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贤徐显玲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5 06:2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刑终字第85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贤,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农安县信用社农安镇分社储蓄员,现住农安县农安镇毓秀小区1栋4门401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宝刚,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显玲,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高中文化,系农安县信用社农安镇分社储蓄员,现住农安县农安镇文化街1委6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贤、徐显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农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张玉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慧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玉贤及辩护人李宝刚,原审被告人徐显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农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伟

审 判 员  梁福庆

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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