说还有一位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没赶上飞机,5日早上到机场。3月5日早上,王敏打电话告诉我们到宾馆接中央电视台记者到高新区现场实地录像去,王敏到七天宾馆,我在石某某的房间等着,白某某打车去机场接郭某甲,接回来后我们一起去了高新区高尔夫球场附近的空地,我看见郭某甲拿着专业录像机,我没注意是否带有CCTV标志。王敏和李岩没跟我当面介绍过郭某甲,但之前李岩电话通知我们去机场接的是中央电视台记者。郭某甲到高新区一片空地后问我是哪,我说是高新区的土地,之后他就开始录像,他没说什么。
11、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姜某某、杨文学说能找到一个叫李岩的记者将土地补偿款未发放的事上网报道,反映到中纪委,需要一些费用,姜某某说让我拿点钱,我在外边借了六万五千元整,分两次在姜某某家给的他,第一次给了四万元整,第二次给了二万五千元整。
1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我是万顺村村民,2013年二月份的一天,拉洛村村民白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咱们因拆迁等问题告状的事,有自称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找富强村的安某某了,安某某找白某某说这记者愿意帮忙。我听说记者叫李岩,我上网查了这个网站,确实有这个网站,有李岩的照片,之后我们就信了,后来又有个记者叫王敏,也答应帮我们,他自称是吉林记者站的,也是记者。白某某跟我说经这两个记者运作,可以把我们告状的事弄上网,新华网、人民网都把我们的告状信的内容弄到网上去,公开告状,让中纪委下来查,肯定我们能嬴。这么做需要费用。这个事涉及我们万顺村、拉洛村,费用我们两个村承担,一个村一半费用。之后这事由白某某负责联系,我把钱直接给白某某了。我前后共拿过给白某某三万三千六百元,给李岩、王敏共三万,剩下的那些钱是白某某找别的人打官司需要的费用,但是到现在李岩和王敏答应给我们办的事一件也没有兑现。
1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3年春节前的几天,白某某、姜某某对我说安某某认识一个北京的记者,他能报道高新区占地的事情,当天下午四点多,姜某某、白某某领我到全安广场的一个旅店,见到两个记者,姜某某介绍说叫李岩记者,李岩介绍王敏说这是我们中国新闻视野的管三农的主任,也是记者,北京来的,他俩给我们看记者证,我就记得证上有相片,内容有“中国新闻视野”字样,还有钢印。两记者都说看看我们的材料属不属实,我们给他们些材料,李岩、王敏都说他们就是来采访万顺、富强、拉洛的事情的,能报道,回北京后找新华网、人民网,给你们曝光,然后材料送中纪委去,再让中央电视台来采访来,让全国人民都知道,然后我们就把材料给他俩了。过了三四天,我们在中国新闻视野网上看到报道我们交的举报信了,我们都相信他俩的记者身份了。正月十五左右,老白说李岩、王敏来电话了,让带着材料去北京,一村去一个代表。我、白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姜某某、杨文学、曹玉柱,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坐火车去的,后来听说许家窝棚的人也去了。到北京第二天,我们在叫北大地的附近的一个宾馆见的李岩、王敏、石某某,李岩介绍说这是石主编,王敏说找你们来把你们材料上人民网、新华网、还能领你们见国土部的领导,还能把材料送中纪委去,我亲自去办。李岩说王主编一手都能安排,王敏说三天材料就能上新华网、人民网,这两个网站归中央管,是最大的网站,这两个网站上了别的就都上了。后来老白说王敏要十四万,老白说王敏说了占人民网、新华网网页得要费用,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来也都得要费用,老白说咱们回去掂当钱去,我们回长春了,老白说一人摊点钱,让我出五千,我说我没有我没拿,后来我听说老白、李某乙拿的钱,具体分别拿多少我不知道了。隔了几天,老白说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来采访了,我和白某某、李某乙、姜某某等人去的全安广场,又去的飞机场,接的李岩、王敏、石某某和两个央视的记者,拉到硅谷大街的澳海澜庭小区,我看见记者扛个摄像机连着麦克,麦克上有“中央2”字样,录的空地、高尔夫球场,还采访群众,李岩说采访几个代表性的就行。第二天,老白打电话说这事办妥了,回去就能上网了,老白还说王敏说了焦点访谈节目还来,十四万都给了李岩、王敏了。白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姜某某,包括我,找所谓的记者李岩、王敏给你们报道征地的材料,向这些村民要多少钱我不知道,我知道的光我们拉洛村是11.5万。今年三月初给的钱,出了两次钱,一次是七万五,一次是四万,老白让大伙摊,具体有白某某、李某乙、王某乙、还有我共四个人,这两次拿钱我都没拿,我那份钱是白某某替我出的,七万五的那次,算我一万五、白某某两万、李某乙两万、王某乙两万。四万那次每人一万元。我的两万五是白某某替我垫的,别人的都是自己拿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2日,柴某乙借给娄某某8万元钱,娄某某给柴某乙打了一个13万借条,多出的5万是利息钱。当时借给娄某某替我们去北京要土地补偿钱,找记者的费用还有上网等费用。当天在场的有我、李某丙、孙某某、杨某某、柴某甲、吕某某、张某乙、赵宝臣、柴某乙。借条上的签名是张某甲代我签的,我按的手押,我当时没拿钱,张某甲让我当证明人。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2日晚上,我和孙某某到娄某某家,我看见柴某乙、张某甲、高某某、李某丙、杨某某、柴某甲、赵宝臣、张某乙、娄某某在场。当时桌子上放了一张欠条,张某甲和柴某乙对大伙说,娄某某替咱们村民上访,咱们先借点钱给他作上访费用,今天找你们来就是证实一下有借钱的事。当时借条上不知是谁已经写上我的名字了,我就在我名字上按了个手印。我没看借条上写了多少钱,这钱是柴某乙出的,借给娄某某,怕日后娄某某不承认,让我们来作证,借钱给娄某某的目的就是替我们村民上访的费用钱。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3年3月2日,娄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去,我去以后,他们已经把借条写完了,我只看到借条上写13万元钱,当时现场有娄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吕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丙、柴某甲、张某乙和我娄某某。我只知道向柴某乙借钱,后来听说是给记者李岩当上访费用的,当时让我签字就是为了证明有这么回事,借钱的事不知是谁提出来的,我只是证明人,不是借款人。听说最终把钱给李岩汇去了。2013年 3月份,来了好几个人,我不认识,后来听娄某某说那个大个子叫李岩记者,李岩说他有能力让中纪委的人来查我们上访的事,还说有能力把这个事报到“两会”上去。我没看见他们在采访现场做了什么。
4、证人柴某乙的证言,2013年3月2日我借给我们十个村民13万元,上面写的借柴全现金13万元,后面借款人签的名按的手印,借款人有娄某某、张某甲、高某某、吕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李某丙、柴某甲、孙某某,张某乙。我们村被高新区征地后,村民经常上访,娄某某经常参加,村民比较信任他,这次借钱是我二叔柴某甲先给我打电话,说村里人要告状去,但是借不着钱,向我借8万元,官司打赢了给我5万元利息,三个月为限,不知道谁把钱拿走了。
5、证人石某某的证言,我四年前在安徽亳州有记者站,到北京后都作废了,现在正在申报。我通过褚继玉认识的王敏和李岩,我只知道他俩有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证,但没见过,听说他俩的记者证是以前褚继玉发的,还说要给我一个,后来也没给我办,他俩的记者证不是真的。老储当时介绍李岩的时候说他是搞媒体的,也被老储收钱办了中国新闻视野的证件。王敏认识的时候,李岩介绍他是搞工程的房地产商,也花了钱办了个中国新闻视野的证件。李岩和王敏在中国新闻视野网站李岩标注的是“焦点新闻”主任,王敏标注的“关注三农”主任,褚继玉介绍我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负责更新网站的,这些职务是虚构的,都是储继玉封的。2013年年初春节之前王敏和李岩先后单独到北京来找我,说长春市高新区政府违规拆迁,拿来老百姓联合签名的反映问题的材料,找媒体呼吁一下。得央视、新华社、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发表一下,好促成老百姓得到应得的补偿款。我说可以帮助找一下人。2013年2月初在春节前,李岩给我传过来的图片的文字材料,经过编辑我就给发到“中国新闻视野”网站上了。2013年2月24日我回北京之后,王敏也到了北京,我领王敏去找的祝某某和王某甲,我介绍祝某某是新华社的,祝某某给我看过证件,我认为他是新华社的。我和王某甲把高新区拆迁的事说了,要求他在CCTV电视台报道,王某甲说他是中央电视台数字频道“法治中国”栏目的主任,我没见他的身份证明,名片上写的,还有他的手机铃声有这个内容。王某甲说他不想在“法治中国”做了,想去法治在线做,现在没做好,但是他在中央电视台有个哥们在中央电视台第四频道,可以帮我。我向王敏介绍王某甲是法制中国的王主任,后来王某甲和我提出费用的事,我让王某甲直接找王敏,顺便帮我要点费用,后来采访完王某甲给了我1万元。王敏和村民代表联系与王某甲、祝某某之间定的采访时间,正月十五之后王敏领着村民来北京,我见了两伙村民代表。李岩和村民介绍我是中国新闻视野的主编,村民和我诉苦,说政府违法拆迁,村民提出网站要是发表的话得上新华网、人民网等,得把“焦点访谈”找来,得能反映到中纪委的要求。我答应可以帮助找人过问一下,村民提出的要求我办不到,我找祝某某、王某甲他们能否办到我不清楚。我没和村民提出办这事得需要费用的话,和王敏和李岩没说过需要费用的话,我就是给王敏引见的祝某某和王某甲,费用的事是王敏和他们谈的。央视七万元、新华社八万元费用王敏和我讲是他和祝某某定的价。实际上给了祝某某五万元,给王某甲三万元。具体什么方式我听王敏说给祝某某的钱是用卡转的,给王某甲的现金,采访之后我从长春回来,祝某某给了我一万元现金,也没说是什么钱。向村民要钱不知李岩、王敏他俩谁谈的。2013年3月5日,我和王敏、王某甲先到长春,第二天郭某甲到的长春,郭某甲带的央视的采访机,郭某甲到的当天就和王某甲到高新区采访了,郭某甲是央视四套走遍中国的记者,以前我见过他,是王某甲介绍的,我见过郭某甲的证件,王某甲和郭某甲采访时郭某甲带着一个银白色的箱子,箱子里是一台带有CCTV台标的摄像机。郭某甲采访后的第二天,祝某某和李某甲到的长春,祝某某说李某甲是新华社的,王敏领他们到高新采访的,我一起去的,祝某某和村民谈的话,李某甲拍了点照片,李某甲的像机带新华社的标志。他们采访完当天就坐飞机回北京了。第二天下午,李岩来找我说还剩点钱,当时说的央视七万得能上“焦点访谈”,新华社八万元采访得来有署证的记者,他们都没做到,所以不能按原来的价格给了,我和李岩到吉林市找王敏,王敏安排我俩到的一个浴池,我们三个在浴池每人分了二万七千元。我没有能力把采访的内容发表到主流媒体上。
6、证人祝某某的证言,我在商务时报做责任编辑,有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证件,是正式的记者,石某某是我同志,商务时报社的工作人员。我和李岩、王敏是2012年的年末认识的,石某某和我介绍王敏是王总,是搞工程的,李岩也是媒体中人,是其他媒体的。2012年末,王敏、李岩通过石某某找到我,在北京见的面,见面王敏和我提出长春高新区三个村占地违法违规的事,他作为搞工程的有钱,准备为老百姓伸张正义,要促成我们采访报道一事。全国两会以后,石某某给我拿来了当时占地时候的视频和老百姓提供的材料,我才答应下去采访的。而且王敏讲商务时报的影响力不行,让我以新华社的名义下去采访,我也同意了。那段时间我正好和新华社合作,新华社还给我一个临时工作证,在这个时候我认识了李某甲,他是新华社的摄影人员,他是正式的新华社工作人员。我当时把新华社的临时工作证给石某某和王敏等人都看了,我告诉王敏和石某某这个证件不能作为新华社正式记者证使用。2013年3月4日前的一天,王敏、李岩、石某某、李某甲和我在北京见了一面,深谈了一次。王敏讲他自己出钱,为百姓伸张正义,先给我劳务费、辛苦费、稿费、路费等等。2013年3月4日王敏就把四万元钱打到我卡里了,3月6日左右,我和李某甲到的高新区进行的采访,第二天我和李某甲就回北京了。我和李某甲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采访的选题没有经过新华社允许,因为王敏说不需要,只要我们以新华社的身份下去就行。这个选题没有经过商务时报批准,因为我是新华社的外聘记者,这个选题和商务时报没有关系。我和李某甲到高新区采访没有和吉林省新闻部门打招呼。王敏在我和李某甲采访后给了石某某一万元钱。我们采访带的是新华社的专用像机,就是带新华社的标,拍了几张照片,数量不多,没什么别的素材了。我们采访的内容没有报道,我和李某甲不是没有这个可能,能否报道得层层审批,经社里同意之后才能报道。中央电视台采访是我听石某某和王敏他们说的,说是央视四频道的,是在我们采访前两天去到高新区采访的,但这都是听说的。
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是新华通讯社总社签约摄影师,在图片总汇部门,签约摄影师没有证件,我单位能证明我的身份。祝某某把我找到长春的,当时祝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长春有个开发商朋友,让我去采访一下,我以为是企业找我拍点广告性质的图片,我就答应了,之后要我的身份证订机票。大概三月份左右一天半夜到的,接我和祝某某的是王敏和一些人,祝某某和王敏介绍我说是小李,没说我是哪的,吃饭时又来一伙村民代表,祝某某和他们聊天,大概说的是土地问题,说央视都来过了,拿的CCTV摄像机。王敏向村民介绍我和祝某某是新华社的,我和祝某某都没吭声。次日王敏开车拉着我和祝某某,还有一辆车坐着石某某等人一起去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在车上王敏就和祝某某介绍什么违法拆迁征地的事,之后到一边空地,附近还有楼房,下车后祝某某让我拍照,说采访关于土地拆迁的,我随便拍了几张照片,之后我就和这些人回宾馆了。到长春具体干什么祝某某事先没和我讲过,到高新区之后,我才听明白是怎么回事,我对这方面的事根本就不感兴趣,我用的相机不是专用的,没有新华社的标志,我来长春的来回费用祝某某跟我说是王敏出的。这次去长春祝某某从来都没有说过给我钱的事,没说过什么如果发表了给钱什么的,我没有对村民代表许诺过什么能将稿、照片发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和任何人也没说过,我也没有这个能力,图片都让我删除了。祝某某新华社的工作证是我给办的,因为他是署证记者,祝某某的工作证现在已经是无效证件了,社里现在正在准备换发新证件。和村民代表见面时祝某某出示新华社的工作证,这事他事先没有和我商量,一是这证件现在作废了,二是报负面新闻我根本就不会同意。
8、证人郭某甲的证言,我和王某甲是2012年五六月份通过《中华佛教网》的扶刚介绍认识的,我向王某甲介绍我是央视网华人频道的摄影师、制片人,华人频道是独立的民营传媒公司,原来隶属于央视网,后来独立出来。我持有的华人频道的工作证有制片、拍摄权和证明身份用的。我通过王某甲介绍认识的石某某、李岩和王敏,王某甲向他们介绍我是央视网华人频道的摄影师、制片人,王某甲介绍李岩是中新社的,王敏是企业家、大款、有钱人。2013年春节后,王某甲找到我,和我说在吉林省长春市有个农民土地征用为题材的片子过去采访一下,我当时说的到时候再说,后来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给我定好了去吉林长春的机票,并让我借一台带有CCTV央视台标的摄像机,2013年3月6日我带着从另一家公司借的带有CCTV台标的摄像机去的长春市,王某甲在酒店给我介绍石某某、李岩、白某某,后来王敏也来了,当时见村民时,李岩、王敏介绍我和王某甲是中央电视台的,我也没有吱声。之后姜某某开车拉着我、王某甲、李某乙去高新区拍摄土地有一部分被政府征用,我就在车上拍了大约有30-40分钟,回到酒店后,王某甲带了大约十几个村民分二、三批来的,让我拍摄,主要是拆迁征地政府没给钱的事。我不能代表央视出去采访,我认为我能代表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去拍摄及代表央视网华人频道《江山多娇》栏目组进行拍摄。我们到长春采访拍摄,村民有通过新闻媒体寻求法律帮助和法律诉讼解决征地问题,要求在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上播出,想找焦点访谈栏目组下来采访,聘请律师等相关诉求。我们达不到村民的这些诉求,我当时答应争取给他们疏通,我收了农民代表(姜某某、李某乙、白某某、王某乙)给我的7万元钱,主要是去吉林拍摄采访高新区农民土地征地相关事宜给我的报酬。这些钱有一万元现金是2013年3月6日,我去长春拍摄采访完之后,王某甲给我的。另外八万元是2013年3月23、24日通过银行打入户名为我的工商银行卡上,钱到帐之后,我按王某甲的要求转了2万元,所以我一共得了7万元。片子没有在新闻媒体上发表,后来我了解,这是违反新闻媒体发表有关规章制度及国家相关政策,所以没有发,通过我也绝对没有在各大网站上发表。
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身份证上的姓名是王某甲,别名大家叫我王鹤潮。我和郭某甲是朋友关系,郭某甲是开北京中影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我俩之间经常有合作关系。在2013年3月初左右,石某某带着王敏找到我,在北京西客站附近见面后,石某某把我介绍给王敏,当时石某某介绍我的时候说我是央视的,我当时没有否认。后期王敏和我说长春高新区管委会征地拆迁方面违规强拆,违规建高尔夫球场等,问我能不能在央视曝光。我说曝光不可能,光我们自己去也不行,得有其他带正式记者证的媒体,我们配合。王敏说可不可以去采访一下,王敏又提出要求说采访时必须带有CCTV央视台标的摄像机,我说给他们问问。之后我就找到郭某甲,我把这件事跟郭某甲说了,郭某甲说只要出费用应该没问题。郭某甲说CCTV摄像机这事他去办,让我联系费用的事。事后我又找到石某某和王敏,让他们准备费用,我告诉他们得几万元钱,石某某让我在谈钱的时候给他也带出一份儿,我就定的去的人每人一万,我和石某某、王敏说的。2013年3月5号左右,我、石某某、王敏三个人在北京站准备去机场的出租车上,王敏拿出了三万元给我了,到了机场我给石某某一万元,郭某甲是3月5日去的长春,到长春看见郭某甲后给了他一万。在长春摄像的时候,王敏和石某某就说我和郭某甲是央视的,看摄像机都是央视的。我和郭某甲当时都没有吱声,就是默许了,吱声怕难看。我向石某某和王敏介绍郭某甲是中央电视台四频道《走遍中国》栏目组的摄影师,当时郭某甲在场,郭某甲承认是中央电视台四频道《走遍中国》栏目组的摄影师。我和郭某甲拿着带有CCTV标志的摄像机对吉林省长春高新区高尔夫球场及部分建筑物进行拍摄。告诉拿带有CCTV台标摄像机是王敏提出来的,我不知道郭某甲是从哪弄来的带有央视台标的摄像机。在我们采访回北京以后,王敏他们要求把采访材料上传到新华网上,我又问郭某甲,郭某甲说没问题,我就告诉王敏说没问题。王敏又给郭某甲打电话核实了一下,郭某甲说可以,这样王敏就给郭某甲打了八万元钱,郭某甲给了我两万。
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我是中央电视台《走遍中国》栏目组的主任编辑。我是2012年11月份在朋友聚会上认识的郭某甲,他不是我们栏目组的工作人员,他自己开个广告公司,公安机关出示郭某甲的名片不是我给他制作的,我们没有任何往来。
11、证人邵某某的证言,我是商务时报运营中心主任,负责全国广告运营,商务时报内蒙注册,全国发行报纸,石某某是2012年8月到应聘到我们单位工作的,是广告经营部普通工作人员,他以前好像是亳州日报的记者。祝某某是2010年10月到我们单位的,祝某某还是新华通信社经济参考报新闻工作者,石某某和祝某某到长春采访的事我不知道,与商务时报没有任何关系。
1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2013年元旦前几天,我去八一村所在地南部新城,听见老百姓议论说有个记者到八一村采访,之后我问八一村的金某某,他说那个记者叫李岩,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还告诉我李岩电话,我给李岩打电话,他约我到西安大路康平街那一个办公室,我说我是高新区富强村的,有关于征地的材料要反映,李岩说他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还给我看记者证了,给了名片,我给他征地的材料,他说材料能先上中国新闻视野,还能上人民网等三大网站。回去后我和李某乙、杨文学、白某某说这个事,春节前的一天,我、白某某、杨文学、李某乙一起去见李岩,我给他们介绍李岩是记者,李岩又亮出上次给我看的记者证,李岩还说他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给每个人发了名片,又提了能把征地材料上到三大网站,我记得其中一个是人民网,之后我们就回去了。春节前,李岩让我们过去找他,我、李某乙、杨文学、白某某、陈某某去南关区全安广场附近的小旅店见的李岩,还见了王敏,李岩说王敏是中国新闻视野记者的王主任,李岩让我们提供了征地的相关材料,王敏没说什么,我们就回去了,之后我没再联系李岩,老白、李某乙他们怎么和李岩联系的我不知道。
1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我是南关区八一村的,高新区富强村的安某某是我表弟。2012年年末的一天上午,我到八一村村委会去,很多人在村上要地的事,当时来了几个记者,后来我在收发室里看见一个记者名片,才知道叫李岩,我记住电话号码了,后来我和安某某唠嗑时告诉他了。
1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我和李岩是同居关系,2009年生活在一起的。在2012年春天的时候,李岩告诉我他现在是记者,我见过他有一个棕色的记者证,我记得上面写着中国新闻视野记者证的字样,李岩办记者证花了2000元,我听李岩和姓褚的打电话说的,李岩给汇过去的。李岩自有这个记者证之后这一年多,他在家的时候,我听到他经常和一个高新区姓白的人还有一个女的叫李某乙通电话,听到他们说是关于高新区征地的事,说要去北京办事,具体怎么办我不清楚。李岩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013年3月中旬时,李岩给过我1万元,我没问他哪来的钱,这钱我存入邮政储蓄银行了。在十多天前,我、李岩、李某乙、姓白的,石某某还有两个我叫不上名字的人共7个人在北京吃过一次饭,石某某是记者,其他人是关于征地的那伙人。吃饭期间,姓白的问石记者这事怎么办,石某某当时在写东西,石某某说写完材料再说。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岩的供述,石某某是中国新闻视野的,通过老褚介绍认识的,石某某是副总编,石某某还是商务时报的记者,他在商务时报上班,我没去过石某某单位,没见过石某某的记者证。我的中国新闻视野的新闻工作证是我从褚继玉那买来的。2013年春节前两三个月,我通过安某某认识的白某某、李某乙、杨文学,后来认识的娄某某。春节前的几天,杨文学领我到万顺的一户家中,我对他们说我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我给安某某、白某某、李某乙、杨文学等人看的“新闻记者证”和“新闻工作证”,还给了他们我的名片,白某某他们拿着举报材料对我说地被占了,不给补偿,问我能不能给材料报出去,我说得请示石某某总编,我说你们把材料都准备好,我就拿着举报材料走了。之后我给北京的石某某打电话,说有举报占地的材料,能不能发,石某某说看看材料,我用相机拍照材料,找人发到石某某的中国新闻视野的邮箱中,几个小时后石某某就在中国新闻视野网站发表了举报信。白某某、李某乙、杨文学、安某某、姓姜的等人看见网上发表了,就跟我提出要到北京见石某某和王敏,研究怎么让央视和新华社的人下来采访实际情况。他们几个正月十五以后和我北京在中国新闻视野单位附近的一个宾馆见的,我约的石某某、王敏到那个宾馆,我对高新区的村民介绍石某某和王敏也是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和编辑,老百姓也相信了。白某某等人都说能不能联系有力度的新闻媒体单位对他们的事情采访,王敏、石某某说能联络央视和新华社下来采访,石某某、王敏说上面人下来采访需要费用,他们同意出费用,我当时回长春了,他们怎么谈的不知道。后来王敏给我打电话说给央视的和新华社的记者15万元,先拿八万,采访后再拿7万。当天下午白某某找我,我和他一起汇到王敏银行卡里7万元。王敏后来说给新华社四万,给央视三万。当晚石某某、王敏、央视的两个记者郭某甲、王某甲坐飞机来的长春,住在全安广场“七天”宾馆的两个房间。第二天我们坐车去的万顺村的被占的地,央视记者拍照了,王某甲、郭某甲来长春采访,王敏、石某某说这是中央电视台的,我还看见郭某甲拿个带中央电视台台标的摄像机,央视的采访了几个不认识的人关于拆迁的事情,天黑后央视的两个人就坐飞机回北京了。隔了一天,新华社的祝某某、李某甲坐飞机来的,我定的全安广场的“七天”宾馆两个房间,王敏和石某某也在那住的,第二天王敏、石某某、新华社的、我一起去的万顺村被占的大地,录像拍照,到万顺许家窝堡屯一个空房子采访二十多个村民征地的事,其中有娄某某。天黑后石某某、王敏、记者都坐飞机回北京了。央视记者来的当天,老白给我1万元,我让王敏直接给了记者。记者走后,我催白某某要剩余的7万元,在全安广场浪漫夜给了我7万元,石某某当时在场。我从娄某某那收了89000元,其中一次我告诉娄某某往石某某的卡里汇了10000元,还有在北京给了石某某7000元。娄某某的钱除去费用,加上白某某给我的7万元,我和王敏、石某某一起在吉林市的一个浴池研究平分了,每人27000元。我听王敏说过李某乙往刘凯的账户里转入8万元,是上网的钱。我们分的钱是老百姓他们拿的办事钱,就是央视和新华社来采访的办事钱。我不知道王某甲、郭某甲、祝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身份,他们是石某某、王敏找来的,之前我不认识他们四人。找央视和新华社的人是村民在北京和王敏、石某某研究的,具体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谁提出向老百姓要采访的费用,后来是王敏让找老百姓要的钱,通过我的手在银行汇的钱。
2、被告人王敏的供述,2011年末,通过李岩认识的石某某,石某某是商务时报的记者,是中国新闻视野网站的副总编,我的中国新闻视野的记者证是通过李岩花钱买的,我不是记者。2012年春节左右的一天,李岩给我打电话让我来长春,李岩说高新区有几个哥们的地被占,找他帮忙发表新闻,要土地补偿款,李岩让我跟他去,说我是主管“三农问题”栏目的主任,这样老百姓能相信他,李岩的意思是事成之后不能白干。李岩领我去长春市高新区拉洛和万顺小区白某某家,当时有杨文学、李某乙等人,李岩和这些村民介绍我是主管“三农问题”栏目主任,李岩给村民拿的上访材料拍了照,老百姓说他们地被政府占了,补偿款没给够之类的问题,之后我们就走了。当天晚上白某某、杨文学、李某乙、陈某某等人又找到我和李岩,我把我的新闻工作证给他们看了,之后李岩给石某某打电话,把照的所有照片和材料传给石某某了,老百姓要求上访的材料要在多个网站发表,之后就走了。李岩又给石某某通电话,在电话里李岩又把老百姓上访的事和石某某说了并要求在多个网站上发表,石某某在电话里说这事需要费用,李岩说这事得和百姓商量一下,之后李岩就回家了。后期李岩和百姓说费用的事我不知道怎么说的,但肯定说了。正月十五那天,我和李岩、白某某等人一起去了北京,2月25日到北京后,我和李岩与石某某见的面,我们商量让老百姓来见一下石某某,这样老百姓就更加相信了。之后李岩就给老百姓打电话让他们来见石某某,李岩向老百姓介绍石某某是中国新闻视野的主编,白某某提出举报材料上网得上新华网、人民网主版,还得上电视台,记者得来采访,信访材料得反映到中纪委、国土资源部。我和李岩、石某某分别表态得由石某某总编负责找人来办这件事。石某某说他得找人,新华网和中央电视台他都熟,找新华网和中央电视台得花钱,具体找完才能知道多少钱,老百姓就让石某某找这两家媒体。我和石某某先去人民风采文艺社找祝某某,他让我们等电话。次日我、石某某、李岩去找了王贺潮,石某某和王贺潮把发表新闻的事说了,王贺潮说再联系吧。之后我们就在宾馆等信,李岩提前回长春了,我和石某某在宾馆等了一二天,石某某和祝某某订给新华网8万元,和王贺潮订给电视台7万元。我和石某某商量不能全给他们,先给新华网和电视台一共8万元,之后我给李岩打电话让李岩朝老百姓要8万元,打完电话不久李岩就给我的农行卡打了7万元,李岩和我说先打7万,差一万没钱等他们过来之后再给。钱打过来后我用卡直接给祝某某农行卡转过去四万,取三万现金,我和石某某给王贺潮送去了。之后石某某和祝某某、王贺潮订的去长春采访的时间。过了两天我就和石某某、王贺潮回长春了,在回长春前给祝某某和李某甲订的机票。到长春以后,我就回吉林了,石某某和王贺潮去了长春的七天宾馆,次日郭某甲(中央电视台记者)来的长春,李岩和石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陪着去采访,我没去。第二天祝某某、李泽振来了,李岩和石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来,我就来了。我、李岩、石某某、祝某某、李泽振去高新区采访之后,李岩给我1万元让我把这钱给祝某某,我和石某某在机场给祝某某1万元。送走他们以后,我就回吉林了。3月9日左右,李岩和石某某来到吉林市找我,在宏博洗浴我们三人每人分了27000元。给一个叫刘凯的卡上汇去八万元这个钱是郭某甲要的,郭某甲给了我一个叫刘凯的帐号,我发给白某某,由白某某给刘凯汇的钱。和老百姓见过两次面后李岩和我说事成之后不能白干,事成之后指老百姓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补偿款。我和李岩、石某某三人肯定没有能力让老百姓拿到应得的补偿款,但是石某某说他能找到人。石某某对王某甲、祝某某介绍我是吉林的朋友,是中国新闻视野三农栏目主任,没人提过让郭某甲他们带摄像机一定要有中央电视台台标的。石某某肯定知道我和李岩有记者证,但见没见过我不太清楚、石某某介绍祝某某是商务时报的记者,李某甲没有当面介绍过,只是石某某私下和我说是新华社的什么编辑,王某甲在北京介绍时是中央电视台的,郭某甲也是中央电视台的,这些人当面都没否认。李岩介绍说李某甲是新华社的,王某甲和郭某甲是央视的,他们也没否认,当时有白某某、李某乙他们在场。我没见过祝某某、王某甲、郭某甲、李某甲的工作证或记者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虽被告人李岩在庭审中供认分得赃款人民币2.2万元,但其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认与被告人王敏及石某某在吉林市的一个浴池将钱款平分,每人分得人民币2.7万元,且被告人王敏与石某某均证实三人分别分得人民币2.7万元,故应认定被告人李岩非法所得为人民币2.7万元。对于其他证据,被告人李岩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敏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关于被告人李岩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岩通过“中国新闻视野网”将征地的事宜发布到网络上,受害村民为了能够过大影响,主动要求见到主编石某某并通过关系将此事发表到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大型媒体上,具体如何实施是由石某某等人研究决定,被告人李岩并不知情,只是传话告知村民筹备钱款,支付给相关人员,被告人李岩在此案中实际非法所得为人民币22000元,其中转给刘凯的人民币8万元并不知情,应当以实际非法所得数额定罪量刑;关于被告人王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敏在本案之后可知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64000元,其经手人民币8万元,与李岩、石某某在吉林市每人分得人民币27000元,至于村民打入刘凯账户的8万元,被告人王敏仅是在村民要账号的情况下提供了账号,村民同被汇款人之间如何商谈、如何承诺,王敏均不知情,此笔款项与被告人王敏无关,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诈骗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岩伙同被告人王敏使用买来的假记者证,冒充记者,并以“中国新闻视野网站”(非法网站)“焦点新闻”栏目主任和“三农问题”栏目主任的身份与村民见面,后将所谓的“中国新闻视野网站”副主编石某某介绍给村民代表,许诺可以将村民关于征地补偿问题材料在新华网、人民网登载、在央视焦点访谈中播出、以新华社名义发内参提供给中央领导及相关部门,骗取村民信任。在石某某找到王某甲、郭某甲等人委托其办理上述事项的时候,但并未核实过上述人员的身份,对其是否能够办理委托事项持放任态度,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虽被告人李岩、王敏在本案中非法所得较少,但其具有主观上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故意,且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石某某等人的行为,石某某等人诈骗行为的实施是在被告人李岩、王敏共同筹划下才得以完成的,二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故对二被告人应以诈骗总数额人民币31.9万元定罪量刑,二被告人个人所得数额只能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敏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同村民商量给付记者好处费的定价到收取钱财均为被告人李岩,钱款的如何花销也是李岩授意被告人王敏,再由被告人王敏去执行,在北京找的四名假记者都是由石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敏与被告人李岩共同假冒记者身份,伙同他人骗取受害村民钱款,并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岩的辩护人、被告人王敏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非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
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岩、王敏以非法获取钱财为目的,冒充记者身份,许诺将村民征地补偿问题的材料在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中登载、播放,以新华社名义发内参提供给中央领导及相关部门,骗取村民信任,并将石某某以非法网站副主编的身份介绍给部分村民代表,后石某某找到他人冒充中央电视台记者的身份假意对村民采访,被告人李岩、王敏多次对村民索要办事费用进行诈骗的事实,有被告人李岩、王敏的供述和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岩、王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记者身份,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岩、王敏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大部分赃款已收缴,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李岩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被告人王敏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石某某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37000元、祝某某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予以收缴,依法返还被害人。
四、在案扣押的假新闻记者证、上访材料、名片、光盘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董 强
审 判 员 孙叶红
人民陪审员 董世阔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